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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律教育

时间:2023-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律教育孙晓媛党的十七大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安定有序、公平正义,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权力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和谐中国必然是法治中国。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其一,法律自身的正义性。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律教育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律教育

孙晓媛

党的十七大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安定有序、公平正义,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权力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和谐中国必然是法治中国。而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保障,为此,要实现法治,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法律教育任重道远。法律教育的成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关系到社会和谐的成败,关系到小康社会的成败。我们的困境在于没有树立法信仰,出路也在于必须确立法信仰。正如黑格尔所说,“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没有形而上学——就像一座庙,其他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要真正实现法治,对法律真诚信仰在法治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是法的实施、法功能、法价值、法效益能否实现的文化支撑点。

一、和谐社会呼唤法信仰

所谓法信仰是指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的全部理念与情感,它反映人们对法律的尊重态度,由于信服进而遵守法律,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其一,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正义,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面对法律自觉遵守。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正义之法是强国之道,没有正义之法凝聚不了人心,不能维护自由、遏制权势;不能维护公平、遏制特权。所以,学习法律正是为了知悉法律,改进强国之道,以推动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其二,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人们依据法律来安排和设计自己的生活,以保障自己获得最大的幸福,并且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生活的幸福,“依法生活”已成为现代社会中每个人所选择的生活方式之一。公平与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尤其在当前,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把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足点,改革不仅要求效率,也追求公平,更加强调利益协调,更加关注弱势群体,要逐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法治的成果,让公平与正义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人的意念,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保障。睿智的德国哲学家康德说过:人类热爱秩序,所以人类为世界创造了规则。人类本身所具有的法性使人追求规则、章法、秩序、条理、公道、平恕。法信仰教育是为了使人更加完善,更加符合人的定义,更加体现人的质的规定性,使人更为其人。

二、法信仰缺失的溯源

笔者对广州大学2006级非法律专业本科学生问卷调查,学生对“如果本人遭到侵权,应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的占19%;“不会起诉”的占30%;“通过协商解决”的占61%。对“当你受到侵权诉至法院,你认为法院会依法公正审理吗?”的问题,选择“完全相信”的占9%;“比较相信”的占60%;“信心不足”的占26%;“不相信”的占5%。对“你有机会参加诉讼会不会走后门,拉关系呢?”这一问题,认为“会考虑”的占64%;认为“不走后门是打不赢官司的”占14%;认为“不会走后门”的占22%。上述结果表明,大学生具有一定的维权意识,希望法律能够实现社会正义,但维权的手段比较消极,对法律缺乏足够的信心。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不信任加剧,人们怕打官司,费时费钱的案件久拖不决,该赢的案件终于赢了却得不到执行,人们“法治思想”的观念并不牢固,对法律还缺乏真诚的信仰,这与今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相适应。其深层次原因到底是什么?法信仰缺失带给我们法律教育工作者种种思考。

从根源上看首先是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翻开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在专制统治下,行政程序完全是行政管理的工具,不具有制约国家行政权以保护民权的功能。其目的是保证官吏对王朝的忠诚。刑法没有民权,没有民主与公平,当然也很难升华为民众的信仰。胡旭晟先生曾经说过,“当西方法流传到中国时,却被我国传统的经验——实用性思维方式作了形而下的处理,‘法’被扭曲为‘法律’,或者说,经过处理后,作为精神和信念的‘法’淡然无存,留下的只是作为具体制度的‘法律’”。其次,是现代社会“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几千年封建社会极度的权利集中思想一直深深扎根于各级官员的心中,只是对上级而不是对人民负责。家本位与国本位思想的合流,使得“官本位”思想牢固,总有一种“大权在握,天下臣民奈我何”的优越感,俨然是百姓的再生父母。等级特权观念与人治从来就没有分开过,可以说是直接导致了人治。杨鹤皋先生说过:“因为等级特权是‘礼治’的特征,等级愈高,特权愈多,权力愈大,统治者的个人作用便愈突出,所以‘礼治’必然导致人治。”更可悲的是社会主体——广大劳动人民心里也存在“父母官”的思想,在他们心中存在着强烈的等级观念,只是一味地消极遵守,从不敢有丝毫怀疑。老百姓与国家机关打官司,在绝大多数人的眼里是不可思议!而这正是中国义务本位制的集中表现。也正因为这样,当行政违法时,很少有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利,这与以平等为发展主流的市场社会时代,显然是不合节拍的。人们对法律的冷漠、麻木,使良好的法律成为漠不关心的牺牲品,正所谓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再次,是司法腐败的影响。司法腐败与“法律至上”是对立的。从此次调查结果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官依法判案信心不足。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司法腐败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但给百姓直接冲击的是审判不公。从审判到执行,从实体到程序,有法不依,枉法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它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使人们对法律的威信产生动摇和怀疑。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百姓可望司法公正,不清除司法腐败这个大毒瘤,法治国家永远是美好愿望。最后,是因为转型社会法制建设滞后。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长足进展,但对一些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现在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甚至是和市场经济要求相背离的法律,未能及时进行修改、废止,造成了一定的“无法”可依,有法“不能”依的现象,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依赖和信任。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转型、制度转轨中消极因素影响法律的实施,影响健康法律秩序的建立,甚至影响法律本身的形象。此外,有些法律条文用语笼统,不够明晰,导致理解时有伸缩性,实践中有不可操作性,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法律的尊严

