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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校招投标工作中问题的致因

时间:2023-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投标双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应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而中标后的监督与管理制度缺失。

当前高校招投标工作中问题的致因

二、当前高校招投标工作中问题的致因

高校招投标领域涉案人员由专权的少数领导干部发展到项目经办人、用户代表、专家评委等更为广泛的对象,有多方面原因,既有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有人为的因素,也有政策的漏洞;既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有主观因素的作用。任何事物只有抓住根本,才能切中要害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和误导。分析其内在的本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意识淡薄

招投标管理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高校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招投标双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应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但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在当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在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有的的确对法律不了解或了解不多,有的却是明知故犯,按“潜规则”或个人对法律的理解行事。

(二)监督方式落伍

第一,现在的招投标从表面上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各个环节和程序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但幕后的操作却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一般是内外呼应、相互串通。起码有内线接应,否则在严密的制度和监督下是成不了气候的。(www.xing528.com)

第二,高校招投标往往比较重视事前的市场调研和事中的程序监督,但对中标后的相关事项,如合同量与招标量是否一致、开标后合同内容变更的再认定与评审以及合同解释、合同的履行核查等却缺乏有效监管。

第三,评标专家被买通后很难监督,导致投标人是否中标取决于搞关系投入的多少,造成公平、公正无法保障,采购结果好坏无人负责。现有招投标制度对评标专家、投标方的警诫、威慑和惩罚作用有限。而评标结果的最好评判者——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员的意见却被忽视。以上种种都暴露出事前监督、过程监督的不足之处。而中标后的监督与管理制度缺失。

(三)处罚力度不够

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基于拉不下情面等各种因素,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有的单位和个人,或打着工作急需的幌子、或以工作重要性为要挟,逼迫学校“开口子”,不按规定程序招标,规避监管,从中浑水摸鱼捞取好处;有的单位和个人违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致使证据难以掌握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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