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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四、六级全国考试泄题案

时间:2023-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天13时许,杨某私自开启密封试卷袋,从中取出一份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A卷试题和听力磁带,授意被告人甘某、张某云分别按照试卷做出试题答案。因此,合议庭和主办法官对四、六级英语全国考试考题当属国家秘密没有异议。

英语四、六级全国考试泄题案

案例3 英语四、六级全国考试泄题案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资格,被告人林某作为该学院的外语系副主任和考点的“主考”,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知道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属于国家机密不得泄露。

2004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和该学院原外语系干事杨某(另作处理)在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签收领回密封好的2004年6月19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及听力磁带,没有按规定将试卷和听力磁带进行保密保管,而是存放在该学院外语系办公室的铁皮柜内,由杨某一人保管铁皮柜钥匙。当天13时许,杨某私自开启密封试卷袋,从中取出一份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A卷试题和听力磁带,授意被告人甘某、张某云分别按照试卷做出试题答案。下午,张某继续按照考题做试题答案。林某知道这些情况后,没有予以制止。

杨某随即安排张某、张某云拿部分考试题的内容和已做出的答案于6月17、18日两个晚上,在本学院开办的培训班上给将要参加2004年6月19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员上辅导课;张某于6月17、18日使用非法泄露的考卷试题和答案两次给学员上课;张某云于6月17日给学员上课一次。另外,林某还主动与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联系去上考前辅导课,于6月17日19时许和甘某一起携带非法泄露的考题答案到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由甘某给将要参加2004年6月19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员进行考前辅导。

被告人张某得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题后,为帮助自己的表弟罗某和被告人阮某的朋友白某能顺利通过2004年6月19日上午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于6月18日中午将泄露的试题交给阮某,并让阮某继续抄写其尚未抄写完的试题答案。被告人阮某得到试题和试题答案后,除给罗某阅览外,还将试题复印了两份,自称每份以人民币1500元买得,而后分别交给白某和被告人梁某(约定考试后付钱)。因在此之前被告人苏某已多次联系梁某商谈购买本次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题,所以当阮某告知梁某已经得到试题时,被告人梁某(因当时其出差在桂林)便委托其表弟钟某到阮某处拿试题并送到广西大学东西校园间立交桥下给苏某。被告人苏某得到试题即复印了56份,然后卖给将要参加本次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广西大学学生郑某、黄某等人(约定考试后给钱)。

由于被告人林某、甘某、张某、张某云、阮某、梁某、苏某的行为,导致2004年6月19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试题在开考前以不同的形式向考生泄露,破坏了国家考试制度的严肃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现为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甘某、张某、张某云身为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主考和考务工作人员,以及考点所在院校的英语老师,明知大学英语四、六级的考卷为国家级机密,也熟悉和了解该项考试的考务纪律和考试组织程序,但为了单位办学和个人的利益,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属国家机密的考卷考题以及考题答案;被告人阮某、梁某、苏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大学英语四、六级全国考试的考题和答案在开考前属于国家秘密,仍通过不同手段非法获取并将其故意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8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资料来源:丛维丽.泄露英语四、六级全国考试试题是否属于泄露国家秘密.中国法院网,2006年5月12日)

[思考讨论]

1.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题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2.结合本案例谈谈保守国家秘密有哪些作用和意义?(www.xing528.com)

3.本案例对你有何启示?

[案例解析]

本案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人的主体身份的认证以及四、六级英语考题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问题。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本案的被告人林某等人系学院英语系老师,该学院为国有事业单位,作为教师本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但由于林某等人受国家机关委托,正式担任国家考试的考点主考和监考,被授权可直接接触和掌握属于国家机密的考题考卷。在执行国家考试的任务时,其身份已经发生临时性的变化,相当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被告人阮某,梁某,苏某等3人的犯罪主体身份的认证问题,虽然其3人并非参加考试监考、考务管理的校方人员,无直接接触和掌握机密的授权,但其间接地从林某等人处获得了考题和考试材料并再次以牟利为目的泄露给他人,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之列,故依法按照共同参与犯罪予以定罪量刑。

长期以来,众多人士都对英语四、六级全国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认识不足,认为该类考试只是一种资格和能力的水平考试,不能与全国高考相提并论,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在管理上亦不严格,致使每年在考前都有泄露事件发生。许多业内人士,包括老师和参考的考生并不知道该考题材料在开考前属于国家秘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四、六级英语考试的考前培训和考务组织都有明确文字规定,考题在开考前属于保密法规定“机密”等级的国家秘密,对于考题与考卷的分发、传递和保管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每一份考卷的骑缝封条都有“机密”标签并加盖有关教育考试管理部门的保密专用公章,当属国家秘密无疑,且秘级已达到国家保密局规定的第二等级。故任何认为国家秘密仅指军事经济政治方面的情报和重要文件,对国家保密法的误解和“国家秘密”含义的混淆都是错误和必须自负责任的。因此,合议庭和主办法官对四、六级英语全国考试考题当属国家秘密没有异议。故对辩护人和被告人的争辩不予采纳。

本案审理不仅是对一起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的判决和处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此案揭示出部分教育界人士和在校师生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不学法,不懂法,以至违法追求金钱利益的不良价值取向。

学习建议]

1.本案例适用于第七章第三节“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的学习。

2.大学生应懂得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掌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人的主体身份特征以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题属于国家秘密的法理分析。同时应加强国家安全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自觉接受法制教育,明白国家组织的各类考试的保密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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