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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概念及其种类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死缓制度作为死刑的补充。这也是资格刑的一种,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该种刑罚只能适用于外国籍人或无国籍人,不能适用于中国公民。

刑罚的概念及其种类的分析介绍

一、刑罚的概念及其种类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方法。这类强制性方法,正是体现刑法严厉性的关键所在,是实现刑法功能与刑事责任的最重要的手段。因此,从古至今刑罚历来为立法者所重视和关注。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本身也在不断的发展。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制度,刑罚的种类大体上可以分为生命刑(以生命为施刑对象)、自由刑(以人身自由为施刑对象)、财产刑(以财产为施刑对象)和资格刑(以某种资格为施刑对象)四种,其在我国刑罚制度中都有体现。不过,我国刑罚的体系较有特色,将这四种刑罚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一)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其特点在于只能单独适用,相互之间不能附加适用。我国刑法中自由刑与生命刑属于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它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管制期间犯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是我国主刑体系中的最轻刑。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刑罚体系主刑中仅次于管制的次轻刑。之所以这样说,一是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二是拘役的刑期较短,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三是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不需移送监狱,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且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所以,拘役仅适用于犯罪性质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3.有期徒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特点在于期限长,幅度广,其刑期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15年,数罪并罚时可达20年,跨度相当大,可以适用于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是刑罚体系中运用最为普遍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刑罚中仅次于死刑的次重刑,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同时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过,由于有减刑制度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分子其实并没有被关押到死,所以,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断了犯罪分子的自新之路。(www.xing528.com)

5.死刑。这是最为严厉的刑罚措施,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作为施刑的方法,同时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的存废,在当今国际上存在激烈的争论,但在我国目前国情下适用死刑具有合理性,因此新刑法中仍然保留了大量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文。不过,生命毕竟只有一次,所以死刑的运用必须谨慎。根据我国刑法,死刑只能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对犯罪时未成年的和审判时怀孕的犯罪分子均不能适用。此外,我国刑法中还规定了死缓制度作为死刑的补充。所谓“死缓”,即指对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或有期徒刑的制度。这也是我国为防止施刑过重过宽,减少和控制死刑,体现人道主义的重要措施。

(二)附加刑

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目前,我国的附加刑体现为财产刑和资格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1.罚金。罚金是财产刑之一,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上缴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适用方式有:选处罚金,即与主刑并列,选择两者之一予以适用;单处罚金,即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罚金,目前其只对单位犯罪适用;并处罚金,即与主刑附加适用;选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罚金的执行机关是法院,数额和处罚方法由刑法规定。

2.没收财产。没收财产与罚金一样,同属于财产刑之一种,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其执行机关也是人民法院。但与罚金不同,没收财产只能附加于主刑适用,而不能单处,它也是我国刑罚中唯一一个不能单处的附加刑。

3.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的一种。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驱逐出境。这也是资格刑的一种,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该种刑罚只能适用于外国籍人或无国籍人,不能适用于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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