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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制度设计缺陷的分析

时间:2023-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模仿发达国家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它不仅包括培养制度规范对培养行为的制约,而且包括人们对研究生培养制度规范的理解和认同。一种较为乐观的观点认为“群体理性”是可靠和完备的。需要指出的是,认为群体理性绝对可靠和绝对不可靠都不是一种合理的态度。

研究生培养制度设计缺陷的分析

4.2 研究生培养制度设计缺陷

我认为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存在缺陷的根本问题出在制度设计上。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模仿发达国家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

4.2.1制度精神游离于制度形式

作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实践活动和培养关系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它包括一套价值标准、权利-义务规范、教育行为规则,是社会关系比较稳定的、持续的组合。它不仅包括培养制度规范对培养行为的制约,而且包括人们对研究生培养制度规范的理解和认同。它不仅意味着形式上的规范,而且离不开文化价值和社会力量的支援。人们对研究生培养制度的认同必须有起码的自觉性和自愿性,其条件是符合制度主客体的基本价值观,即在价值观上取得合法性。唯有这样,人们才会“价值合理地”认同研究生培养制度,才会是一种出于对研究生培养制度内在价值肯定基础之上的主动共鸣行为。换句话说,任何社会都需要从道德上证明其教育制度和分配原则是正当的、合乎道德的(11)

制度是在意识形态及其价值观念基础上确立起来的,是得到认可并内化为相应的社会角色的某些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和取向。这些行为规范融于人们在单位中所扮演的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及其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地位之中,调整着单位中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维持和保证单位成员间的社会互动,并成为人们进行社会互动的最基本的组织和制度的结构条件。从理论的角度看,一种制度主要具有四种结构性要素:①制度建构的主导思想或这种制度建构的意识形态。这种主导思想或意识形态被人们所内化、所承认以及被正式地确定下来。②制度中所规定或产生的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以及这种社会角色在制度或组织中行为的内在规定性。③制度中的规则和行为规范,依此来定义人们在一种制度或组织中交往与互动的方式。④制度中被物质化或形象具体化的象征和设置。这四种结构性要素在抽象层次具有差别,意识形态的抽象层次最高,其次是规则和规范,再次是社会角色,最后是象征符号。随着系统复杂程度的增加,整合系统的机制也必须更抽象。由此看来,意识形态及其价值体系最有可能成为制度最核心的要素,其次是规则和规范。也就是说,处在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和结构,最核心的结构性要素可能是不同的。对于总体社会而言,或者是试图代表总体社会的政治组织而言,意识形态,即第一种结构性要素,可能是最核心的制度要素。而对处于中观层次的组织,一种被人们所认可、被内化或者被强制执行的规则和行为规范,即第三种结构性要素,是制度的结构性要素中最核心的东西。

制度精神从根本上决定了制度区别于其他制度的特征属性,它类似于DNA的特质,决定着制度的性质以及这种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同时,它也是制度中稳定的和深层的内涵,从根本上抗拒变迁,而且就其自身的性质来说也不易发生变迁。因此,制度精神具有隐含性———深藏在日常的组织行为和制度表述之后、抗逆性———面临灾变性环境变化时也不会轻易妥协以及稳定性———不会因为时空的延伸内外的变故而数变其身等三个基本属性。

由于制度精神具有隐含性、抗逆性和稳定性的特征,所以一般的制度设计及其制度所涉及的只是制度的表层或表现,其内核常常被厚厚的一层保护带包裹着、维护着。而制度的保护带主要是指围绕在特定制度周边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或直接对应的组织行为和规范。所谓保护带的调整,主要是指人们相应地改变政策、行为、规范以及局部的制度安排,以期达到保护制度的硬核不受外部变化或压力的影响,维护自身免被改变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看,制度是规则,而组织则是这些规则限制下的集体行为,是制度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12)

