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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孙伟铭案的分析,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郭某认为,孙伟铭的肇事恶劣程度是在成都市范围内所有车祸中影响最坏的。“经合议庭审议,法院认为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判后,孙伟铭当庭大哭。

成都孙伟铭案的分析,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案例三 成都孙伟铭案

一、案例呈现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餐毕,孙伟铭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后又驾车返回,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据了解,该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2009年2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成都交警郭某从警已17年,谈及孙伟铭肇事经过,郭某至今仍非常感慨:“这是我见过最惨烈的交通事故。”郭某参与了此次事故调查的全过程。郭某认为,孙伟铭的肇事恶劣程度是在成都市范围内所有车祸中影响最坏的。第一,孙伟铭无驾照,并且有长期无证驾驶违法记录。第二,孙伟铭在完全知道自己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选择酒后驾车。第三,孙伟铭酒后驾车肆无忌惮地超速行驶。最后造成的结果是孙伟铭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一路撞车一路逃逸。

法院宣判:2009年7月23日上午10点,成都中院大法庭内挤满了人,20多名受害者家属早早赶到了法庭,静候宣判。11时许,法院正式开庭。身穿看守所背心的孙伟铭在法警的带领下快步走进被告席。当法官宣读法院审理的事实部分时,他一直埋着头,双腿微微发颤。“经合议庭审议,法院认为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法官的宣判一出,受害者家属顿时报以热烈的掌声,随即高呼:“立即执行!”

听到宣判结果,孙伟铭的整个身子一颤,顿时仰起了头。“孙伟铭,你是否上诉?”“是,我会上诉!”孙伟铭努力克制住因激动变得发抖的声音,“审判长,这是我没有料到的结果。事发当时,我整个人喝得迷迷糊糊,完全没有意识,根本就不是故意要越双实线的。因此,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求生的机会,让我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待孙伟铭说完上诉理由,法官宣布闭庭。孙伟铭被法警带出审判席,当走出法庭门口时,他突然转过头来,双眼含泪,愧疚地向旁听席里连声大喊:“爸妈,我对不起你们。”

终审判决:2009年9月8日上午8点30分,备受世人关注的成都醉驾男子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二审终审判决。8点35分,二审审判长王静宏开始宣读二审判决书: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最终,法院判决孙伟铭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因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判后,孙伟铭当庭大哭。

法庭宣判后,孙伟铭的妹妹表示对判决结果非常不满意。她说:“从提审到判决只有几天时间。”她希望法官能多花些时间还原当时的事实,用更长的时间看当时的影像资料,而不是四天后就宣判。庭外民众得知判决结果后情绪十分激动,意见也分为两派。部分民众认为判决公正,部分民众则表示量刑上死缓更合适。

——正义网舆情工作室,2010年1月5日,http://www.jcrb.com/ zhuanti/fzzt/phb/tp/201001/t20100105_299088.html

二、视角广场[3]

网民:各大门户网站就“量刑是否过重”推出专题辩论。在新浪网的一个投票中,总共有313617人参与投票,其中,206999人认为“量刑恰当,该司机醉酒驾车、逃逸并无证驾驶,此判决有示范意义”,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他们认为法院量刑合理,称孙伟铭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恶劣,对于这种无视别人生命,把别人的生命当成儿戏的人,“死刑是对他最好的惩罚,也是对死者及家属最大的安慰”。

