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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主要由《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数据库制作者可以要求任何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作为购买数据库的先决条件,此种书面合同可以明确要求数据库购买者不得将信息泄露给合法使用者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制作任何复制件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从而有力地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权益。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的分析介绍

8.1.2 数据库法律保护

传统著作权法并未对数据库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TRIPS协定》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WCT以“数据汇编(数据库)”为标题,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得到相应的,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见,上述规定均未明确界定数据库,因此也就没有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汇编作品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汇编作品,由于汇编作品注入了新的创作,表现了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在整体上赋予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故汇编人就其设计的这种新结构或新形式而享有作者的资格。

目前我国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主要由《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给予数据库以版权保护。该法首先在第10条中规定了“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接着,该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此外,2002年9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废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中有关“编辑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的规定,因为该规定显然将根据《伯尔尼公约》或《TRIPS协定》能够受保护的无著作权的数据库或其他资料排除在外。应该说,我国有关数据库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已开始全面与国际接轨,而上述法律法规的修改也表明了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新成员,严格执行国际条约,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由于版权法保护数据库的独创性选择或编排,对数据库的内容不提供保护,而对于数据库制作者来说,真正具有经济价值的就是数据库中的内容,因此,版权法只能为数据库提供极为有限的保护。从司法实践看,对数据库的主要危害并不是来自对其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的非法复制,而是来自非法复制内容、制作与其进行竞争的数据库的“搭便车”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种行为,版权法显然无能为力,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很大程度上正好可以弥补版权法的这种缺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具有可替代性,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定的或者司法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自由裁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比较有效地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在内容的收集、整理、校正、编排等方面投入的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制止版权法无能为力的窃取数据库制作者劳动成果的“搭便车”行为。事实上,在尚未给数据库设置特殊权利的国家,除依据版权法保护数据库以外,主要就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或者是盗用学说(英美国家的称谓)保护数据库投资者的利益。(www.xing528.com)

由于现有的法律资源都不足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权益,以欧盟为首的区域性组织在总结已有法律资源的基础上,率先提出了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早在1988年欧共体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就发表了题为《版权与技术的挑战》的蓝皮书,其中指出,随着版权作品越来越多地存储于计算机化的信息系统之中,从而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欧共体在当时采取行动的时机尚未成熟。此后几年里,随着信息产业发展的加快及其重要性的日益增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路逐渐清晰起来,欧共体委员会也加快了立法准备工作,1992年6月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表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草案,欧洲联盟议会和部长理事会于1996年3月11日向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发出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最终确立了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

特殊权利是《指令》的中心内容。《指令》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保护的客体,合法用户的权利与义务,特殊权利的例外,保护的期限,特殊权利保护的享有者。

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中,数据库制作者可以利用的手段除了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含商业秘密条款)、特殊权利保护法(特指欧盟)以外,合同法也成为数据库制作者用以保护其投资的一种手段。在那些既没有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强行法,又没有制定版权法或者特殊权利保护法的国家,或者当数据库因缺乏独创性无法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无法得到及时、有良好预期的法律保护时,数据库制作者可以从传统法律中寻求自我保护的唯一手段——合同法。合同法中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在一定范围和程序内对抗他人对数据库的不当使用,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经济利益。数据库制作者可以要求任何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作为购买数据库的先决条件,此种书面合同可以明确要求数据库购买者不得将信息泄露给合法使用者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制作任何复制件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从而有力地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权益。由于合同法采用的是一种私法自治原则,其最大的优点就是任意性,因此当合同采取格式合同时,数据库制作者更是可能规避法律,谋求一些强行法所不许可的利益,比如搭售购买者所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限制数据库复制件的转售价格、限制数据库转售的地域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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