在理性设计型的制度结构中,制度结果在最初就是主体目标函数的直接对象和行为指向。一般而言,在理性参与型的制度设计中,制度主体很少以个人形式出现,而更多是以特定群体的形式出现。在这一过程中,制度主体有意识参与制度设计的程序大致如下:对现有制度作出评价———认知和把握时机———确立制度设计目标———选择制度设计方式———制定设计方案———实施制度设计———调整完善制度目标———确立并巩固新的制度结构。基于理性型的制度设计,是以理性的独立存在为前提的。一种较为乐观的观点认为“群体理性”是可靠和完备的。而较为悲观的观点则认为群体理性是不可靠和不完备的。需要指出的是,认为群体理性绝对可靠和绝对不可靠都不是一种合理的态度。

制度设计首先是制度精神的确立,再由制度形式表现出来,以保证制度精神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从而制度在渐进状态下逐步实现变迁的社会过程,以制度精神为统摄的研究生培养应从文化、组织系统与其环境之间的多重关系全面考虑。依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曾提出的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并认为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实现经济增长,那就是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最低限度的报偿或好处的观点,分析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发展的事实,能看到制度设计的效应及力量。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制度精神:一方面,制度精神主要是指制度文化,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制度化的文化,一种被特定制度深刻影响和内化的文化。这种制度的精神包括某种制度安排的合法性、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表现形式。制度文化不完全是一种信仰,更确切地说是人们实际行为过程中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另一方面,制度精神同时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化的行为取向。这种制度化的行为取向可能隐含在占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中,也可能通过一种合法化的程序固定下来。在制度中,各种不同制度主体有着特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在其中的资源分配与消费有着特定的规则。这种组织和制度内有着各种不同的机构设置以保证规则的实施。人们认同这些规则在其中社会化。通过一定的程序和仪式,这些规则被合法化,要求人们强制性地执行,并以此来区别于其他组织和制度,进而构成了这种制度的精神内核。

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是借鉴发达国家研究生培养制度设计出来的,也可以说是在模仿发达国家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应该说制度的形式容易模仿,而制度的价值或制度的精神是难以模仿的,简单的模仿容易使制度精神与制度形式相分离,或使制度精神游离于制度形式。例如,在1980年2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之前,当时的教育部部长蒋南翔同志就《学位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蒋南翔同志在谈到关于学位分级时指出:“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国宜采用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与高等教育不同阶段相联系,设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有些同志主张不设硕士学位。他们认为,硕士在国外只是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过渡学位。在评价学术水平上也没有重要意义。据我们了解,在多数国家仍然有硕士学位,在某些学科,硕士还是最高一级学位。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时难以在各个学科领域里都有培养博士的能力。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硕士的培养还是一个独立阶段,仍然有必要设硕士一级学位。”(13)应该说这表明了研究生培养制度设计中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和思考,具有权威性。在当时来看学位分两级设置或者是分三级设置都有合理性的成分,但是把硕士的培养作为一个独立培养阶段和作为一个过渡培养阶段的配套制度是不一样的。比方说,招生录取条件、培养年限、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培养方式等都是不一样的。问题在于研究生培养制度的精神隐含在研究生培养制度表现形式之中,学位分级只是研究生培养制度的表现形式之一,学位分级容易模仿,但其制度精神就很难模仿了。

由于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是在模仿发达国家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制度精神游离于制度形式是客观存在的。表现在:非常重视制度设计的形式,强调制度形式的高度统一,没有把制度变成激励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因素,反而使研究生培养制度成了遏制研究生发展的枷锁。这也是我国培养不出世界级顶尖人才的主要原因。

研究生培养制度的设计主体要对人性的弱点有一种深刻的体验和认识,能够使研究生培养制度为人类弱点的发作提供领先的防范,应该追求自由,能够使研究生培养制度成为研究生自由发展的引力而不是枷锁,要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最富有包孕性的思想,努力避免研究生培养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这需要研究生培养制度设计的主体有多么高的才华!这就要求研究生培养制度不能不定培养规则,不能每件事临时地、个别地加以决定;研究生培养规则要事先公布,不能以机密为由,搞暗箱操作;研究生培养制度不能溯及既往,就是说研究生制度颁布之前的行为不受这个制度的制约;研究生培养制度要准确明晰,不能非常模糊让人无法把握;研究生培养制度,无论是核心制度还是外围制度不能相互矛盾、规则相互抵触;研究生培养制度也不能规定人力所不可达到的事情,不能对人的行为规定得太苛刻;研究生培养制度不能变化频繁,使人无所适从,缺乏应有的稳定性,人为地导致短期行为,而应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研究生培养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不能出入太大,在实际执行中不能有大的落差。