律师:开车的人大多有类似的经历,在高速公路上,看到一起严重的车祸,此时驾驶员本能地会减低车速。然而,过不了十公里,减慢的车速又会在不知不觉间重新加快。车祸给驾驶员留下的印象只会维持非常有限的时间。正是驾驶员的这种赌徒心理,决定了他们总是过于自信,错认为自己的技术比别人好,或者至少自己会比别人幸运。在刑法上,这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酒后驾车者也有一种赌徒心理,一个开车的人在宴席上饮酒,他对后果的预期往往是这样的:首先,他知道酒后驾车是一种违章行为,肯定不对;其次,他相信警察不会在他即将通行的路口值守,或者即使有警察值守自己也能够应付;再次,他不相信自己会出事,或者准确点说,他绝对想不到自己会撞死人。这同样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对酒精的依赖和对速度的推崇,是人类巨大的局限性的两个方面。我当然无意为这样的行为辩解,更不愿漠视被害人无辜的生命,只想以专业人士的身份提醒大家:法律不是万能的,更多的时候,它是一把双刃剑。当我们仅仅因为孙伟铭无证(违章层面的问题)和醉酒(违章层面的问题)而判处他死刑时,等于明确地宣告了一个人可以因为不良嗜好造成的后果而被处死。那么,当有王伟铭、张伟铭真的是出于报复社会的邪恶动机而驾车杀人时,我们该判他们什么刑罚呢?要不要恢复凌迟?

《京华时报》:将醉酒驾车肇事者判处死刑,出乎公众意料,此案若是发生在以前,肇事者至多蹲几年大牢,根本不用担心自己的脑袋会搬家。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来看,显然大得民心。肇事者孙伟铭不仅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而且肇事后又故意逃逸,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审判肇事者,运用法律适当,是对民意的尊重,体现了司法进步,值得称道。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某些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漠,认为出了事故最多赔钱了事,于是醉酒之后照样驾车,并频频上演飙车秀,其公共安全早已抛之脑后。从媒体报道来看,几乎天天都有醉驾肇事的新闻发生,且呈愈演愈烈之势,令人触目惊心。如南京岔路口地区发生的惨烈车祸,一小车扎进人群,连撞九人,其中五人死亡。经查,肇事司机张某系酒后驾车。毫无疑问,这同样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车祸猛于虎”,面对血淋淋的教训,作为驾驶员理应时刻铭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准则。尽管肇事者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会行使上诉的权利,也有部分民众替肇事者鸣不平,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丝毫不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果真肇事者被执行死刑,必将成为法院系统的示范样本,其标本意义不容轻视。

审理法院:审判长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审判长说,从本案来看,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他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还多次违反交通法规,这就反映出他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事发当时,孙伟铭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他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这些都充分证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该案是综合考虑了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做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是以往司法解释处理此类问题确定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支持判死刑的观点:判刑恰当,这起案件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案。禁止酒后驾驶,这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此案情节非常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近期宣判的杭州飙车案,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肇事后停了下来,在现场等候,并报警,这两起案件从性质上讲完全不一样,孙伟铭案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很准确。按法律对这一罪名的量刑幅度,最轻10年,最重死刑,孙伟铭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而且其犯罪情节非常恶劣,所以法院判处死刑是恰当的。这对市民酒后驾车是个严厉的警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行为。此案的焦点就在于,肇事司机对事故发生的后果是不是足以认定故意。如果肇事司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持以放任的态度,就构成间接故意,是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在此罪名下,如果案件性质非常恶劣,判处死刑也是可以的。

反对判死刑的观点:定性准确,但是量刑过重。此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相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毒、放火、爆炸等行为来说,肇事司机的主观恶性并没有那么大。依照我国现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司机判处死刑,明显偏重,判处无期徒刑更为合适。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说明主观上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有一定驾驶能力,自信不会出事,主观上不可能是想放任去撞人;其醉酒驾车的心态也是一样的。认为孙伟铭的主观上定性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更适当,这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但如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依法最高对孙伟铭判7年有期徒刑,又偏轻;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又偏重。所以,对类似严重交通肇事行为需要通过修改刑法和出台司法解释来给出更为准确的定性。

三、教师点评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面对新的情况,有必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在这个案例中,大家可以重点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第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第二,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第三,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第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也有一些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过失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至于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来说,往往是明知故犯的。如果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规定处理。

