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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资助政策的沿革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2-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根据社会发展不同时期培养不同人才规格的需要,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鉴于此,国家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进行了修订,变成“免费加人民助学金加人民奖学金”政策。虽然人民奖学金所占比例还不是很高,但毕竟迈出了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改革的第一步。

我国高校资助政策的沿革的分析介绍

二、我国高校资助政策的沿革

不同时期,我国政府对大学生资助的目标、范围、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每项资助政策都深深地镌刻着时代的烙印,都能反映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价值取向。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根据社会发展不同时期培养不同人才规格的需要,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1952—1983年:免费加人民助学金

人民助学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开始实施,是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一种经济资助。1952年我国高等院校全部改为公办,同年7月,国家先后颁布《关于调整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高等教育的免费加人民助学金制度,不仅全体大学生免交学杂费,而且全体大学生都能得到政府提供的人民助学金,全国统一标准。其后,人民助学金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共经历了三次调整变动。1955年的调整包括调整人民助学金的发放地区标准和调整学生的资助范围两项内容。1955年2月,国家颁布执行《关于制发1955年高等学校一般人民助学金分地区标准的通知》,规定根据全国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把全国划分为10类地区来提供人民助学金,部分地区的资助标准得以提高。从1955年10月开始实施的《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将助学金的发放范围从全体大学生缩小到部分大学生(高等师范院校除外):凡家庭富裕能自付生活费者,不发给助学金;凡能自费半数或1/3伙食费者,发给所缺部分;完全无力负担者,发给全部伙食费。1966年的调整内容是提高助学金资助标准和扩大受助学生的比例。根据我国经济状况好转的形势,1966年中共中央批准了高等教育部《关于提高高等学校学生伙食标准和相应提高助学金补助比例的请示报告》,规定高校学生伙食费每人每月增加3元,非师范高校学生资助比例从70%提高到75%左右。第三次调整是改革调干生的助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了保障劳工大众的受教育权,根据国家批准,有关部门选拔了一批国家干部进入高等学校学习。他们中的大部分进入大学前都有工资收入或享受供给制,并且都有一定的家庭负担,因此他们在享受一般人民助学金的同时还享有调干生人民助学金。1957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调干助学金给高等教育部的补充通知》规定,从1957年起取消入学新生中的调干助学金待遇,并规定除原先在工农速成中学已享受调干助学金而考入高等学校者仍保留外,其他被录取的在职干部一律不再发给调干助学金。

(二)1983—1987年:免费加人民助学金加人民奖学金

由于免费加人民助学金资助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演变成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并使高等教育成本过于沉重,反过来限制了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再者,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政策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支付学生一定生活费用或者学习费用的能力。鉴于此,国家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进行了修订,变成“免费加人民助学金加人民奖学金”政策。1983年7月11日,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规定在继续免学杂费的同时,把面向非师范生发放的人民助学金的范围从原来的75%降为60%,并增设“人民奖学金”。由于人民奖学金以“奖优”为目的,非常符合时代精神,同高校培养人才的目标更加一致,所以迅速得到了国家、社会、高校和师生们的一致认可。虽然人民奖学金所占比例还不是很高,但毕竟迈出了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改革的第一步。(www.xing528.com)

(三)1987—1989年:免费加人民奖学金加助学贷款

国家于1983年增设了人民奖学金,但人民助学金仍然占相当大的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规模的扩大,原先就存在着的人民助学金的弊端越来越大:国家高等教育的负担仍然沉重;平均主义的思想与做法使人民助学金的使用与学生的表现相脱节,不利于鼓励和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学习的积极性;评定人民助学金主要依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而对其思想政治道德素质的考察比较少;不少地方和学校评定办法不合理,管理上存在混乱现象,使人民助学金“扶济贫困”的宗旨没有真正体现出来,降低了人民助学金的“济困效率”与针对性。所以,要求改革人民助学金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1987年国家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对资助政策进行了创新,决定在1987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取消人民助学金制度,增加助学贷款制度(由政府提供无息贷款);对专科是否在1987年就实行奖学金和助学贷款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决定;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的来源是从主管部门核给高等院校的经费中,按原助学金标准计算总额的80%~85%转入奖贷基金账户。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与定向奖学金。这时,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变为“免费加人民奖学金加助学贷款”。

(四)1989年至今:收费与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形式并存

1989年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的一年。1989年以前,国家对资助制度的改革都是在免费的原则下进行的,受教育者几乎不用承担任何成本,但回报十分高,这导致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而高等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高等教育规模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扩大,必须要多方面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因此,从1989年开始,我国采取了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政策,开始了对免费上大学政策的改革。1989年原国家教委、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宣布“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除师范等)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正式宣布:“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逐步建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资体制。1994年,国家在37所高校实行招生并轨改革试点。1997年全国高校招生并轨完成,实行所有的学生都缴费上学的制度。至此,对高等教育进行成本的个人补偿成为中国高等教育投资的一个重要部分。实行上大学收费制后,学费大幅度上涨,许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已经无力支付学费,因无法缴纳学费不能入学或中途退学的情况开始出现。1993年7月26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要求各高校“从‘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总金额中,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提取的困难补助经费,必须首先集中用于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8月27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高校指定必要人员和机构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1994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规定各高校提取学杂费收入的5%设立“勤工助学基金”,通过劳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效资助,以完成学业”。另外,中央财政向原国家教委主管的36所高校拨款1.5亿元专门作为勤工助学基金的启动经费,中央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拨款给所属高校,作为这些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的启动经费。为了“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1995年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减免学杂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和标准由各地院校制定实施。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国家于1998年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运作模式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贷款,国家和个人各负担50%的利息,1999年在北京等城市进行试点。但由于贷款必须要以抵押进行担保,所以试点效果不佳,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00年8月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进行了修订,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须抵押物担保,全凭学生的个人信用还贷。2004年,国家再次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实施机制、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为了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并考虑到特别困难的学生将来的还贷能力,2002年4月国家推出国家奖学金制度:由国家出资,把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档次,金额分别为6000元和4000元,同时学校给予减免学费。2005年7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公办高校必须执行好“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家庭贫困学生均能顺利入学。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2007年国家推出新的助学金政策,决定从2007年秋季开始,中央和地方政府为实施新的助学政策,将投入15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95亿元,而2006年只有18亿元),在全国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这项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收费与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形式有机结合的助学政策新体系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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