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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考

时间:2023-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狠下功夫,坚决遏制和消除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以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取信于民。通过思想教育来提高广大干部的自身素质,从而增强他们对腐败的免疫力是任何别的方式所无法取代的,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工程。

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考

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考

彭国亮[1]

摘 要: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过程中,既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更要突出重点,特别是在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方面要狠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效。

关键词:反腐倡廉建设 教育 制度 监督

党的“十七大”鲜明地提出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命题,并把反腐倡廉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体现了我们党在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理论上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了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上的战略决策。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狠下功夫,坚决遏制和消除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以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取信于民。

(一)加强教育,夯实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基础

“百行以德为首”(《世说新语·贤媛》)。思想道德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基础工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意识支配的,人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人有廉洁的思想,才会产生廉洁的行为,才能增强对腐败的抵御能力。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对权力主体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筑牢其防腐拒腐的心理防线,建立良好的自律自控机制,形成具有一定威力的软约束。在当前消极腐败行为的诱发因素大大增加的形势下,增强权力主体坚持道德自律、防腐保廉的自觉性尤为重要。目前,特别要加强这样四个方面的教育:

1.加强对党政干部的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使之具有现代的文化素养和政治素养。列宁曾经指出,“拖拉作风和贪污腐败行为是任何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造都无法治好的毛病。说实在的,这种毛病靠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造是治不好的,只有用提高文化的办法才能治好。”他还指出,经验表明:“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具有现代文化和政治素养的人,能自觉确立共产主义信仰,树立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能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能为实现共产主义崇高理想和社会的整体目标自觉地履行义务、担负责任。他们会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胸怀,有“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节操,有明确的廉政意识,能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2.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强化公仆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早在l871年巴黎公社时,马克思就提出了必须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1891年恩格斯又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须坚决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追求升官发财而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列宁要求苏维埃政权要正确地使用人民给予的权力,不要使权力特殊化。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公开宣布,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并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一些党员干部忘记了党的根本宗旨,权力观发生扭曲,他们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不择手段地聚财敛物,贪污索贿。因此,宗旨教育、权力观教育尤为重要。广大党员干部牢记了党的宗旨,树立了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就能增强公仆意识,就能懂得权力是人民给的,是属于人民的,受人民之托,掌人民之权,必须为人民办事。自己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没有任何以权谋私的权利。从而自觉地拒斥“有权就有利”、“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权力私有观念,过好权力关,坚持公正地运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

3.加强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确立崇高的道德境界,巩固抵御腐败行为的道德防线。要使广大党员干部懂得,消极腐败行为违背社会道德,道德防线的崩溃,必然导致以权谋私和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的泛滥。党员干部如能坚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消极腐败现象就能受到有效的抑制。为此,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认真接受道德教育,加强道德修养,不仅要努力接受公民道德规范,而且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确立崇高的道德理想,达到较高的道德境界,作出社会主义的道德选择,并以坚定的道德意志,一以贯之地坚守自己的道德理想和道德选择,将它们转化为道德行为和道德实践。这样就能强化道德自律,加固道德防线,就能大大加强党员干部从心灵深处抵御腐败现象侵蚀的能力。

4.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使广大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公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有一些干部法制观念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因而当他们为私欲所驱使,发生腐败行为时,或存有漏过“法网”的侥幸心理,或以为自己能够以权压法,无法无天,以致在邪路上越滑越远。应当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依法公正地行使权力对国家、社会和他们本身的积极意义,自觉地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奉公守法,以手中权力服务人民,造福于社会。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多变性日益增强,使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远不如从前那样明显,有人因此认为思想道德教育过时了,这是一种糊涂观点。思想教育历来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保证革命事业兴旺发达的强大武器,不能轻易丢弃。其实,过时的是具体的内容、形式与方法,而不是它的社会功能。通过思想教育来提高广大干部的自身素质,从而增强他们对腐败的免疫力是任何别的方式所无法取代的,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工程。正如杰斐逊所说:“反对腐败和暴政的行动,应在其尚未主宰我们之前进行。把狼关在羊圈之外,比放进来后再斩其利爪、拔其利齿要好。”(《杰斐逊论文集》第2卷)因此,大力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从政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提高教育实效,使他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不断提升他们的自控能力,在他们的思想意识里培育出拒腐防腐的“抗体”,就能为遏制腐败奠定坚实的心理和思想基础。