2.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www.xing528.com)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罪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做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做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或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这两个罪同属于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大类之下,也就是说,它们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同一个大类,但是它们也有区别。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态度是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但是对于造成他人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害的犯罪结果是过失的,违章的故意和结果的过失是交通肇事罪的典型特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态度上对于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及财产的犯罪结果是故意的。在这两个罪名的区分中,非常容易把交通肇事罪行为人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当成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在误认的情况下,既然主观上都是故意了,那肯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在刑事案件的发展过程中,行为人的行为、主观态度都会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细微的变化,我们既要注意到这些变化,又不能随意简单地判断。其实,孙伟铭的行为应该分成两个阶段来分析。孙伟铭酒后驾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这在主观方面显然是故意,可是他对酒后驾车出事的结果的态度不一定是故意(这里为什么用“不一定”,行为人可能就是对损害后果是故意的态度,但是如果他不说,也无法从他的行为中谨慎推断,那么我们只能从一般常理推断),酒后驾车人的心态上面有个律师已经分析过了,一般应该以过失居多,所以孙伟铭追尾比亚迪轿车是属于交通肇事,但是可能没有达到“重大”这个程度,够不上追究刑事责任。追尾比亚迪轿车之后,孙伟铭驾车逃逸,这时,外界环境变了(已经出事了),孙伟铭的行为和主观态度也发生了变化(虽然他自己意识不到)。孙伟铭已经撞车出事故了,然而他不但没有停止违章而是逃逸,这时的主观态度就变化成为故意了。为什么?撞车前,还可以说是自诩酒量好、驾驶水平高可以避免出事,这是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可是已经撞车了,说明酒量好、驾驶水平高都是自以为是的,这时还要继续驾车,已经足以说明对损害结果的放任的主观态度,这已经是典型的间接故意了。此时的孙伟铭对于路上的人们来说,变成了一颗无法预料的炸弹,谁也不知道他会在什么时候撞向哪里,直到惨剧酿成。因此,孙伟铭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比杭州飙车案的胡斌,胡斌并没有逃逸,所以只是交通肇事罪。很多不理解的人们认为法官或者幕后的官员被胡斌的家人用财富摆平了,认为法官有徇私的可能,这应该都是误解。在胡斌案中,我们同样无法直接证明胡斌是放任的态度,虽然有人认为在闹市飙车就是放任,但是和上面酒后驾车一样的,飙车的人对自己的车技更自信,当他从闹市飙过,从人们的身旁擦过,一种成就感会油然而生。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是对我们上述分析的最好注解。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在上述对比的三个案件中的判决是公正的。

4.如何看待民意

民意是重要的,毛主席也说过,真理来自人民群众的实践。但是,民意真的如此重要吗?我不是说要无视民意,只是稍稍质疑一下民意的重要程度。大家都知道苏格拉底和布鲁诺都是死于民意,历史也证明了这两次民意是错了的。当然还有更多的例子。在法律中,我们尊重民意。在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草案放到网上公布,向全国的人民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最终才确定下来。在司法中,司法独立是我们经常谈论的话题,我们害怕司法受到干预,我们害怕干预之后得不到公正的对待,所以我们想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法来杜绝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对司法插手。那么,民意的影响会不会也让司法走上不公正的道路呢?

