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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思考

时间:2023-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思考江汉大学徐佳丽冯键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国家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制度。应该看到目前在我国,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基本上持认可态度,但对收费额却不尽认同。

关于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思考

江汉大学 徐佳丽 冯 键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国家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制度。实践证明,收费制度有力地促进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但近年来,一些高校收费管理混乱,收费名目繁多,花样翻新的现象严重,这与党的科学发展观是相违背的。注重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它应具体体现在为群众切实解决生产生活问题上,体现在以人为本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应该看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做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高校收费政策出台过程,应经过人大和大众传媒讨论

2005年初,新华社播发了一则新闻,英国议会勉强以微弱多数通过了高校提高学费的法案。原文是:本周内面临两次重大挑战的英国首相布莱尔1月27日艰难闯过了其中头一关:在议会下院的投票表决中,布莱尔政府提出的教育改革议案以微弱多数获得通过。在经过了一整天激烈辩论和讨价还价之后,这一旨在提高公立高等学府教育收费的议案于当天晚上以316票赞成、311票反对的结果在下院二度通过。这一议案规定,英国各公立高校每年对本国学生的收费最高可以达到3000英镑(约合5500美元),学生可以在工作后再支付学费。

从新闻的对比中可以看出,我国和英国都面临教育经费紧张,需要向学生收费的问题。但我国高校收费政策出台过程与英国高校收费政策出台过程,却有显著的不同。

在我国,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中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从中不难看出,高校学费的收取是有明确标准的,那就是参照生均成本、社会及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一些学者和高校把建议方案交给政府教育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把方案交给国务院,最后就定下来了。人们更多地看到的只是各高校开出的“一口价”,很少能见到透明的成本核算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办高校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是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人民说了算。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全面进步为本,说起来轻松,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视以人为本的现象比比皆是。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公共政策,这么重大的问题,应该经过人大讨论和大众传媒讨论,在不同意见的交锋中获得真理和多数人的意见,最后由人大代表进行独立的无记名投票表决。如果通过不了,说明收费太高或者政策欠合理,如果通过了,再加以执行。这对保证公共政策的合理性非常重要。总之,高校收费及其标准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包括教育部)和学校完全决策,他们没有这么大的权力。

二、制订收费制度,必须确定学费在生均成本中的合理比例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还是卖方市场,需大于供,无疑对于高校来说是个好现象。但同时,对高校发展也有不利影响,高校改革缺乏外部动力,缺乏社会监督。过去我国的大学基本上是政府包办的免费公立大学,普通民众认为办学是政府的事,长期以来未建立社会参与教育的机制和渠道,民众也未形成这种习惯和要求。但随着收费制度的实行,普通老百姓必然会要求了解自己付出的钱被如何使用,学校有责任和义务满足民众的这一要求。应该看到目前在我国,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基本上持认可态度,但对收费额却不尽认同。

2000年教育部以[2000]教电188号文专门下发了《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这一文件成为当前我国高校收费的指导性文件。文件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学费占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比例按25%掌握,未达到25%的可提高到25%。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学校,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目前学费在世界公立高等教育经费中的平均水平为15%左右。我国2000年为27.7%,2001年达到31.4%。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大部分居民的收入不高的情况下,收费不宜再提高,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实际收入状况、恩格尔系数状况,将比例控制在居民实际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都能够接受的合理的范围内。

三、建立政府投入与收费标准分层分类的投入、收费机制(www.xing528.com)

按照《高等教育法》关于“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的要求,政府要依法履行对高等教育投入的法定责任。在目前学生资助政策颇为滞后的情况下,政府应强化自身作为高等教育经费的主要承担者的角色,加强政府在教育经费分担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在高教成本分担中的比例,使高等教育成为政府优先投资的事业,从根本上遏制高校收费大幅上涨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高校投入和收费同时存在两种不合理的倾向,一是政府投入的不均等性,即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缺乏科学和严格的投入产出成本核算的效益评估。一方面把一部分公共教育资源集中于少数的高校,造成严重的贫富不均,生均占有教育资源不够公平;另一方面,对不同办学水平和质量的高校的投入平均化。或按学生数量投入,或更有甚者不顾在校生数量,只按原有教职工人头核算。二是有关部门核批的收费标准基本是一刀切,缺乏办学质量、水平的调节手段,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均等。从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看,除中央到地方政府保证的重点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业的专项建设资金外,原则上应按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分类、分层投入。同时,也应以不同办学水平和质量的高校、系科、专业核定相应的收费水平,从而保证不同学术能力、不同交费标准的学生享受相应质量的教育服务,增加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性和教育服务收支的一致性。

四、改革完善学生资助制度

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虽然对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扩大高等教育规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导致了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群体的形成。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高校中没有能力支付标准学费与起码生活费的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学生总数的20%,其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即特困生约占10%。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相继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教育储蓄和教育保险制度。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除可通过上述“奖、助、补、减”政策获得一定的资助资金外,还可通过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助学贷款。1999年在八个城市开展了试点。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助学贷款有关政策措施,放宽了贷款条件。学生只要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就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为了解决银行与学生联系的困难,各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除学校老师和同学可作为见证人以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这些制度的推行将使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不至于为经济问题担忧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减轻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对社会公平的不利影响。

从世界各国看,学生资助制度是最主要的教育援助制度。向学生发放贷款,既要保证贷款能合理及时发出,又要保证贷款能按时如数收回。国外主要的做法,一是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例如,瑞典有“中央学习自主委员会”(Central Study Assistance Committee),英国有“学生贷款有限公司”(Student Loans Company Limited)。二是贷款方式灵活多样,以满足不同人的需要。如实行分期还款的方式,一般规定学生在一定年限内分数次(一般为每月一次)还清本金和利息,在英国是5年内分60次还清,在美国是10年内分120次还清。以上这些做法都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收费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目前的突出问题是该收多少以及如何收费的问题,即如何保证与我们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相一致,以人为本,使人人都具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问题。我们虽然不能保证人人都能上大学,但我们应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人受教育机会均等,特别是保证一些确有潜力的人不至于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学。建立公平而合理的高校收费制度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应认真研究我国的实际,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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