4.2.2主管部门主导体制实行高度统一的制度安排

主管部门的主导体制实际上是办学体制。当前,学者们对办学体制的理解是不同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种是办学模式说。这种学说认为办学体制就是办学模式,“办学体制或称办学模式,是教育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14)第二种是办学关系说。这种学说认为办学体制就是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高等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包括不同办学主体关系所构成的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15)学校举办者即指学校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学校举办者解决的是由谁来办学的问题,高校负责对教育资产进行操作、运营以及管理,以提高学校教育管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第三种是资源管理说。这种学说认为办学体制主要涉及教育资源的筹措问题,关系到建立将社会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的有效机制问题。(16)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是指高等教育体制中的管理归属,即所有制性质。它包括高等教育由谁来举办、谁来投资、谁来办学、谁来管理、归谁所有等问题,涉及举办主体、管理主体,即政府、学校、社会几方面的关系,也体现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程度。高校办学体制主要回答的是由谁举办高校,即由“谁投资、谁办学、谁管理”的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办学体制并不等同于办学模式。办学模式是关于办学的一种模型或范式,是依托在以某种指针为导向的办学体制下的现实范例,是高校在一定办学思想指导下,在办学实践中逐步构建起来的标准化的组织形式。在一种办学体制下,可以有不同的办学模式同时存在。例如,在多元化办学体制下,可有多种办学模式并存。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有公立、私立两种大学,以及公立占绝对优势、私立占绝对优势、公立和私立并存共同发展三种办学类型。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有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两大系列,分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民办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四种形式,国家办学、地方办学、企业或部门办学、社会力量办学、联合办学或私人办学五种类型。问题是:①政校不分。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办学,但都是以国家办学为主体,校长虽然是高校的法人,但法人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实际上仍然是政府。校长不是由民主选举,而是由政府选聘,因而校长不是直接对师生负责,实际上直接对政府负责。(17)②办学体制单一。这种由国家办学的单一体制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脱节,与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需要脱节,与农村经济及乡镇企业的发展需要脱节,与第三产业的发展需要脱节,与日益发展的劳务市场、人才市场和技术市场越来越不适应。国家对学校包得过多、管得过细、统得过死。高校一切按政府的计划与指令行事,割断了学校与社会、市场的联系,抑制了学校的主动性。这种举办主体的指令性与集权性,造成了高等学校的依附性和刻板性,与当前社会对高等教育灵活性、多样性要求不适应。(18)主管部门的主导体制是单个的培养单位、单个的人没办法改变的,单人的个体只能被动地去适应。

从目前研究生培养制度安排来看,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是政府主导的统一的制度安排,国家集高等教育举办权、办学权、管理权于一身,严格管理、集中控制,自上而下对研究生培养制度实行高度统一的制度安排。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安排表现在:教育主管部门在整个研究生培养活动中建立起一整套复杂的规章制度,事无巨细地界定了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职能及其可能情况下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和空间,各培养单位只能被动地执行这些制度,其培养活动受到及其严格的限制,忽视制度的层次性和多样性。

研究生培养制度长期以来运行在这种以强调主管部门作用为基础的高度统一的制度安排中,这种制度安排有其独有的运作方式:

①资源使用集中控制,由主管部门以行政指令或计划指令的形式调动和配置资源,决定整个社会各组成部分占有资源数量的多少。

②资产使用收益权集中化,由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和个人的收益水平。

③由主管部门对整个组成部分的运作方式和行为方式作出一系列正式的决定,并由此形成一套严格控制、管理和安排各组成部分的行为规则。

④通过一个等级结构,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垂直控制,由上级规定下级的任务并对下级的实绩进行考核。

⑤通过行政压力和行政强制等手段保障下级对上级的必要服从,防止和制止下级及其成员的越轨行为。培养单位之间的竞争和培养资源的优化配置没能得到体现,忽视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

