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高校学生权利的内容及其性质

高校学生权利的内容及其性质

时间:2023-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高校学生权利的内容及其性质权利是与义务相对的,是指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表现为有权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相应行为的权能。因此,高校学生既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一般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当享有的特殊法定权利。这一规定使受教育权利成为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说,高校学生权利是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

高校学生权利的内容及其性质

第一节 高校学生权利的内容及其性质

权利是与义务相对的,是指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表现为有权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相应行为的权能。权益即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受到保护的合法利益。严格来说,权利是权益的组成部分。权益的外延较大,权利则规定得比较具体,是权益的主要内容。[1]高校学生权利即是在受教育过程中,由法律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需要说明的是,本章分析的我国高校学生主要指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社会人”,同时又是一个“学校人”,拥有双重身份。因此,高校学生既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一般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当享有的特殊法定权利。那么,高校学生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又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也是我们急需厘清的问题。

一、高校学生权利的性质

高校学生权利是宪法权利。高校学生既是普通公民又是受教育者,因此,高校学生既依法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又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毋庸置疑,高校学生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更具体地说是一种宪法权利。那么,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荷兰宪法学者马尔赛文(Maarseveen,H.V)和唐(Tang,G.v.d.)在1975年至1976年对142部不同国家成文宪法做了的比较研究后,得出如下结论:51.4%的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利和实施义务教育;22.5%的宪法规定了参加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23.9%的宪法规定了教育自由和学术自由的权利[2]。从这一实证研究可知,受教育权利一般具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我国也高度重视公民的受教育权,《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使受教育权利成为宪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说,高校学生权利是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

高校学生权利既是绝对权利又是相对权利。前文分析,高校学生权利是宪法权利,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还是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个人、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学生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利。但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要依赖于主体的积极作为,首先一个人必须达到入学考试标准才能享受到这种权利,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享受这种权利,同时我国目前的经济现状还无以提供充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因而高校学生的权利又是一种相对权利。

高校学生权利是行动权。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利益和意志的方式,可以将权利分为行动权和接受权。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但接受权在动态的由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过程中,具有行动权的性质。高校学生权利,特别是受教育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接受权性质,但受教育权的实现离开了个人的积极作为,则是不可能的,因而更具有行动权的性质。

高校学生权利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性质。自由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要求国家权力不得介入、干涉国民自由权利。自由权性质的那部分权利具有可诉性,即当公民的权利受侵犯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而社会权的重心则在于保障社会的和谐,社会权则要求国家必须积极作为社会权性质的那部分权利一般不具可诉性,因为社会权依具体内容的不同,或为方针保障,或为宪法委托,或为制度性保障,或为主观公权利,所以其法律效力则应区别对待,主观公权利当可提起诉讼,至于其他,则仰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3]高校学生权利就其不受侵犯性来讲是一种自由权;但作为国家义务的受教育权的条件及制度之提供,显然属于社会权。因此,高校学生权利就兼具社会权和自由权双重属性。

二、高校学生权利的内容

作为一个开放性的、不断发展的权利体系,高校学生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充实。综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高校学生权利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高校学生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依法享有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即《宪法》中所规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等。其中与其利益相关的公民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对于在校高校学生来说,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休息权、安全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以及婚姻自主权等等。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高校学生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和知识产权中的发明权、发表权、署名权等非财产权利。

2.财产权

学生的私有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妥善管理和保护,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学校、教师无权没收学生的任何财产,更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另一方面,若因学校管理不善或教师失职,导致学生财产遭受损失,学校应当给予学生相应的赔偿。(www.xing528.com)

3.申诉权

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得不到救济则形同虚设。因此,学生的权利救济在权利保护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而在权利的诸多救济渠道中,申诉是最重要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应当说,司法是正义的体现,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赋予高校学生充分的申诉权,对于学生合法权利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

高校学生的特殊身份决定其权利具有特殊性,即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教育权,这是高校学生应享有的特殊法定权利。高校学生有关这方面的权利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规定。《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其他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如《高等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三)作为特殊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

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自上世纪末,高校学生读书需要缴费。缴费上学使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受到挑战,改变了传统的校生关系。学生通过考试和缴费取得入学资格,高校为学生提供有偿教育服务。由此,高校与学生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服务——消费关系,高校学生也随之变成了特殊的消费者。从这一层面来看学生具有以下权利:

(1)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学生缴费上学,理应受到高质量的教育,得到优良的后勤服务等。

(2)知情权

这里指学生在入学之前拥有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师资力量水平等学校基本情况的权利;在入学后则拥有了解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事项的权利,包括学生所缴学费和其他各种杂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学校对学生的各种评价制度和评价标准等等。

(3)参与权

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当学校事务涉及高校学生的切身利益时,学生应当拥有提出建议、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

(4)监督权

学生通过考试和缴费获得上学资格,因此学生有权监督学校关于教学的各项工作的展开。这包括对教师教学水平、教学态度、教学质量的监督,对学校教学资源使用、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的监督以及对教学辅助人员的服务态度的监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