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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前景展望分析

时间:2023-02-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在投入环节上优化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小环境,加大力度,增加投入,如大力支持企业发展服务部门发展,培育企业发展服务市场。

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前景展望分析

五、大学就业政策的前景展望

大学生是人才市场的宝贵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国家、高校、中介机构、毕业生等多方主体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并在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内各司其职。由于我国大学生就业正在经历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市场发育不健全,相关法规不完善,此时尤其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使市场发挥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此外,即便是发育成熟的市场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它并不能解决人才就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关系到国家整体发展格局,公平的实现,尤其需要政府的强力介入。因此,从公共政策分析的视角看,政府在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应想方设法改善大学生就业环境,让人才渠道保持畅通,从而实现人才资源的最优化。为此,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创新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 创造良好的就业制度环境

1.加强就业制度建设,破除政策性障碍

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远未成熟,就业形势又相当严峻的形势下,大学生就业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市场机制的培育必须在政府的组织和推动下进行,打破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使中央、地方、部门、行业各自撤除壁垒,消除垄断和地域封锁,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让大学生按照市场规律自由流动到最紧缺的地方,实现人才的合理配置。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的建设中,还必须破除劳动人事、户籍管理等制度对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制约。

2.出台相关的法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政府只有通过建立公平、竞争、择优的就业制度,才能确保大学毕业生公平就业的机会、保障就业中的合法权利。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相继颁布了反就业歧视的《民权法案第七章》、《公平工资法》、《怀孕歧视法》、《美国残疾人法》等法规,禁止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等歧视,还专门成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EEOC),被授权调查歧视申诉和代表申诉者进行起诉。最高法院的案例判决也成为受保护阶层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的法律武器。目前,在就业公平方面,我国还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各地区、各单位都在自行制定用人条件,制定游戏规则。实现公平就业不能单靠社会的自发性,国家要保证其公正性,须用配套的系统的法律手段解决。国家要推动关于就业公平的立法工作,从根本上完善公平就业的法律保障,营造公平就业的职业舞台。[9]例如,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人单位的录取考试中,应进一步强化程序,制定相应的规定,使学生在公平的环境中参加竞争。毕业生应有公平录用权、知情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要实现大学生公平就业,就必须排除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的影响,从根本上遏制关系型社会结构下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摒弃性别和户籍制度等的影响和限制,实现大学生人力资源的跨区域的自由流动,营造大学生公平竞争的环境,力争做到所有岗位向所有大学生开放。为此,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出台《公民就业权利保障法》、《工资法》等就业法律、法规,细化各项规定,使就业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加大就业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真正落实国家的就业政策,真正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落到实处,真正使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坚持既要合理、更要合法的用人标准,从而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

3.健全毕业生就业市场法规,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获得各方的协调支持才能有效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因此,在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中应首先明确政府、高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大学毕业生各自的责、权、利,并围绕大学生就业开展各项服务合作。

——政府是就业服务体系的总责任人,主要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引导大学生科学就业,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化;严格规范就业市场秩序,约束不法行为;制定各项就业政策或措施,既要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也要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就业利益,在此基础上推动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社会就业体制改革,确保就业环境的安全有序。

——高校、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就业政策,以大学生就业为本,提高工作效能,对大学生就业和社会稳定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实现就业信息和资源的共享,打破就业壁垒,确保就业渠道的畅通。

——大学毕业生要充分熟识国家各项就业政策,改变等、靠、要的思想,积极主动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理智择业,诚信应聘,大胆创业

(二) 加强政府的政策宏观调控力度

大学毕业生作为我国社会宝贵的人力资源,要实现培养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根本出路在于使竞争择优的市场机制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实现大学生就业与经济社会共同和谐发展。然而,由于市场主体固有的趋利本性,决定了市场自身无法完全解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因此政府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政府的政策宏观调控力度,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1.加大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在大学生创业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完善并有效落实创业政策。政府制定鼓励大学生创业政策,一是从立法环节上形成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大环境,如简化立法、行政规定,在立法过程中重视对大学生自创企业利益的影响,倾听来自他们的意见。二是在投入环节上优化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小环境,加大力度,增加投入,如大力支持企业发展服务部门发展,培育企业发展服务市场。三是创造条件,提供帮助,重视提高大学生自创企业的自身能力建设。

政府需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建设大学生创业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多方风险投资与融通资金,以帮助那些具备创业能力,并有志于创业的大学生实现创业的梦想;帮助创业者组建具有相应能力与水平的创业团队,以有效克服创业过程中的问题;培养创业者的风险及机遇意识,使创业者在创业取得一定进展后有必要把握时机做大做强,而在面临一定的困难与挫折时,也有必要积极应对妥善解决遇到的问题,以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在促进社会就业的同时,为科技创新与提升科技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政府制定与完善更多更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其目的是不仅在于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加入到创业实践活动中,而且还在于将其能够做大做强,把创业进行到底。

如何不折不扣落实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则是取得预期政策目标的关键所在。就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而言,就存在许多如何落实的问题。如税收优惠如何保证?小额贷款要不要担保?有什么样的机构来保证并监督?如何统一协调直接和间接影响大学生创业的所有部门的关系?各部门又如何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的服务?如果有关部门拒不执行又如何处理?显然,政策一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就无异于画饼充饥。就创业贷款问题而言,现在各级政府虽然出台了一些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使这项政策推动很难,落不到实处。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下大力气来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机制,积极探索利用技术、专利、知识、信用等担保的融资渠道,真正解决大学生创业资金问题。