这种统一制度安排,避免了由于研究生培养单位讨价还价带来的管理成本,使整个研究生培养系统易于协调一致,便于行动。由于研究生培养单位运作的条件完全由上级主管部门所占有和支配,所以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获得运作所必需的条件,就必须努力实现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相关指标。指标实现的程度,也就成为研究生培养单位服从政府主导与否的依据,也就成为研究生培养单位能否获得奖励的标志。凡是在主管部门可觉察的范围内按照行政规则行动的培养单位,通常可以生存下去,而且可以生存得非常好,上级主管部门会在资金投入、招生人数等方面予以有力支持。因此,政府主导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控制服从制度,表现出屈从意识就得到奖励,反之就受到惩罚。在这种制度下,服从便可以得到奖励,便可以获得好处,获得好处成了政府主导下各培养单位所追求的目标。研究生培养单位职能的发挥不依赖于管理者个人任何特长的发挥,而在于遵循和紧扣规则的程度。因而在这种制度安排中没有什么人与众不同、获得个人好处的目标追求成为管理者的首选目标。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管理者把追求获得个人安全的目标作为自己的首选目标,因此,他们将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现有规章制度的运用方面。由于任何外部可觉察的与规则不一致的行为都可能招致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至少在主管部门可察觉的范围内,培养单位的管理者将放弃自己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创造性、灵活性和创新精神,力求避免采用各种与规则不相一致的有效的行动方案,而只是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与规则相一致的行动方案。这样做的结果导致了培养单位的管理者死扣规章制度而行动现象的普遍存在,墨守成规成了培养单位管理者的正常状态。这种筛选机制的着眼点不是管理者创造力的大小和创新精神的强弱,而是紧扣行政规则行事能力的大小,它眼中只见规则是如何不折不扣地执行,这种筛选管理者的机制,使在可觉察范围内按行政规则行事的管理者能够保持其地位的获得与升迁。反之,不按行政规则行动的管理者则会受到惩罚,甚至降级与撤职。

高度统一的制度安排是研究生培养主管部门主导体制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以政府主导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安排强调的是统一性,各培养单位的层次性和差异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无论是哪个地区、哪个专业、哪个培养组织,研究生培养都是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规则。以培养计划制定为例,研究生培养单位培养计划的制订服从于主管部门,无需了解社会需求,主管部门制订的计划决定了宏观和微观之间的平衡,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微观计划是主管部门的宏观计划的分解,宏观计划只不过是微观计划的相加,培养单位只对主管部门的计划负责,制度安排未考虑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这种制度安排的长期运行过程中,形成了国家集中计划,政府直接管理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各培养单位的建立、经费来源、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教学过程、科学研究等方面,都遵循主管部门的指令办事,形成了一种以单一的行政配置机制为主要内涵的运行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逐渐发生变革,大一统的人才培养制度和统一的培养规格受到社会变革的挑战,研究生培养出现了结构性的人才过剩,突出表现为:新兴交叉边缘学科专业严重不足,高科技人才、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奇缺,学科发展滞后,专业面狭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手段落后,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反差极大(19)。研究生培养不能有效地进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循环,与社会发展和变革结合的要求尚存在较大差距,研究生培养尚未从对口培养中解脱出来,过细过窄的专业划分,没有把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与专业教育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研究生教育的文化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的交叉、综合、整合的课程结构体系尚未形成,国家有关部门也没有制定出加强研究生教育中素质教育的有关政策,没有制定出相应的制度、标准和相应的课程体系。以传授已有知识为中心,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过分注重演绎,忽视归纳、分析与渗透,综合性不强,对独创性、批判性思维和个性发展缺乏充分的重视和支持;加之盲目模仿别国研究生培养制度偏重“实用理性”培养,注重专业知识的传授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忽视培养创造能力形成的知识结构和心理结构,不利于培养和造就创造性人才,使研究生在思想和观念上比较僵化,对外界变化的反应不够灵敏,缺乏竞争意识,缺乏活力和压力。

以政府为主导的高度统一研究生培养制度安排,制度效益是低下的,表现在:

