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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权利实施的现状分析

时间:2023-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教育部制订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纪律处分种类中,已把“勒令退学”一项取消。高校学生作为中华共和国公民,其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目前仍有不少教师把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等情况予以公布,这是高校内部一种典型的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高校学生权利实施的现状分析

第二节 高校学生权利实施的现状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高校在依法治校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高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施,从目前的一些资料以及调查中看出,高校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

一、学生的学习权受到侵犯

学习权是由学习自由权、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学习条件保障权、个体的发展权构成的统一体。[4]高校学生学习权主要包括学习自主权、学习保障权和学习成果享受权三个方面。[5]从高校的日常管理来看,由于缺乏法治观念和规范化管理,高校校规及教师对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暴露出很多问题,侵犯了学生的学习权利。因此,出现了不少学生状告学校的事件,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大案”等。这些事件引起了国家以及教育相关部门的重视,于2005年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取消了原来的“勒令退学”、“禁止大学生在校期间结婚、生育”等处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和民主化。

但在当前的高校教学、管理实践活动中,仍有不少学生管理者经常擅自使用劝退、勒令退学等处分而剥夺了学生学习的权利。如2005年9月,西华大学以文件的形式对上学期补考作弊的48名同学作出处理决定:考试作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但教育部制订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纪律处分种类中,已把“勒令退学”一项取消。而且按照《西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可以进行的最重处罚不过是留校察看。因此,有些学生认为学校对他们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于是,他们委托律师向四川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并表示,如果复议结果维持了学校的处分,他们将起诉学校。再如,2009年2月16日,北京工业大学21岁的男大学生小李突然闯入环化楼3层教务科办公室。小李用刀扎伤教务科科长徐老师,随后从一处过街天桥跳下。经抢救,两名伤者均无生命危险。小李说,他因成绩不好,被学校勒令退学才萌生歹意。前文已提到,“勒令退学”在2005年9月份已经取消,但2009年该校仍然因学生成绩不好将学生劝退,而造成师生之间的极端事件。另外,笔者在调查和访谈中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江西某高校学生A因一时忘记高中学过的内容而向老师提问,老师却认为该生拿简单的问题戏弄自己,一怒之下将学生赶出教室。当辅导员向任课老师说情,请求任课老师让学生回教室听课时,这位教师为了所谓的“尊严”还是将学生拒之门外,要求该生重修这门课。而且在学生干部会议上,学工书记因此事对该班级提出批评,认为该生上课顶撞老师,不尊重老师。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不规范,与上位法冲突;部分高校教师的权利意识、法治观念比较淡薄。

二、学生的公正评价权受到侵犯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公正评价是指教师、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

业成绩和思想品德状况进行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判断,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档案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取消学生成绩或剥夺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6]公正评价一般包括两个方面:标准公正,程序公正。综合研究过程中的调查、访谈及最近几年发生的案例来看,学生的公正评价权受到侵害,主要体现为学生的学业成绩不能得到公正的评价、思想品德评价常被忽视、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被随意取消或拒发。在调查中了解到,江西某高校在评价学生的体育成绩时不完全看学生的体能测试,还要看学生是否买了学校的健身卡(40元1张),如若有了这张卡,即使学生考核不及格,老师也可以给提高一定的分数使其达到合格。在其他学校也有类似的现象发生,有的老师为了动员更多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对学生宣称,凡参加竞赛的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给予适当的加分。调查中发现,关于学生综合测评,不少教师为了工作方便,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评价不够重视。其中教师个人独自打分的占38.4%,学生干部打分的占47.6%,只有14%的是师生共同打分,大部分的做法明显不符合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的标准和程序。2003年,西南某学院一对恋人因怀孕被学校认为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而被勒令退学。这种并没在学校宿舍或公共场合发生,没有影响到其他人的行为,根本没有涉及道德问题,因此这是一种错误、不公正的评价。还有的学校随意取消学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而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关乎学生的就业以及未来的社会评价和人生走向,随意取消或拒发相关证书对学生个人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这应当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比较典型的案例有:1999年,北京大学博士生刘某因为北京大学拒绝为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而将母校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自己的博士论文没有通过,不仅是因为在论文审核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违规,更主要的是自己是导师之间互相矛盾激化的牺牲品。[7]