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正如伯尔曼所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信仰教育。

三、社会和谐的灵魂——法信仰(www.xing528.com)

在中华民族为伟大复兴而奋力开拓的今天,我们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依法治国的理性决策,是新世纪中国法治的必然出路。光使思想体现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西方法学的勃兴和繁荣,得力于法学家们对权利、正义的关注,得力于自然法思想推崇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律平等的启蒙。没有法学家们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启蒙和唤醒,很难确立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罗马法学家就没有罗马法。法律教育工作者更应担负起法律启蒙的神圣职责。

1.关注中国法治的进程

解放前东吴大学的校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告诉我们,人不可无正气。我党十六大时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坚决反对腐败、防止腐败、惩治腐败。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在这里,把司法的独立、公正和程序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正体现了现代领导者对法治精髓的精深理解和把握,其实就是要树立正气。文天祥的《正气歌》: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在人曰浩然……正气就是法理、秩序、公道,是公平和正义,法律教育首先是要培养正气。1997年春节,笔者被《羊城晚报》新闻连载的《泌阳奇案,广州洗冤》一案深深地感动了。在河南泌阳县教书的一对夫妇,为平反洗冤打了九年官司,最后胜诉了,但却输掉了一家两条命,输掉了王麦芝老师为妻为母为师的九年光阴。是什么原因使王老师肯付出如此代价坚持打官司,用王老师的话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从1988年泌阳奇案发生,王麦芝老师之夫蒋德刚老师因15岁小保姆怀孕被定为强奸罪而遭陷害,经过九年努力,是中山医科大学的遗传基因亲子技术鉴定,终于使蒋老师在广州洗冤,真正的罪犯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此时蒋德刚老师已含冤去世。我的学生深深地感受到“法律是公正的”这句话的份量,而为蒋德刚老师平反的辩护律师正是他们的学生。通过这个案例,我的学生深感不仅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更要对法律有真诚的信仰。学过法律的人,比其他任何人更有义务责任恢复法性,弘扬法性,培植法性,维护公平和正义,为中国实现法治、社会和谐作出不懈的努力。

2.播撒法律意识的种子

如前所述,树立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其前提一是有公平正义之法可依。二是法律实施的公平正义,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营造法信仰的大环境下,以培养对法律的信仰为真正的任务,使学生学会自治,学会自行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分享规则带来的秩序与公正,让学生处处感受到规则,并受到规则的感染,讲章法,讲规则,守秩序,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笔者从事法律基础教育十七年,深感法律素养教育对成就人生的重要性,播撒法律意识的种子,使学生在法的教育下,顺利走好每一步。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有好的自治的人民才有法治的国家。今日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已经确立,“依法治国”的帷幕已经拉开,通过法信仰教育,唤起学生对自由、平等、公正及法律理念、法律信仰、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守护,培养学生的法律心态和法律信仰,法律人应该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思想;应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应该具有崇尚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现代人才。一句话,是法律的卫士。不唯权、不唯上、不谋私利、公正廉明、刚正不阿。只有这样,我们“依法治国”的进程才能顺利进行下去。

总之,法信仰教育使作为西方文明成果的法治观念与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文化相契合,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观念,人人都要依法办事,使守法成为个人生活的需要,通过法律教育构筑社会和谐的精神支撑,创造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法信仰教育对未来之中国的确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对于共产党人完成历史赋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和谐意义深远。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社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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