①制度安排的低效益。以政府为主导的研究生培养制度是一种集中控制和服从的制度,它不能为制度实施主体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在强调政府部门作用为基础的行政约束制度背景下,研究生培养单位形成了以集中控制和服从模式为主要特征的培养制度,在这种模式驱使下形成了对安全目标的追求。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这种模式,它是一种被控制的丧失了自由进入和自由退出的服从模式。这种自由进退的丧失是强制的结果,它使研究生培养制度形成由一种重复博弈形成的结果变成了一次性博弈的结果。这种转换使培养单位自我形成的规则和制度在一次博弈中就无法维持。在重复博弈中,一方面,培养单位自身作为最大利益的追求者,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就必须使培养单位成为一个效率很高的组织;另一方面研究生培养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产生了大量无效益的结果,从而造成了制度效益低下。

因此,要以提高研究生培养制度效益为切入点进行制度安排。提高研究生培养制度效益,需要对导致研究生培养制度效益低下、自身创新不足的制度背景以及在这种制度背景下研究生培养制度进行制度创新。培养单位应围绕这一目标来确定和调整组织的规则和制度,剔除那些妨碍这一目标实现的、已经陈旧的制度,以追求实现制度安排的最优状态。追求制度最优的动态过程,其实质也就是对制度进行创新安排的过程。换言之,一旦把制度的状态纳入到时间的限度中,就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制度最优状态,而要在动态中追求制度最优,就只能通过积极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而在一次博弈定终身、定进退自由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处于外在压力的强制之下,丧失了自身进行制度安排的机会,被剥夺了制度安排的权力。培养单位在制度安排上所表现出来的服从倾向,是以强制作为支撑的。强制意味着培养单位不可能免费地获得对安全目标的追求,它需要培养单位必须以付出按照行政规则按部就班作为代价。这样就导致培养单位自身制度安排的僵化倾向的出现,扼制了培养单位制度安排创新的倾向,制约了培养单位进行制度安排创新的空间,导致培养单位制度效益低下的后果。培养单位在高度集中控制下所出现的制度创新乏力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整个培养单位效率的低下。在高度集中控制下的培养单位由于缺乏退出和不接受效率低下制度安排的选择权自由,这意味着培养单位缺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意味着不存在不同效率水平的培养单位之间的竞争和与这种竞争相联系的筛选机制。因此,整个培养单位自行的制度创新的尝试欲望普遍缺失,创新的机会随之渺茫。为适应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制度调整通常难以实现,培养单位所呈现的培养制度僵化以及由此导致效率低下也就在所难免,为实现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制度安排就难以实现。

②制度运行的低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培养单位的发展由政府集中控制的纵向性约束转为以市场为主的横向性约束。培养单位一旦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它运行的机制就会以“教育规律+利益法则”为基础,它就不会简单地成为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属物,它转而对培养单位运作所依赖的社会环境的变化及自身运行结果更为关心。(20)目前在没有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市场的条件下,研究生培养资源的配置还没有实现市场化。培养单位没有形成主动适应市场需要为价值取向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也没有为培养单位适应这种运行机制的转变提供必要的制度安排机会。培养单位(组织)的形成、教师的流动、研究成果的评价受到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制约。国家作为投资者的所有权和高校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不分离,高校的法人实体和市场地位不明确,这就大大削弱了院校进行研究生培养的利益驱动力。研究生培养的投资机制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研究生培养投资主要依赖国家,培养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作为研究生服务的主体———企业几乎没有培养经费的投入,个人投资数量少,资金也少。受资本实力的限制,国家只能支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难以承担发展社会急需的专业所需投资的要求,也谈不上进行投资组合,形成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投资运行机制不完善,投资无法实现良性循环。由于国家财力投入有限,影响了研究生培养的质量。要完善研究生培养的投资机制,必须利用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面的力量,利用市场机制刺激研究生培养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加强投资的立法和规范化管理,改变投入的方式,完善投资的运行机制。