2.为大学生非正规就业提供坚强的政策保障

从根本上来说,大学毕业生非正规就业的发展有赖于政府对非正规就业的政策引导、鼓励以及整个就业环境的有效改善。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宏观调控者,政府应从改变观念,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规范大学毕业生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利用法律、经济等手段保障非正规就业者与正规就业者具有同等的非工作属性待遇,使他们在户籍、社会保障政治社会权利等方面与正规就业者具有相同标准,以便充分调动大学毕业生到非正规职业领域就业的积极性。

就户籍管理制度而言,政府应首先把大学毕业生户籍管理作为突破口。对于那些愿意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应根据个人意愿保留并享有城镇户籍待遇,这既是对非正规就业者和正规就业者同等身份的确认,也是对非正规就业者的尊重和鼓励,从而可以大大促进非正规就业的发展。户籍管理制度是大学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最大体制性障碍,而且是其他许多制度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就劳动人事制度而言,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参与非正规就业和正规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能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并逐步将其纳入法律的范畴之内,以保障非正规就业者的合理、合法、公平的社会权益。

就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政府可通过将非正规就业毕业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彻底消除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之间的保障差异,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根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充分调动大学毕业生参与非正规就业的积极性,同时也要为大学生毕业生在正规部门与非正规部门之间的正常流动创造一个良好制度和社会舆论环境。

3.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体系(www.xing528.com)

在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态势下,广大基层迫切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然而高校毕业生却面临“下不去”和“留不住”的矛盾。对此,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后续服务力度,以解除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为促进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预期的政策效益,政府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种资金包括设立专项奖学金及为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重点单位就业的学生减免助学贷款,拓宽毕业生下基层的渠道,拓展毕业生就业空间。

二是提高基层单位的大学毕业生吸纳能力。各级政府一方面应制定配套政策支持和协助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安排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另一方面应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疏通毕业生“先到基层锻炼、逐步选拔、择优任用”的成才渠道。

三是在选拔公务员和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方面,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等优惠政策;考研时可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在边远地区的自主创业者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

四是在户籍和工资政策方面,明确录取到基层工作的,工资分别定高一档和定高两档,户口来去自由,提供免费人事代理等多项优惠政策。

五是在工龄计算和职称评定等方面,明确基层服务经历可合并计算到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同时给予参加全国职业资格考试降低一个分数段、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等多项优惠政策。

(三) 积极培育大学生就业中介机构

信息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一种专业机构来调节、平衡各方的信息交流。政府是管理部门,一直处在行政角度看问题,缺乏深入民间的基础。企业总是从成本角度看问题,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来运作它们的行为。学校则是封闭在围墙里看世界。故此三者之间的交流协调必须有另外的一种机构来实现——大学生就业中介机构。在大学生就业政策改革之前,大学生就业是计划经济形式下的统包统分的分配模式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因此在市场经济模式下需要相应的社会管理方式与之相匹配。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为保证政府职能的转变,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决策的研究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作用。大学生就业中介机构应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1) 社会服务功能。这是就业中介机构的主要功能之一,通过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为政府、学校、企业提供多种服务。

(2) 信息沟通功能。一般来说供求关系的双方很多情况下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为了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如果当事人直接去获取信息,就存在着一个交易成本,当交易成本达到足够高的时候,当事人就会放弃这种直接获取信息的途径,而去寻求其他途径,这就是中介组织存在的价值及其重要功能。

(3) 协调和管理功能,主要指就业中介机构在充分考虑双方要求和现实条件下,可以作为双方利益的代言人,介入各方的运作过程,从而实现双方关系的相互协调。

因此,大学生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对信息起到一个上传下达,在政府决策过程中起到提供信息的参谋作用。对于大学生就业中介机构可以起到指导、监督、咨询的作用,对于企业,它可以提供学校、政府的信息,为企业降低直接获取信息的成本。因为中介机构要生存必须有大量的有益于服务者的信息存在,否则它就失去生存的能力。大学生就业中介机构的建立应是民间的具有独立营利性机构,它不隶属于政府机构,但是它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受行政管理宏观调控。此外,大学生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借鉴国外同性质的机构运行模式,结合我国国情,以政府为依托,以学校为基础,以企业为纽带,形成相对独立于政府、学校,为社会服务的就业中介机构。

【注释】

[1]按照研究已建立的分析模式,初次就业率在70%~90%之间,就业状况与社会需求基本平衡;如果超过90%,说明供不应求;初次就业率在50%~70%之间,毕业生就业有一定的压力;在30%~50%之间,毕业生就业有困难,在30%以下则就业有危机。

[2]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2001年中国教育绿皮书——中国教育政策年度分析报告》,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3]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2000年中国教育绿皮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4]周建民,陈令霞:《浅析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历史演变》,《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103~104页。

[5]郭石明:《日德法三国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措施述评》,《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第86~89页。

[6]商伟:《北大课题组解析今年大学生就业状况》[DB/OL].http:// news.xinhuanet.com/school,2007年10月18日。

[7]胡鞍钢,杨韵新:《就业模式转变:从正规化到非正规化》,《管理世界》,2001年第2期,第69~70页。

[8]邓光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失衡与教育过度探析》,《江苏高教》,2004年第3期,第44页。

[9]张金麟:《论我国大学生公平就业环境的构建》,《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1期,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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