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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云南大学、中国农民银行为推进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互订合同

时间:2023-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立云南大学、中国农民银行为推进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互订合同一、中国农民银行为奖励云南境内农村社会经济调查起见,特捐助国立云南大学国币一万元。中国农民银行代表徐元堃国立云南大学校长熊庆来民国二十八年月日订立

国立云南大学、中国农民银行为推进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互订合同

国立云南大学、中国农民银行为推进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互订合同

(1939年)

一、中国农民银行(以下简称行方)为奖励云南境内农村社会经济调查起见,特捐助国立云南大学(以下简称校方)国币一万元。

二、校方承受此款,复委托社会学系与政治经济学共同负责规划及实行云南境内之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该两系上承校长之意旨,为在技术上集思广益,特组织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委员会主持其事。委员会由下列三人组织之:吴文藻(社会学系主任)、林同济(政治经济学系主任)、汤惠荪(农业经济学专家),并推定吴文藻为主席,对外负直接商洽之责任。

三、委员会之职权规定如下:(1)拟订工作计划;(2)编订预算及决算;(3)支配工作进行;(4)举荐工作人员;(5)签付权限以内之款项;(6)审查工作报告。委员会所拟订之计划及预算等须呈报校长核准。

四、委员会为便利推进调查工作计,特设调查主任一人,由费孝通(社会学系副教授)担任之,干事一人,由李有义(社会学系专任讲师)担任之。另设调查员若干人由主任推荐于委员会经通过后由校方聘任之。

五、调查决算除得行方同意外,不得超过国币一万元,详细账目于学年终由校方通知行方。(www.xing528.com)

六、调查结果当于学年终缮写报告送行方存查,校方得保留发表权,著作人得保留著作权,惟调查报告出版时,须于该报告书内声明此项调查曾受行方之资助。

七、本合同有效期间定为一年(自民国二十八年八月至二十九年七月),期满如双方认为工作有继续及扩大之必要时,得修改延长之。

九、本合同于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中国农民银行代表 徐元堃  

国立云南大学校长 熊庆来  

民国二十八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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