(二)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除了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建设,主要指制度性的体制、机制建设。相对于思想道德建设而言,这是治本的硬件建设。制度有根本性、基本性和一般性具体制度之分,根本制度是具体制度的基础,又有赖于具体制度的体现与发挥;具体制度受根本制度制约,又能健全与完善根本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制度,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客观上在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及其占有、分配的不平等性,人的生存与发展机会的不平等性,人的选择与竞争的不公平性;主观上在于追求权、钱、名、位、色的欲望度及其与现实生活满足度的差距。此外,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还在于中介调适手段缺失,主要是各种具体制度的空缺与失灵,导致权力制约出现薄弱环节与“真空”区域,以致使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成为可能。因此,从根本上说,要消除腐败现象,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极大地丰富物质财富,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设良好条件;必须大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赋予人以高尚的精神品格力量。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制定和完善各种具体制度以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

1.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反腐败斗争的健康发展取决于多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这多项制度中,干部人事制度至为关键。这主要是因为各级干部在反腐败斗争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邓小平说过,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因此,努力净化干部队伍是遏制腐败的重要条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干部队伍的净化,必须靠健全的组织人事制度来保证。干部工作中存在的任人唯亲、拉帮结派、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只会严重污染干部队伍。因此,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非常重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要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破除干部任用工作的神秘性。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要按照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本质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

2.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行为。各级政府既是改革的组织者、推动者,也是改革的对象。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的现状,给政府减负,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政府行为对具体经济活动的介入和干涉,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使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防范和遏制权力设租、寻租带来的腐败。要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深化财政、金融投资体制改革。在改革不断深度推进的情况下,用制度来规范财政、金融、投资领域行为至为重要。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管理力度,彻底清理小金库,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要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和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制度,消除诱发腐败行为的制度漏洞。要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预防和整治洗钱、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止和严厉惩处利用证券市场和资本运作等手段进行腐败活动。要建立和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

4.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如果出现司法腐败,就会严重影响人民对反腐败的信心。针对司法建设中的问题,要不断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司法体制。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实施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确保司法公正。

5.不断提高制度建设水平和制度的执行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科学构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立足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全局,从全面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出发,紧紧围绕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制约这个中心,来确定制度建设的整体框架和具体内容,力求使制度建设与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相一致,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制度建设与从政道德建设相结合,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的制度体系,发挥制度体系的整体效能。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就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就会形同虚设,就失去了鲜活的生命力。制度的有效性既建立在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基础之上,也存在于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因此,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制度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三)强化监督,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www.xing528.com)

腐败,最根本的是权力腐败。因此,反腐倡廉建设,最根本的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中外廉政建设的共同经验。长期以来,我国并非没有权力监督,问题在于监督体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权力监督体系。这突出地表现在权力监督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监督是否有力主要取决于上级的胸怀和决心,所以一些领导干部养成了只对上负责、眼睛朝上的陋习。这对反腐倡廉十分不利,恰如有的学者所说“我国的社会控制体制大体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集中控制的模式。——这种控制方式具有统一、标准、集中、同步的长处,但在社会控制的实施中,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由行政领导单一控制的单方位社会控制模式,即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的行为(经常表现为对职权的运用),常常仅受到上一级行政领导的监督和控制,而社会中再无其他力量有权力或有可能影响其行为。”这就使得权力监督十分不健全。要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建立多方位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监督的网络化,以保证对权力制约的全方位性和有效性。必须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依靠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职能部门,并使之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形成一个覆盖各种公共权力、行使公共权力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公共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组织严密、有序高效的监督和制约体系。为此,必须在四个结合上下功夫:

1.人民群众监督制约与组织监督制约相结合。群众监督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定和执行各项制度、方针、政策以及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它是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各项监督的基础,也是制约权力、防止腐败的最为有效的方式。毛泽东早在l945年与著名爱国人士黄炎培谈话时就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群众监督的最基本条件是要增强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马克思在批判权力拜物教时曾认为,国家权力神秘化是权力转化为货币的绝妙手段,权力的垄断者总是力图使国家权力成为公众无法涉足的“彼岸世界”,“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是秘密,是奥秘,保守这种秘密在官僚界内部是靠等级制组织,对于外界则靠它那种闭关自守的公会性质”。这种秘密造成权力的放荡、堕落和腐化。马克思认为,消除权力拜物教必须铲除它的神秘的政治土壤,就是要彻底清除历史留下来的政治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圣职”,是民众可望不可及的“神国”。马克思结合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政务公开化原则以此打破旧政权的神秘性,为民众监督创造条件。因此,为保证群众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各级党政机关应本着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内容、公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具体事项,以便群众了解和监督。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群众的监督权利。

