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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政策的动因与演变历程

时间:2023-02-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活动的推行,为质量评估政策的正式出台奠定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基础。这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价进入全面展开阶段。

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政策的动因与演变历程

一、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政策的动因与演变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还未出现专门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政策,但从国务院、教育部等中央政府所印发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本中,间接或直接涉及高等教育质量内容,我们从这些零散的政策文本中系统地梳理出它的历史发展过程,揭示出其出台的相关背景与原因。从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政策生成与发展的过程,我们可将其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一) 政策孕育时期(1978—1990年)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越来越意识到质量评价在高等教育活动中的重要性,在系统引进和学习国外高等教育评估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质量评价实践活动在全国有组织地展开。这些活动的推行,为质量评估政策的正式出台奠定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1.相关理论研究

一是国外的质量评价相关理论被系统地逐渐介绍进来。1983年,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首先派专家到华东师范大学做“教育评价”的专题学术报告,这对促进我国教育质量评价的开展有直接推动作用。1984年1月正式签署了入会文件,加入“国际教育成就评价协会”。与此同时,教育部指定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建立“中国国际教育成就评价中心”,并参加第二次“国际教育成就评价协会”的科学研究(简称SISS)活动,开展了大规模的现状调查评估。另外,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的许多教育期刊陆续译介了一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教育质量评价的文章及专著,这一阶段的主要译作有:加拿大梅森的《教育与评价》,日本淳田樱一的《现代教育评价论》,中国台湾李聪明的《教育评价理论与方法》等。

二是在学习国外评价理论与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价理论,出版了一批著作,召开了一系列的研讨会议,进行了相关课题的研究。1985年6月,教育部在黑龙江省召开了“高等工程教育评估问题专题讨论会”。揭开了高等院校办学水平评价的序幕。1986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评估高等学校工作状态理论与方法学术讨论会”,会议提出了高等教育评估的一些重要概念,如区分合格评估与选优评估、指标体系的简化、自评的作用、评估的心理状态等,会议还对美国和前苏联的教育评估作了比较研究。1986年9月,华东师范大学邀请美国教育评价专家布鲁姆来华举办“教育评价专题学术报告会”。1986年11月10日至12月1日,原国家教委组团考察了美国和加拿大的高等教育评估。1986年12月,原国家教委在成都召开“高等工程教育评估试点工作会议”。会议讨论了4个部委、35所工科院校提出的学校专业、课程评估的指标体系、标准与方法,以及德育、体育评估的指标体系,会议为整个试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1987年8月,由北京大学和美国“与中国教育交流服务中心”,在北京联合举办第一次“中美教育评估研讨会”,走出了高等教育评估国际合作研讨的第一步。1987年10月,“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研究与实践”课题,被列为“七五”期间国家教委的重点研究项目。1988年6月和12月,该课题组先后在天津上海召开“高等教育评估学术讨论会”,对建立中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总体构想以及“高等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草案进行了研讨。1989年8月,第二次全国教育评估研讨会在天津大学召开,对高等教育质量评价的本质、目的、原则、过程、标准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此后,高等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以上一系列理论研究,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开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政策的颁布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2.高等教育质量评价的实践

改革开放之后,为迅速提高办学质量,部分地区和部门率先开展了教育质量评价的实践。如1982年,卫生部在其所属的医学院校首先进行了以统考为形式的教学质量评价活动。在1985年5月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与监督制度”,“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这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价进入全面展开阶段。根据这一政策精神,1985年11月,原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两市及机电部、煤炭部等单位首先进行试点、分别开展了高校办学水平评估、专业评估和课程评估。原国家教委还先后组织了高等工程本科教育和一些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与评估活动。另外,不少院校和省市也开展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评价活动。据1990年不完全统计,这种评估活动至少涉及8个部委、6个省市的教委和近500多所普通高校。

3.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

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中,都对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工作提出了要求。在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国家及其教育管理部门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成绩卓著的学校给予荣誉和物质上的重点支持,办不好的学校要整顿以至停办,加强了政府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外部保证系统。1987年,国家教委分别在学校、课程和专业三个层次对部分高等学校实施了质量评估试点。自1989年开始,国家教委建立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制度,为以后确立选优评估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www.xing528.com)

(二) 政策形成与发展时期(1990—1998年)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价理论研究的深入推进和全方位、多层次教育评价实践的展开,高等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的正规化和制度化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这一阶段一是初步建立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为在全国正规开展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1990年10月,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对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性质、主要目的、基本任务、指导思想、评估机构、评估基本形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个关于教育评估的行政法规性专门文件,是教育评估一般规律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教育评估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走向了规范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并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1995年,原国家教委公布了《首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实施办法》。

二是建立全国性高等教育评估组织和研究组织,为在全国进行高等教育评估研究和实践提供了组织保证。1991年6月25日,“中国教育评价研究协作组”成立大会在天津大学举行。协作组的成立,有利于整体规划和协调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研究工作,集中力量攻克重大课题。另外,1992年年底,原国家教委成立了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原国家教委的咨询机构,接受原国家教委的委托,组织力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各部门申报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进行评议。1994年1月,在长春市召开了全国第五次高等教育评估学术讨论会暨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研究会成立大会,建立了全国性的评估研究组织。1994年7月29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的委托,经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批准,“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在北京理工大学成立。该所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的委托,承担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及有关咨询服务的事业性质的非营利性机构。

(三) 政策的制度化与完善时期(1998年至今)

1999年后,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积极发展政策,连续三年的大幅度扩招,是各种质量问题暴露最多的时期,也是要求质量保障呼声最高的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评价政策逐渐完善并走向制度化。

自1994年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启动以来,围绕高校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在1998年3月教育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第5条指出: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结论是学校增设本科专业,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其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等有关工作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本科教学工作未达合格的学校,要区别情况,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撤销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资格。同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对成绩卓著的学校给予荣誉上和物质上的重点支持,办学不好的学校要整顿以至停办。”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了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地位,使高等教育评估有了法律保障。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同年还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专家组工作指南》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考察要点》。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方案(试行)》,2001年《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2年教育部对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进行了重新调整,合三为一,统一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实施评估。

2003年,教育部确立了五年一轮的评估制度。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实行以五年为一周期的全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教育部五年一轮“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于2003年正式启动,通过这种大面积、连续轮回的评估方式,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的评估制度,保证我国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工作常抓不懈。这是推动我国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走上制度化、正规化和经常化的重大决策,必将有力地促进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实践,促进专门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

为了深入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根据近年来开展教学评估工作的实践和研究,教育部对2002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8月12日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该评估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方案包括一级指标7项,特色项目、二级指标共19项,其中重要指标11项,一般指标8项。

2005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教育部实施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制度和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公布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学科专业等专项教学评估工作,逐步建立政府、高校和社会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要充分发挥教学评估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将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增设专业、确定招生计划、进行资源分配等有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以上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对开展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提供了法规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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