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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的分析介绍,政府管理的主要职能

时间:2023-03-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划纲要》指出:“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政府管理的分析介绍,政府管理的主要职能

一、政府管理

我国的社会是政府主导型社会,政府是公共教育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同时又是高等教育服务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政府的规划、统筹、调控能力很强。构建高等学校与政府权责清晰、良性互动的现代大学制度,政府的作用最关键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高等教育体制演变过程中,政府治理制度的转变特别重要。其主要特征是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权责分明、管理科学;关键是建立现代大学法人制度。《规划纲要》指出:“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刘延东同志在教育部2010年度工作会议上指出: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从办教育、抓微观向管教育、抓宏观转变,该管的事真正管好,不该管的坚决放手,努力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政府管理的主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1)进一步明确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2)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要区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应负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3)政府要转变教育管理职能,把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综合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www.xing528.com)

高等教育法还具体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等等。这样,政府的学校举办权与教育管理权、教育监督权适当分离,政府主要运用立法、规划、政策指导、拨款、执法监督等手段对学校教育活动进行宏观管理,促进教育公平。同时,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学校以及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宏观指导和依法监督,这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具体在政府职能上,要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分清政府在教育服务中与社会、市场的边界,承担应该承担的权利和责任,避免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病。在政府治理方式上,从主要依靠行政指令向建设法治政府转变,变人治为法治,管理为治理。在政府作用的定位上,从“管制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高等学校要真正成为面向社会办学的法人实体,关键在于合理划分举办者、管理者、监督者和教师、学生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高等学校设立、运行等方面的权责关系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推进政校分开时,实行举办权与管理权适当分离、行政权与学术权适当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及监督权适当分离。要按照《规划纲要》要求: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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