在上述前提条件下,通过加强人民代表同广大群众的联系、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批评和意见、扩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设置举报中心、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措施,加强人民群众和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监督制约,真正行使好立法权、任命权、质询权、监督权、调查权、罢免权、决议决定的审批权等。人民群众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各级委员会之间的互相配合,加强对各级党的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制约。人民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配合,加强对我们党的民主监督。

2.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与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相结合。监督制约必须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一。从目前党内制约和其他制约系统的内部运行来看,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比较容易实现,也较为有力;而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则相对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对下基本上可以做到有失必究,而对上则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失控现象,致使一些该纠正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这个问题如果不逐渐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将会酿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有机地结合起来。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要对下级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行使监督制约之权,不仅要考察其是否勤政为民,实绩如何,而且要审察其是否廉洁奉公,有无以权谋私和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同时,下级机关也要对上级机关行使监督之权。要纠正和防止那种只能由上而下监督制约,不能由下而上监督制约的倾向和做法,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下级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监督制约,逐步形成上下之间运行有效的双向监督制约机制。

3.内部监督制约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内部监督制约就是一个权力体系内部各组织和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外部监督制约就是以权力体系之外的某种力量对该权力体系所有组织和成员进行监督制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以利用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同处一个背景下,彼此的行为很难避开对方的特点,有效地扼制某些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开展外部监督制约,则可以利用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不处于一个系统,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没有人情障碍,监督主体往往比监督对象具有更大权力的特点,不留情面地、强有力地扼制权力负效应。将内、外监督制约相结合,既可避免外部监督主体不易知情的缺陷,又可避免内部监督主体囿于利害关系、人情面子和职权大小等因素而弱化、放弃监督制约的弊病,兼用二者之长,从而增强权力制约的效果。

4.机构监督制约与舆论监督制约相结合。机构监督制约指各种正式机构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实行监督制约;舆论监督制约指社会各方面通过大众传播渠道(主要是新闻媒介),表达具有普遍意义的意见,以舆论的方式,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道义上的监督和督促。在机构监督制约方面,应当继续完善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制约,即合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人民政协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宪法、法律、法规实施的民主监督;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行政监督机关对贪污、行贿受贿、违反财经和外事纪律、严重以权谋私、打击报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案件的监察;党纪检查机关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要保证监督机关有必要的独立性,并赋予查处腐败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充分权力,增强其反腐败的工作效能。

在舆论监督方面,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功用,使之成为反对腐败的重要战线。近年来对大量腐败案件的揭露,证明把有效的舆论监督誉为“第四种权力”是不过分的。我们党高度重视舆论监督,现在的问题是舆论监督尚未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许多环节无法可依,政策界限也很难把握。因此,根据国外的有关经验和我国的实际需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情况下,要尽快出台《新闻法》等保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人民群众及新闻界对重大事项应有知情权;对党内和国家机关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人民群众及新闻界应有批评、建议权,被批评者对舆论批评有作出及时答复的义务,被批评的人和事应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新闻界必须真实、准确、公正地进行报道与批评,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划定报道失实与诽谤的界限,建立新闻纠纷仲裁制度。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到有法可依,舆论监督才能更有效、更广泛地展开。总之,在网络日益发达的新形势下,要充分运用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殊效应,发挥舆论监督对腐败行为的巨大威力和震慑力。

(四)加大惩处力度,发挥查办案件的特有功能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制定并执行科学的制度,建立全方位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是着眼于长远的反腐倡廉治本之策,但要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地遏制腐败,不断地取得阶段性成果,不断地积小胜为大胜,还必须加大查处案件工作的力度,严肃查处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凸现办案的特有功能。

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始终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和强劲势头,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要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办商业贿赂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要通过严肃查处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腐败分子,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要充分发挥网络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办好举报网站,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使腐败案件能及时揭露、及时发现、及时查处。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找寻治理腐败的良方,从而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中的独特作用。

腐败是党的大敌,国家的大敌,人民的大敌。腐败和我们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格格不入、水火不相容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铲除腐败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尽管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还会在适宜的土壤和气候条件下顽强地滋长蔓延,但是,只要我们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地加强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建设,不断地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地提高权力主体自身的各方面素质,我们就一定能将腐败现象控制在最小范围!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M].中文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实现社会控制的现代化[J].社会科学,1993(1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01,302.

【注释】

[1]作者简介:彭国亮,武汉大学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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