③制度管理的低效益。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度管理方面非常薄弱已是不争的事实,甚至可以说没有形成真正的管理。据部分专家讲,一些院校管理水平比企业的管理还要差。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若没有有效的管理,是没有办法建立组织的系统能力的。现代大学制度必须由个人能力转变为系统能力,系统能力意味着在大家没有感到有制度约束的时候,这个制度已在起作用了。如果你感到制度的存在,说明这个组织可能已出问题了,许多高校是缺少这种系统能力的,靠的是领导人个人的能力。在自发性、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综合发挥作用的机制下进行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安排既是我国当前的社会所需,又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按照帕累托的最优化理论,这种安排可以超越仅把所有专业研究生培养“一刀切”的笼统标准,综合考虑办学水平处于不同层次院校的研究生培养,以尽可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不同需求,促进研究生培养制度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研究生培养如何坚持学术自由原则,审慎对待行政干预,它不仅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准则,也是现代大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学术自由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具体的社会环境中,有着不同的规范和限度,但其维护学者自由地从事学术研究,免受非学术力量的干预,从而保持学术的丰富性的基本精神,则是清晰的和一贯的。制度独立运行程度在实践中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培养单位与政府关系的界定;二是培养单位内部对学术自由的追求和学术内行实施学术自治的程度。对制度而言,学术自由表现为对研究生培养活动的规则体系是否能激发人力资本生产的潜能,能否构建一个宽松自由的环境。

4.2.3行政约束替代制度约束

研究生培养制度本身具有约束功能,因为研究生培养制度本身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研究生培养制度是按客观依据制定的,是客观要求的主观反映,它具有客观性质。正是这种客观性质,不管人们愿意与否,都得接受;研究生培养制度一经颁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制度规定必须执行,违反规定就要受到惩罚,这就是制度的强制性。研究生培养制度体现了党、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愿望、利益和要求,制度的内容反映了研究生培养的客观要求,所以它有权威性。(www.xing528.com)

研究生培养制度约束功能主要表现在:

①约束研究生培养的不正常行为。研究生培养的不正常行为,是指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那些违反研究生培养制度的行为。它主要包括违反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招生违规行为,不符合研究生导师遴选制度的遴选行为,不符合研究生发展的培养行为,不符合学位论文评审制度的评定行为等。

②约束研究生培养的失控因素。研究生培养受一系列因素所影响,研究生培养制度的科学性就在于引导和控制这些因素对研究生培养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招生的标准,导师遴选的条件,学位授权点的设置,研究生培养的速度、规模、结构、层次、布局等都会对研究生培养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研究生培养制度的约束功能,就要约束研究生招生失控,导师遴选条件失控,学位授权点评定审批失控,研究生培养速度失控、规模失控、布局失控、层次失控等因素。研究生培养制度的这些约束功能是正常的、适度的,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如果研究生培养制度的约束一旦超出了一定的“度”就是“过”了,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度”就是“不及”,这都是不正常的约束,或者说是超出常规的约束。

如果我们把研究生培养单位看做是由研究生培养制度规范而产生的培养组织,那么我国研究生培养组织自产生以来,一直居于被行政约束的地位,一直运行在以行政约束为主的制度安排中,它以集中控制和服从作为运行基础。集中控制和服从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没有足够的集中控制,便不能获得足够数量的服从;不存在必要的服从,便无法实施和维持集中控制。集中控制表现了研究生培养制度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培养组织的作用方式,其目的是把研究生培养制度纳入到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范围之内,遵从由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而服从则是逆向的,是培养单位对其在主管部门集中控制的强制下所表现出的为了谋求获得必不可少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屈从意识。这种控制———服从关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求每个培养单位都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行政配置规则运作,最终形成的资源配置结果与主管部门的计划目标及相关目标相一致。如果把以政府主导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安排看做是一种能够给培养单位带来效用或利益的物品,那么服从就是培养单位为获得好处所必须支付的代价或费用。

在以政府约束为主的运行机制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建立审批权、经费来源、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等遵循国家的指令办事,从而形成了单一的按行政机构规则行事的运行机制,培养单位政府化,这极大地压制了培养单位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严重束缚了自主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把个体的自由限制到了最低程度,阻碍了培养单位发展所必需的一定程度的自由空间,成为培养单位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

①约束研究生培养主客体的权益。研究生培养制度通过强制和非强制的方式,规定了研究生培养各方的权责和受益归属,实现研究生培养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以较低的培养成本,保证研究生培养活动的稳定与畅通开展。如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和竞争环境,使培养单位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迫使培养单位不断创新研究生培养制度,激发培养主客体潜能的释放,使培养活动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完善的研究生培养制度能够保障主客体的收益。

