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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治安纠纷的种类及分析

时间:2023-02-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治安纠纷构建和谐校园中国人民大学梁春伟在高校治安管理的工作实践中,处理治安纠纷是经常会遇到的事情。中国内地早在20世纪80年代,每年经过各级调解机构和人民调解员调解解决的民事纠纷就比当年审判终结的一般民事案件多出7~8倍。目前中国内地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逐步转型的阶段。调解治安纠纷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公正原则。

高校治安纠纷的种类及分析

调解治安纠纷 构建和谐校园

中国人民大学 梁春伟

在高校治安管理的工作实践中,处理治安纠纷是经常会遇到的事情。尽管治安纠纷在同期治安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影响不小,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有必要进行专门的探讨。

一、高校治安纠纷的种类及分析

(1)因为打架引起的轻微伤害纠纷。高校作为年轻人聚集的地方,加上校内流动人口多,校园开放程度高,此类事件难以避免。

(2)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发生的吵架和打人事件。与第一种同类,但后果偏轻。涉案人员有相当比例是本校学生因宿舍学习和生活习惯不同引发的。

(3)因为执行公务行为引起的吵架和打人事件。这类事件出现概率较高的是保安人员在纠正违章行为时,与客户或被管理对象发生冲突,调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4)因为争取个人利益干扰学校办公和教学秩序的事件。往往由于内部职工和学生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或不公正处理。

(5)因为商业服务产生的纠纷演化成治安纠纷。随着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许多岗位从业人员都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乡差异与人员素质不同,成为产生纠纷的潜在动因。高校内的便民市场也是容易发生纠纷的场所。

(6)因为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缠行为和干扰行为。产生原因较多的有两类:一为感情(男女恋情),二为债务

(7)因为个人原因产生的对公私财物的损害。除了酗酒,此类事件多作为其他纠纷的伴生现象出现。

(8)因为合作办学或参加培训产生的个人和团体纠纷。此类事件在高校呈上升趋势。个人纠纷往往含有维权成分,团体纠纷则包含利益相争。

一般说来,治安纠纷在性质上,有违法违章的成分,有侵害或损害公私财物或公共管理秩序的事实,部分纠纷包含对人身权利(健康权和名誉权)的损害。在法律适用范围上,调解治安纠纷多数属于民法范畴,少部分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度上,属于是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轻微违法事实或者是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损害后果也是可以弥补或补偿的。在影响上,由于高校特殊的环境大学生这一独特的群体,纠纷一旦处理失当,极易成为不安定因素。

二、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

处理纠纷提倡用调解的方法,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责任,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当代世界各文明国家通用的做法。中国古代早有“和为贵”、“论则凶”的说法。在现代社会,庭前调解已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环节。简称为ADR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理念和实践,已在欧美各发达国家广泛实行。中国内地早在20世纪80年代,每年经过各级调解机构和人民调解员调解解决的民事纠纷就比当年审判终结的一般民事案件多出7~8倍。

目前中国内地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逐步转型的阶段。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社会矛盾的多元化,使现实中的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何调解好纠纷,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课题之一,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关注。

大家知道,调解治安纠纷的出发点和终结点都是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那么就需要有一个谈话并最终形成共识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双方都愿意认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章和社会的公共道德。

调解治安纠纷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公正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调解的判定要符合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外力干扰的情况下自愿调解和接受调解结果。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和调解人在调解全过程中都处于平等地位。公正原则是指调解人必须公正,调查取证手段和调解方案必须公正。

基本方法是查证和说理,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过程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一个以事实认定和法律规章适用为着眼点的论证过程。具体操作时可参考“四宜四不宜”的方法,一是宜解不宜结,调解是为了解怨而不能结怨。二是宜和不宜激,调解是为了平息矛盾而不能激化矛盾。三是宜缓不宜急,调解不能急于求成,要立足于促使人的思想转变。四是宜宽不宜严,调解人要与人为善,调解方案的提出要留有余地。

同时,调解治安纠纷的过程,也是对当事人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的契机。遵纪守法是公民的基本素质,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地方,高校的管理者都负有教育育人、管理育人的责任。

要做好调解工作,应该学习和熟悉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公共道德准则。同时,要学一些哲学心理学逻辑学、刑事侦察学等方面的知识,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调解治安纠纷的一般做法

