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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引渡合作探索及中国反腐法制完善

时间:2024-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准确地讲,中美之间的引渡合作仅限于引渡个案的解决。余振东是我国第一位经美国司法审查程序而被引渡回来的犯罪人,也从而迈开了中美引渡合作新探索的第一步。随后,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余振东立案侦查。

中美引渡合作探索及中国反腐法制完善

第二节 中美引渡合作机制的新探索

由于美国是实行引渡条约前置的国家,虽然美国与世界上的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目前中国与美国尚未签订引渡条约。因此,准确地讲,中美之间的引渡合作仅限于引渡个案的解决。余振东是我国第一位经美国司法审查程序而被引渡回来的犯罪人,也从而迈开了中美引渡合作新探索的第一步。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12日的一次自查中,中国银行发现了高达4.83亿美元的账目亏空。经核实,1993年前后,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等人开始贪污挪用巨额公款,总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在1999年许超凡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次第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运行。案发后,盗窃巨资的广东开平支行三任负责人许国俊、余振东、许超凡于2001年10月15日,经香港、加拿大逃往美国。随后,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余振东立案侦查。同年11月5日,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方要求美方就此案向中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经过中美双方共同磋商合作,2001年12月,美方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在洛杉矶将余振东拘押。 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据中美司法机关先期达成的协议,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17)

(二)案情分析

成功引渡余振东回国受审离不开国际反腐的大环境,2003年12月9日在墨西哥签署的《公约》认定,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枉法、滥用职权、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洗钱、窝赃、妨害司法等都是可定罪的腐败行为。 《公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就反腐败进行司法协助,如归还贪官赃款,彼此提供证据、冻结银行账户、财产充公和引渡犯罪嫌疑人,中国即时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给余振东引渡回国提供了前提条件。就美国方面,美国总统布什2004年1月12日在美洲34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的法令,该法令规定美国将停止审批那些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与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进入美国。美国总统发布的禁令中则具体规定禁止以下四类人入境:收受任何钱财或是其他利益并利用自己在公共事务部门的职务之便为对方提供便利;向上述官员行贿以换取利益;盗用公共基金,干涉司法、选举和其他公共事务进程的官员;对于上述三类人的配偶、子女及家庭成员,《公约》和禁令的出台导致了国际反腐大环境的变化(18)

余振东是中美建交25年来第一个经过美国国内严格法律程序审查,并由美国司法人员押送至中国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中美双方的成功合作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有重大的参考价值,笔者从法律依据、法律难题及解决思路等方面分析该案留给我们的启示。

1.余振东引渡案的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美国是实行“引渡条约前置”的国家,而我国与美国之间并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次,余振东引渡案发生时,作为引渡的被申请国美国国会还未批准参加《公约》,就是到现在美国也还不是该《公约》的正式会员国,当然也不可能以《公约》作为双方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面对中国的引渡请求,美国主管机关无法启动引渡程序,而是根据《中美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对其提出以涉嫌参与有组织的欺诈活动、涉嫌从外国转移欺诈所得、涉嫌洗钱、涉嫌使用虚假陈述获得护照、和涉嫌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签证等罪的刑事指控(19)。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参加有组织的欺诈活动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而根据美国的移民法规定,外国人被判决犯有严重罪行,将一律驱逐出境(20)。美国刑事司法机关对余振东等人的非法转移资金犯罪和违反移民法犯罪的指控主要依据和参考的是中国执法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美国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也曾《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向中方提出调取证据材料的请求,美国刑事检控机关在此辨诉交易中要求余振东向中国执法机关提供合作,交代犯罪事实,争取通过上述合作来争取美国法院的减刑处理,同这就给余振东本人造成巨大的压力而最终答应回国受审(21)

2.法律难题及解决思路

余振东案最终以中国承诺对其不判处死刑而即“144个月监禁”(相当于我国有期徒刑12年),美国将其押送至中国接受审判而告终。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美国是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和“洗钱”三个罪名来判刑的,而不是我国引渡请求的“贪污罪”、“受贿罪”。因而余振东被“引渡”回国后,就“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而被刑事拘留。同时我国司法部门面临一个法律难题:如何协调对余振东审判及与对美国的承诺的关系。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贪污和受贿罪的量刑“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余振东涉案金额巨大,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12年有期徒刑”是美国将其押回中国的条件,中国不能不遵守承诺,这就是余振东案留给我国司法机构的难题。

解决思路:首先要认识到“死刑不引渡”和“废除死刑”并不是一回事,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与保留死刑并不矛盾;其次是应注意到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应该从立法上重新构建这一制度,而不是针对个案来做出承诺。

(三)余振东案给我们的启示

余振东案发后携巨款逃往美国,在我国与美国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而对方又是属于条约前置的国家情况下,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协定》,配合犯罪人所在国主管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当地对其实行拘捕、开展刑事追诉活动并且追缴被非法移到当地的犯罪所得,从而改变其法律地位,剥夺其居留资格,从而创造迫使其回国受审的环境(22)。相对于中国对余振东的主动引渡而言,美国虽然没有启动引渡程序,但最终以将其驱逐出境并押送回中国可以说是对被动引渡的“替代方式”(23)。但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以引渡条约为引渡前提和不以引渡条约为前提的两种态度,且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基本上站在前一种立场,因而要尽快、多地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为我国与世界上的其他各国进行引渡合作提供法律依据,这也是《公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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