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建特约桑园张福延致函昆明县政府
(1946年1月15日)
径启者。查贵县小屯桑园内桓湖桑千株,栽种距离及剪完型式均系采用新法,且品种优良,足见提倡示范煞费苦心。惜抗战以来,军事第一,省郊劳力,除兵工外,多集中于粮食及蔬菜增产,无暇从事蚕桑,以致该园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值兹抗战胜利,建国肇始,林工劳力逐渐复员,以往废弛,诸待复兴。敝院鉴于本省天候地理较诸他省,特别适于蚕桑,早经呈准政府设立蚕桑专修科,从事蚕桑人才之培育及蚕桑问题之研究。惟开办历史较浅,设备欠周,尤其具有时间性之桑园设备,未能及时完成,殊感缺憾!惟是贵县该项桑园如能加以整理,对于蚕桑前途,自当裨益甚多。爰拟函请作为特约桑园。关于该园桑树之中耕、施肥、整枝、病虫害防除以及现有实生蚕苗之嫁接等,均由敝院管理,所产桑叶充供敝院员生育蚕实习之用。惟每年剪伐之桑枝则悉数交于贵县,而园内隙地亦任凭贵县间种其他农作物。盖经敝院代为中耕,施肥以后土质改良,间作生产益加茂盛,自在意中。如此,敝院员生即可获得桑园之研究、试验,而贵县府亦可获得荒芜桑园之丰富收入,一举两得,似均可行。夙仰贵县、议长竭力提倡农业,惟此建议,谅荷赞同。除分函县政府、县参议会外,相应拟具合约草案一份一并函达,敬请查照。至纫公谊。
此致
昆明县政府、县参议会
国立云南大学农学院(章)
三十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昆明县政府、国立云南大学农学院特约桑园合约草案(14)
(1946年2月22日)
一、昆明县政府(以下简称乙方)愿将所属小屯桑园,内植湖桑约有一千株,与国立云南大学农学院(以下简称甲方)合办成立特约桑园,特签订本合约。(www.xing528.com)
二、甲方之义务为司理护园之中耕、除草、整枝、施肥、病虫害防除及原有桑苗之嫁接等桑园管理工作及指导乙方养蚕技术,不向乙方取费。
三、乙方之义务在本约有效期内将桑园所产桑叶三分之二供给甲方使用,不向甲方取费。
四、甲方之权利限于利用该园所产桑叶三分之二以供员生实习研究及收买乙方蚕茧(茧价以收买时昆明丝价折算)。
五、乙方之权利在收获该园所产枝条、利用桑园改良之土质间作其他农作物及利用该园三分之一之桑叶育蚕(但其所产蚕茧应售与甲方作制种之用),并对县民示范。
六、本合约于三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立约起,至三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止。特约期届满经征得昆明县参议会及乙方同意,特约合办时间继续延长三年,即至民国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如有效期间期满,双方同意得再续定之。
七、本合约经双方同意签字后照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分别存昆明县政府、昆明县参议会,国立云南大学云大农学院备案后施行。
云南大学农学院院长 张福延
昆明县县长 张 伟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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