②约束研究生培养主体的投资行为。培养单位和个人作为研究生培养投资的微观主体,对研究生培养的投资处于满足自我利益的需要并能给社会带来效益的目的。如果外部环境不确定会使外部受益不能内部化,其投资收益在未来期间会面临相当风险或低于社会受益。在这种情况下,微观主体对研究生培养的投资通常达不到最优水平。此时,只有制度能够通过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和提供公平竞争的机制,具有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功能,并有助于外部收益的内部化,从而为微观主体的研究生培养投资提供稳定和持久的激励。再者,研究生培养投入要求的资本量大,培养单位或个人往往无力承担,这就需要国家的财政对研究生培养进行投资,以保障研究生培养的顺利进行。研究生培养制度决定了研究生培养收益的分配。“谁投资谁受益”是各类投资的基本原则,研究生培养也不例外。但是研究生培养投资及受益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研究生培养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因此研究生培养投资的增长与改善,不仅依赖于未来预期收益与投资成本的经济比较,而且依赖于研究生培养的预期配置环境和配置政策,既要补偿研究生培养主体的经济成本,又要形成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保证对研究生培养投资的刺激。

③约束研究生培养资源分配。研究生培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一定的领域才能发挥作用。研究生培养的动力来源于社会需求与市场需求的拉动力,研究生培养资源的分配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因为市场需求能提供资源配置的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需求规模的变化以及需求结构的多样化、高级化,都受制于资源配置方式,满足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只有通过科学技术知识的物化和商品化。通过市场商品化,并收到预期的商业利润回报,研究生培养得以实现。资源配置通过市场拉动需求,需求又通过市场满足资源配置,同时诱发新的需求,新需求又拉动新的资源配置。因此,研究生培养资源配置需要有准确快捷的需求信号,否则将会造成资源浪费。

④约束研究生培养非正式规则的形成。价值观念、道德、习惯等非正式的制度规则在研究生培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这些非正式的制度规则是内生的,是从人类经验中总结演化出来的,这些行为规则往往是无形的,但又会随时随地深深影响着每一个人的行为惯性。非正式的制度规则对研究生培养起着重要的有时是决定性的作用,也对研究生培养评价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在以行政约束为特征的研究生培养制度中,非正式制度规则既不允许出现,也不支持其规则,其作用也难以得到发挥。

行政约束代替制度约束,结果是制度创新意识缺失,自由意识被束缚。表现在:

①从培养单位培养目标制定上来看,既不需要考虑社会的实际需要,也不需要考虑自我发展和自我定位的方方面面,而是只需听命于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各种规程。主管部门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管理,也就是通过各种行政规章和规则的束缚进行的,培养单位自身进行管理的空间很小,谈不上自我发展与创新。

②从管理者选拔机制来看,由于培养单位各种功能的发挥及功能的实现,不是依赖于管理者个人的管理能力和技巧,而是在于领会上级的意图,吃透文件精神,遵守规程的程度,凡是善于领会上级意图和严格按照行政规则行事的管理者,能获得提拔升迁;反之,则受到批评、惩罚乃至降级与撤职,从而使高校的管理者完全放弃自身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创新精神,将自己的管理行为严格限制在对规章制度的遵循和照办方面。

③从评价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来看,评价研究生培养行为的价值标准、价值依据不在研究生培养本身,而在行政指令;行为的价值取向不取决于学术价值、文化价值,而取决于它与行政系统的、权力价值的顺应程度,因而必然在研究生培养中助长官场逢迎和投机钻营之风,严肃纯正的学术研究、人才培养规律的研究受到贬抑,教师人格受到扭曲,怀疑和评判精神丧失,孕育自由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土壤也就不复存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由于长期实行应试教育制度,过分注重知识的传授,考试也是以已知知识的记忆为主,专业和课程设置狭窄,遮蔽了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使他们无法在浩瀚的科学与知识海洋中自由发挥,养成研究生循规蹈矩的习惯,无需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