民众参与司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情感性参与和知识性参与。两者的界限很模糊,多数案件中往往交织着两类参与方式。情感性民意是指民众所关注的案件情节没有刑法意义,进而基于爱憎表达出个人性见解,杭州胡斌案就是典型。民众参与胡斌案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开跑车的富二代、浙大优秀学子,以及“70码”鉴定结论的混乱性。但是,这几个因素其实并没有法律意义,更勿谈定罪量刑的价值。因为胡斌案中的民意主要源于仇视飞扬跋扈的纨绔子弟,然而,富二代的张扬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罪要素。换言之,民众关心的事实与刑法判断的事实完全错位。虽然情感性民意对于重塑社会道德功莫大焉,但抵制此类偏离犯罪行为本身的民意,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官的底线要求。否则,就会重蹈暴民司法、无法无天的覆辙。知识性民意是指民众关心的事实具有刑法意义,甚至就是构成要件事实本身、具有直接的定罪量刑价值,进而基于社会知识表达的群体性意见。许霆案、盐城投放危险物质案、成都醉酒驾车案都是典型。在许霆案中,民意中虽然夹杂着对银行强势地位的不满,但不容否认,民众表达判断的基础就是“许霆利用ATM机出错取款”,这一行为恰是刑法评价的对象,民众与法官判断的对象高度一致。在孙伟铭、张明宝醉酒驾车案中,即便民众无理由地愤怒,也是基于“醉酒驾车撞人”这一本就是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而产生的。当民众基于犯罪行为本身表达判断时,无论民意的背后是道德还是经验,都具有了法律价值。知识性民意是刑法条文的最高效力阐释者。从渊源上看,刑法是人类摆脱自然界、进行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人类根据生活的需要,逐渐确立了一些生活规则,其中最基本、最传统的就是刑法规范,我们每一天都在遵守并运用着刑法。因此,不同于税收、金融等专业性法律,刑法是“关于如何生活”的法律,由人们在群体生活中共同创设。刑法来源于生活、深嵌在社会观念之中,而作为文化价值观念之载体的民众,就是刑法的立法者和阐释者。民众通过自己的生活书写、制定着法条,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必然修正刑法条文的含义。例如,当民众对醉酒驾车表达出极度愤怒时,就意味着在机动车成倍增加、人口极稠密的我国,醉酒驾车的危害性与日俱增;与之相适应,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条文所规制的行为范围就相应萎缩,而故意犯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规制的行为范围就应该扩大。在孙伟铭案中,人们的愤怒,我们能够理解。但是也请人们冷静地想一想,如果孙伟铭真的罪大恶极,不死不足以平民愤,那么,当有比孙伟铭更罪大恶极的罪犯时,应该怎么处罚呢?司法要照顾民意,但更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

四、教学设计

孙伟铭案引发的关注已超出了案件本身。这起案件让人们对“醉驾”有了新的认识,向国人酒后驾车的陋习敲响了警钟,注定将成为中国“汽车时代”里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本案涉及的教材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八章第二节有关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方面。

在本案例教学中,可以从组织学生讨论,教师讲解,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等几个环节开展。

第一,学生讨论。可以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对案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争论,收集和归纳学生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看法。比如,可以让学生对被告人是否应当判处死刑进行辩论。学生中支持死刑判决的,一般认为造成这么多人的死亡,就应该判死刑,判死刑还可以杀一儆百,减少喝酒撞死人事件的发生。长期无证驾驶、酒后开车就是无视生命,当重罚以警示后人。而反对死刑判决的同学一般认为,接受教训是根本,毕竟是交通事故,再失去一条生命不值得,只有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才能改变酒后驾驶现状。

第二,教师讲解。本案涉及刑法中的核心内容,即犯罪构成的理论,这也是本章教学的重点部分。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一定要紧密结合案例的各个环节,深入而具体地讲授,特别是犯罪构成理论中重点和难点问题。

在该案例的介绍和讨论中,必须让学生重点掌握以下几个知识要点:

(1)什么是犯罪?犯罪的三个特征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与一般违法之间的区别。

(2)什么是犯罪构成?它包括哪几个方面?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犯罪客体、犯罪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

此案的定性十分重要,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本案判决影响很大,可以说是定罪的核心,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刑罚差距相当大。围绕本案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议,在教学中具体讲述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的区分标准,这一部分是学生理解的难点问题,可以作为本案例教学的重点与难点。

(3)我国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这部分可以作为一般知识性内容加以介绍,也可作为学生自学内容。

(4)刑罚的裁量。针对本案中被告人前后两次判罚结果的不同,引发学生思考和讨论刑罚裁量的依据,尤其是死刑的适用。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判处。

第三,布置问题,学生课后思考。可以让学生以本案为鉴,让学生课余思考如何有效杜绝醉酒驾驶的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本案还可以有其他的分析角度:立法时的缺陷被利用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两大法系是如何解决法律的滞后性缺陷的?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是如何运用的?刑法罪刑相当原则如何指导立法“罚当其罪”?孙伟铭案的惨剧到底问题在哪里?这些问题可以作为课后作业,让学生在教材和课堂教学之外进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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