三、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8]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业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公民的隐私等人格利益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同时,隐私权更被联合国公约确认为基本人权,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个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高校学生作为中华共和国公民,其隐私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前,不少高校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理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如目前仍有不少教师把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综合测评排名等情况予以公布,这是高校内部一种典型的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针对这一问题赖纯胜作了相关调查,调查显示:67.2%的学生不赞成公布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综合排名,认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9]2003年8月,上海一名大学生因高中母校把他与女友在教室接吻的录像公开播放而把母校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因侵犯学生隐私起诉母校案。再比如高校贫困生的资助问题,不少教师在确定受助名单时,为了做到公平公正,将学生的家庭情况、个人信息公布于众,让大家投票选举。在2008年11月份江西省辅导员培训座谈会上,一位辅导员介绍自己的管理经验时骄傲地说,他每次都通过让学生演讲的方式确定贫困生的名单,当时不少辅导员很赞同他的做法。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做了调查,有37.6%的同学同意教师的做法,认为教师的做法非常公平、公正、透明;但有56.3%的同学不同意教师的做法,认为教师的这种做法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www.xing528.com)

四、学生的财产权受到侵犯

与普通公民一样,高校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目前,高校的一些教师受经济利益驱使,把自编或自著的教材、著作、影像教材等,通过教材管理部门强行发给学生,或以某本书为考试参考用书为由间接委婉地卖给学生。湖南科技大学的一名法学老师董立山曾对某校某系98级的学生进行调查,发现每生多发非教学用书23本,经费达285元,这种滥发教材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另外,后勤不合理的收费现象始终存在。在访谈中发现,在大学四年中某高校公寓热水器平均每生收费290元(每个宿舍住4人)。该校热水器的收费标准远远高于热水器的市场卖价,很多学生多次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至今没得到解决。而且学生在毕业时如果不及时缴纳热水器费用,学校会扣发学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严重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权。从当前情况来看,不少高校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这些学校公寓硬件建设不到位、管理比较松散、保卫工作形同虚设,致使盗窃案件经常发生。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有22.7%的同学认为学生的生活安全“基本不能”得到保障,有23%的同学认为学校不能保障学生的生活安全。在调查的几所高校中有一学校盗窃事件经常发生,学生的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经常被盗,有一个班在一学年内竟被盗7台笔记本电脑。这些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学生又何以安心学习。

五、学生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受到侵犯

教育是第三部门,是具有服务性质的事业。而且随着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学生上大学需要缴费,学生缴费后,高校、教师理应向学生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如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质量、良好的后勤服务和安全服务等等,然而很多事实已经表明,学生并没有完全获得相应的服务。其突出表现如下:A.部分教师课堂教学态度不认真,教学质量很差。有些教师忙于“第二职业”或“创收”存在对教学应付的现象。在调查中有同学反映某位老师每次上课都将书上的内容抄写几黑板,临到下课时问同学们书上是否有这些内容。教师的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B.教师数量不足也使高校服务质量大打折扣。扩招后,高校在校生人数大幅度增加,师资匮乏,许多高校实行合班上课,教师常常要面对上百名学生。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只能采取我讲你听的教学方式,师生之间的交往互动成为可望而不可即的事。当前,许多高校一个辅导员管理几个班级的情况比较普遍,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有的辅导员带600多名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服务。C.教学经费投入不足,教学设施匮乏。近几年由于各种原因,不少高校办学资金紧张,满足不了学生的要求。如图书馆书刊、报纸、杂志陈旧且缺乏,阅览室人满为患,体育设施、计算机机房较少,学校的后勤管理不到位、服务质量差。这些都极大地侵害了学生的基本权利,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六、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享有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诉讼权等程序性权利。对学生的处分行为不仅内容上要合法,而且程序上也要合法。然而,由于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高校管理者对学生管理“重内容,轻程序”的倾向比较明显,忽视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如北京科技大学1994级本科生田永在1996年2月的一门课程补考中,因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被学校认定其行为构成考试作弊,并作出了退学处理。但是,北京科技大学并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也没有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而田永也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包括缴纳学费、进行学籍注册等。到1998年田永毕业的时候,北京科技大学却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最后双方诉诸公堂。再如2006年1月,中央民族大学有10名学生因为考试作弊而被学校开除。但其中的4名学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一直在坚持申诉,他们认为自己的作弊行为虽然有错,但不足以构成被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且校方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在开除学生之前举行听证会,程序上存在违规行为。

七、学生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

学生作为公民,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结婚权利、生育权利等。其中有些权利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侵犯,有的教师为了方便管理和学生安全,做出种种规定限制学生外出从事一些集体活动而侵犯学生的自由权,为了确保学生数量而限制学生转专业而侵犯了学生的选择权等等。总之,学生的法定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当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与义务相伴相随。《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均规定了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学生作为契约的一方在享受各种法定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学费,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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