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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苏格拉底为什么不越狱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苏格拉底为什么不越狱苏格拉底,古希腊雅典人,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哲学家,他被后人广泛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表决结果是281票同意,220票反对,苏格拉底被处以极刑。其实,苏格拉底即使是被判了死刑,他还有很多机会不死。苏格拉底认为越狱意味着伤害国家、破坏法律。苏格拉底认为,自己是雅典公民,有义务遵守雅典所制定的法律。[案例解析]苏格拉底所表现出来的,实际上是强烈的规则意识。

案例分析:苏格拉底为什么不越狱

案例1 苏格拉底为什么不越狱

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古希腊雅典人,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哲学家,他被后人广泛认为是西方哲学奠基者。他的哲学主要研究探讨的是伦理道德问题。他和他的学生柏拉图及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被并称为“古希腊三贤”。他是一位才华横溢、敢犯众怒的煽动性演说家,他通过长期不懈的追求,对公元前五世纪盛行于古希腊的文化自由精神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苏格拉底经常对雅典的劣质民主政治发表猛烈的批评意见。公元前399年,在他70岁那年,苏格拉底被三个卑鄙政客指控犯下两项罪名:第一,恶毒攻击雅典的民主传统,犯了叛国罪;第二,有害思想误导青年,犯了煽动罪。当时的雅典法制度,早已偏离了神话时代的“专业法官与普通民众相结合”的合议庭制度,而是按极端民主的原则从雅典10个部落“自由平等”地推选出501个无知无识的人组成公民大会,对苏格拉底进行审判。表决结果是281票同意,220票反对,苏格拉底被处以极刑。

其实,苏格拉底即使是被判了死刑,他还有很多机会不死。他可以选择认罪、道歉、请求宽恕;他可以赎买,有人愿意给他出这笔钱,换取生命的保留;他可以逃走,有人已经为他办理了一切。但是,他说:“服从国法,是市民的义务。”他做了一个典范的理性民主公民,选择了服从判决,选择了死亡。临刑的前一夜,来探监的老朋友克力极力鼓励苏格拉底越狱。曾在法庭上痛斥雅典制度不良的苏格拉底这时却站到了雅典法制的一边,反问克力:难道越狱就符合公平正义吗?

苏格拉底认为越狱意味着伤害国家、破坏法律。法律保障了苏格拉底的祖先,保障了他的父母的生命,保障了他们的婚姻,没有祖先,没有父母,也就没有苏格拉底,因此法律是神圣不可违背的。苏格拉底认为,自己是雅典公民,有义务遵守雅典所制定的法律。作为雅典城邦所制定的法律是指导全雅典人生活的最高准则。即使法律作出的判决不对,也不容许违背法律。因为错是错在某些控告人,而不在法制本身。人们之所以要法律,就是希望在社会交往中有一个衡量与裁决的公正尺度,希望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如果借口某些法律不好,逃避法律的约束,将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造成目无法制的强权与暴力。

雅典的法律虽然失去了公平正义,但是服从它的判决,维护“法律至上”的秩序,这不也是一个公民的义务吗?每个公民都要履行守法的义务,这也是一种导人向善的法律正义。如果人人都以自己内心判断的是非为是非,人人都只随自己的喜恶去利用法律、玩弄法律甚至是敌视法律、抗拒法律,不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这势必导致人心向恶,会造成社会秩序大乱,最终一定会导致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彻底崩溃。第二天傍晚,苏格拉底以哲人般的安详饮下了狱卒递过来的毒酒。14年后,雅典人民悲痛地为这宗冤狱平了反。曾经一度迷途的“公平正义”终于重返希腊的故乡之路。

苏格拉底以死捍卫法律的尊严、尊重法律至高无上权威的思想在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脉相承,经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传承,法制观念在西方逐步开始确立。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更是以民主和法制为武器,推进了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建立。因而,西方有着法治的传统,而民众也普遍尊重法律的权威,把法律看作权利的保障。有学者指出,苏格拉底对法治的态度也说明着西方社会对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有清醒的认识:法治是值得人们以生命为代价去追求的理想,而世俗的法制或法庭判决未必都符合法治的精神;但是,即便如此,人们也必须服从法庭的判决,因为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法治精神才能得以弘扬。人们不应该因现实生活中某项法律条款不合理或某个法庭判决有悖于事实,就放弃或反对对法治的追求。苏格拉底失去了生命,但是他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激励着后人为完善法治而进行不懈的探索和追求。

(资料来源:朱力宇.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思考讨论]

1.你怎样看待苏格拉底以死捍卫法律尊严的行为?

2.大学生应该怎样树立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3.你怎样理解“服从国法,是市民的义务。”(www.xing528.com)

[案例解析]

苏格拉底所表现出来的,实际上是强烈的规则意识。生命诚可贵,规则价更高。作为规则的法律确定之后,就是不可触犯的“高压线”,自觉地遵守规则,自觉地维护规则,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人都不可以以任何理由违背规则、挑战规则的权威。

人都是生活在不同的阶层,限于自身和环境的制约,人人都有自己的理性判断,况且法律不可能兼顾到所有人的利益,一个法律在一些人看来好得不能再好,而在另一些人看来可能是坏得没边,如果某些人以这个法律是恶法为理由而不去遵守它,甚至故意去违反它,这样就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无序性。

苏格拉底的做法,在有些人的眼中,简直迂腐、死板到家了:明显的判决不公,我为什么不可以越狱呀?这就与某些人违犯交通规则的说法有一比:虽然是红灯,但这会儿没有车过,闯了不会有危险;虽然这儿不是斑马线,但我有急事。也许,你和他闯红灯,没出事,许多人闯红灯,也没出事。但问题是规则出事了,规则形同虚设,本该至高无上的权威成了人们眼中无足轻重的东西,这会儿心情好,就按你的条条办;心里正烦呢,你就去一边吧。到这个时候,岂不要乱了套了?

对照一下两千多年前的苏格拉底,当我们为自诩的“灵活性”、“遇到红灯绕道走”窃喜时,我们这些现代人该不该心中有愧呢?

在中国,由于几千年的人治和儒家轻法治而重道德教化思想的影响,在公民中普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这是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消极因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应通过加强法制教育,改变公民轻视法律的心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我们应当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仅仅体现为公民对法律常识的认知,还体现为全体公民对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承认和尊崇,体现为全社会坚决依法办事风尚的普遍形成,更体现为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有序参与的追求。

学习建议]

1.本案例适用于第七章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学习。

2.作为法治国家的公民,都有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责任与义务,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与文化观念。守法是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是爱国的延伸。

3.同学们可就守法的意义开展讨论:“生命诚可贵,规则价更高”,或者相反,孰轻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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