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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的签订和解除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补充条款中予以注明。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转递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

就业协议的签订和解除的分析介绍

二、就业协议的签订和解除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各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学校的协议书

(一)就业协议的要约内容

就业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约内容:

(1)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就业建议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或在补充条款中注明,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5)毕业生若被国家机关录取为公务员,学校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本协议自动解除,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补充条款中予以注明。

(6)签署意见后的各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已签约方同意及书面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7)毕业生、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补充条款栏中注明,经双方签章、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鉴证盖章后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8)其他补充协议

(二)就业协议的签订

就业计划是政府和学校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制订的来源是毕业生就业协议,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重要依据,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转递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可能会被派回到生源地。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应尽快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1.签订的原则

签订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法律资格,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平等协商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2.签订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校内招聘会或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应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行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也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www.xing528.com)

3.就业协议签订的程序

(1)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我同意到××单位工作,本人签名确认。

(2)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同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还必须报上级部门或当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手续),并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户口的名称和地址

(3)用人单位将协议书寄回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4)学校同意盖章,并将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

4.就业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

(1)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补充协议(应经过双方签字盖章以及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及其补充条款时还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查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这里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不包括私营、民营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自主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有关协议条款明确合法

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协议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对约定条款,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和本人的承受能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条款,一般是附后补充,必须要有双方的签字盖章,如双方没有签字盖章,约定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3)签订就业协议要合乎程序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首先,毕业生要签名并注明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再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制订就业计划和顺利派遣。此外还要注意无人事权的单位,除了用人单位须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以外,还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以示同意录用。签约前必须清楚无人事权的单位是否与人才交流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是否向人事局申报用人计划等问题。

(4)注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鉴于实践中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三)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外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应是签订协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计划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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