1.接报治安纠纷时的现场处理

在接报治安纠纷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平息双方情绪,制止事态扩大。留置双方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并察看现场,搜集涉案物品。如有必要,进行现场照相或摄像,保留证据并视情况做勘验笔录。注意提醒受害人带齐现场遗留财物,避免附加损失。

2.是否接受调解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调解开始前,在阐明调解的意义和做法的前提后,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调解?对于未成年人和有必要的人,应通知其家长、老师或单位领导来,帮助当事人进行选择。双方当事人如果愿意接受调解,书面或口头表态均可。如果不同意调解,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解决,不要让当事人自行离开。

3.询问和搜集书面证言

询问和搜集书面证言的首要目的是弄清事实,其次是启发加害人对自己错误提高认识,为下一步调解做铺垫。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人身伤害事件,应提醒和安排伤者在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和治疗,并保留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和有关票据。(www.xing528.com)

在搜集书面证言之前,对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应采用合法的方法和耐心的态度进行具体指导。在实践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全面证据,可能是缺乏法律常识,不知道如何取证和提供什么证据。所以调解人应当先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弄清事实基本情况,交代清楚证言的书写形式,对事实细节程度的把握,写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受害人的补偿要求和加害人的补偿意愿。

接到书面证言后,调解人要综合有关情况,对双方书面证言进行分析。重要情节的核实和确认,应背对背地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现场证人的证言应考虑到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4.正式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有六点:一是启发加害人对自己错误有正确认识和态度,以求得受害人最大程度的谅解。二是说服受害人提出合理可行的补偿要求,以求得事情的顺利解决。三是在同当事人谈话时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备全经济补偿的有关证据,例如损害财物的估价,身体伤害的医疗费。五是起草调解文书草稿。六是认真考虑调解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应积极地与当事人的家人、老师、单位领导沟通,求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避免调解人单枪匹马地斡旋。

5.正式调解阶段

应该有一个调解议程。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类十种。调解学校治安纠纷运用较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制止性方式中的“停止侵害”和补偿性方式中的“赔偿损失,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在调解会上,一般先由受害人举证并提出自己的补偿要求。然后加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检讨自己的错误。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提倡各自多做自我批评。

调解人应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对重要事实进行确认。分清是非时应对双方责任进行分析,可能时应引用有关法律条文分析事实。关于补偿应讲清构成和出示依据。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地方,应本着“抓大放小、求同存异、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按《民事诉讼法》对“质证”的规定,调解方对控诉和反诉的意见都要重视,避免偏听偏信。

在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修改调解文书,双方确认签字。涉及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应当场兑现。

6.调解文书的拟定

要写明受害人、加害人和调解人的姓名,调解会的时间和地点,纠纷或侵权时间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纠纷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经济补偿的依据和实际数额。

四、调解治安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关于调解治安纠纷的一般做法只是一家之言,仅供参考。实际上,调解治安纠纷会因人因事因地因时不同,做法和难度大相径庭。简单的可以几步合一,复杂的经过多次反复,其中甘苦只有调解人自知。

第一需要注意的是,在调解治安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要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将调解工作定位成人性化的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调解人的说法和做法,是否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能否体现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往往决定着调解的成败。因此,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要告诉他们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怕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和说服工作。治安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法是说服教育,要摆事实,讲道理,要说服,不要压服。对受害人的举证和加害人的申辩,调解人员要给予同样的重视。只有当事人说了真话,才能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才能有的放矢地做说服和教育工作,才有利于事情的解决。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调解治安纠纷中最典型的案例是人身伤害。接办此类纠纷首先要界定伤害的程度和后果。按照中国内地的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将伤害定义为四种情况:轻微伤害,一般伤害,重伤害和伤害致死。人身伤害的调解一般只适用于轻微伤害,超出范围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人身伤害的补偿费用基本构成为医疗费和误工费,交通费和营养费合理负担,精神赔偿费要求一般不予支持。

单方责任经济赔偿的具体测算既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又要考虑加害人的赔付能力,同时兼顾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谅解程度。

如果双方都有责任,赔偿比例要根据受害人对纠纷产生应负的责任来判定。《民法通则》中规定,受害人对造成损害有重大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免除或减轻行为人(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人身伤害的调解和赔偿应在受害人治疗终结后进行。

在本文行将结束时,我想起报纸上的一个故事。一个败诉人给法官宋鱼水送来一面锦旗,上书“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八个大字。愿以此言与同行们共勉。

参考文献:

1.《人民调解手册》,北京出版社1989年版。

2.《人民调解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3.《人民法院民事查证的理论与实务》,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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