4.2.4制度变迁以强制性的方式推进

制度变迁是一种社会效益更高的制度对低效制度的替代过程。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社会中的利益集团有一种改变现有行为规则和所有制结构的冲动,而制度变迁的结果必然是在新的规则下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制度变迁的过程,是制度的硬核从量和质两个方面逐渐发生变化的过程(21)

制度变迁的环境因素包括:

①支配的合法性出现危机,及其连带的失范效果;

②自上而下的改革推动;

③全球化的压力及国际通行规则的要求和制约。

制度变迁的外部诱因有:

①示范效应。在和外界环境比较的过程中愈来愈强烈地感受到了不满意,从而愈来愈强烈地要求改变现状。

②模仿机制。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人们更容易了解和感受新鲜的和更为现代的价值观念,人们在模仿过程中愈来愈强烈地表现出学习的愿望和对现状的不满意。

制度变迁也来自于组织和制度内部愈来愈强烈的变迁要求:

①当一个组织内部运行状况也不理想的时候,组织和制度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②组织之间的竞争以及这种竞争所造成的差距,迫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依照各自不同的角度产生愈来愈强烈的要求变迁的呼声与动力。

组织和制度的硬核不可能在上述压力下即刻发生变化,最先作出反应和变化的是这种组织和制度的保护带。或者说,保护带在这种压力下作出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不断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路径依赖所造成的一种行为惯性;一是行为的嵌入性,因为人们的行为,哪怕是一种自身极力想要改变的行为,都难以摆脱其所处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的影响。因此,人们主观上想要调整制度形式,客观上却不可避免地受到路径依赖和嵌入性的影响。组织和制度的变迁,就是在不断受到这些影响同时也不断试图摆脱这些影响的过程中逐渐实现的。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一直成为中国社会变迁的基本动力,也成为改造中国社会的一种合理合法的工具,所以产生了旨在彻底颠覆原有社会结构的革命或变革。改革开放以来,虽说社会变革的方式少了那种革命性的颠覆色彩,但用强制性的手段改造高等教育体制乃至改造社会体制的做法已经相当普遍,成了占有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们处事所依据的价值取向。

从研究生培养制度的确立和变迁来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标志着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形成,开创了新中国自力更生培养研究生的历史。《学位条例》实施后,教育主管部门多次以文件的形式,对研究生培养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如教育部下发了《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关于硕士/博士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内容涉及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培养方案、计划制定、培养方式、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直接攻博等各个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关于教育改革的一系列文件,如《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10-20)、《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3-13)、《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5-27),都对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以及对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出了具体意见,某些内容甚至还排出了时间表。如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明确指出,我国原有高教体制的弊端之一就是:“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对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管理起来。”

《决定》在我国第一次突破了高等教育体制仅仅局限在狭小的领导管理权限划分的旧有条框,明确提出“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可惜,时至今日高校办学自主权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实体……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应负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但是,到1999年政府又启动了普通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政策。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看,这恰恰说明政府行政的强制权力,取代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力。

从对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宏观上看,1952年,按照中央教育部制定的《关于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的计划》对全国高校进行的院系调整,是政府的强制行为;20世纪末,在“共建、调整、合作、合并”方针指导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高校布局结构调整还是强制行为。

从研究生培养制度深化的微观上看,政府通过三次重点学科评选、“211工程”建设,使研究生培养制度进入调整阶段,调整的重点是对重点学科布局的调整,这也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坚持方向、调整整顿、深化改革、稳步发展的重要时期。深化研究生培养制度,主要是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文件和措施来实现的,涉及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

不论是宏观上对研究生培养制度进行调整,还是微观上对研究生培养制度进行深化,都是或者基本上是政府强制性行为。所以说我国高等教育制度长期以来是在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中运行的,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压制了高校办学自主权,不能很好地发挥培养单位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是在模仿发达国家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形成了注重制度形式、强调统一的制度安排、强化行政约束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占主导地位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忽视制度精神的确立、多样性的制度形式、发挥制度约束功能以及多途径多主体的制度变迁,这种制度设计钢性强,适应性较差,缺乏竞争性,使研究生培养制度失去了健康发展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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