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民(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两种死亡,同样引起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使婚姻法律关系消灭,遗产继承人开始继承。

公民(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是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自然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任何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

关于出生,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受孕说”、“阵痛说”、“断带呼吸说”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是采用了“断带呼吸说”。也就是说,胎儿离开母体谓之“出”;断脐带后独立呼吸谓之“生”。简言之,胎儿活着离开母亲的身体,谓之出生。

婴儿从出生时起即取得权利能力,即使生存时间短暂,也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能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在法律上有两种:一是自然死亡,一是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现代医学一般主张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生命完全终结为自然死亡的标志。由于医学的发展出现了人体器官保持动作的方法,遂出现了以脑细胞死亡为死亡标准的趋势。

宣告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经过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两种死亡,同样引起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使婚姻法律关系消灭,遗产继承人开始继承。

(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且精神、智力正常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制度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第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第三,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两类,但法律对其监护人的规定是相同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的主要职责(www.xing528.com)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

第二,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代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公民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对于仍可确定其是生存,只是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或者已经确知死亡的,则不适用宣告失踪。

第二,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落不明的期限应该是2年。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从自然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第三,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对于有权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合伙人以及对该自然人有监护责任的人等。

第四,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在我国,宣告失踪的案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具体地说,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清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下落不明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后,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为其追索债权、清偿债务。

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人失踪事实的确认,一旦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知道其确切下落,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失踪判决。

2.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虽然解决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问题及稳定了一部分财产关系,但如果失踪这种状态长久地持续下去,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因为当事人长期下落不明而引起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稳定的状态,而且将会给其婚姻家庭关系造成严重影响。所以,《民法通则》还设置了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的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死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自然人必须持续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并达到一定期间。这里的一定期间可以分为普通期间和特殊期间:普通期间是指下落不明满4年,一般从下落不明次日计算;如果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整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是指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日算起满2年。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另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再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第三,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期一般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已经不可能生存,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3个月。

第四,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该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件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一般来说,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音讯的,法院应该确认该自然人已经死亡,并作出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判决。宣告死亡的判决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和死亡日期,判决中未确定死亡日期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如果在公告期间自然人有音讯或者该自然人已经死亡的事实能够确认,则应做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对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的财产、婚姻、收养关系等的处理作了规定:第一,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第二,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即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第三,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如果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宣告死亡判决。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在财产关系方面,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在要求返还财产时,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归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有利害关系人隐瞒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返还全部财产及利息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况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在婚姻关系方面,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与他人结婚的,这种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三,在收养关系方面,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