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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大学生举报父亲包二奶案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之后,为挽回即将破碎的家庭,王静先后两次进京到中纪委举报父亲“包二奶”,后又创办网站,在网上公开父亲的“劣迹”。

山东女大学生举报父亲包二奶案

三、山东女大学生举报父亲包二奶案

案例27:山东省济南市某高校的女大学生王静,本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父亲王志华今年45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母亲杨锡莉与父亲同岁,在济南市第十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工作。但2003年初,李翠莲陪同父亲来齐鲁医院治病,由王志华帮忙在济南租赁了房屋,由此引发了王志华夫妻间的矛盾,2005年,二人被判离婚。之后,为挽回即将破碎的家庭,王静先后两次进京到中纪委举报父亲“包二奶”,后又创办网站,在网上公开父亲的“劣迹”。此举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于是,2006年8月14日,李翠莲以王静犯侮辱罪、诽谤罪为由,向定陶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翠莲的代理人指出,由于王静的恶意炒作,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度成为社会热点搜索的相关网页达500多页。王静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李翠莲,给其人格、名誉造成巨大伤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十分恶劣。王静辩称,网民在她的网站上发表的言论代表网民的意见,不是她指使谁去写的。她反映李翠莲和王志华有不正当关系,虽没直接证据,但有间接证据。其父母离婚后,她仍说父亲是“包二奶”,但实际上她在网上发表的文章反映的是父母离婚前的问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静自办“反包二奶”网页,后通过注册开办了“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将自己向有关纪检部门举报的材料在网上公布。在其撰写的文章中,使用了若干侮辱李翠莲的语言。案件判决前,王静未将相关文章在网站上删除。法院认为,王静的行为,侵犯了李翠莲的名誉权,使李翠莲的名誉受到伤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王静在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中有诽谤李翠莲的内容,但主要是对李翠莲进行了侮辱,其诽谤李翠莲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因此,自诉人指控王静犯诽谤罪不成立。

2007年2月5日,定陶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静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2年,王静要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删除其开办的“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反包二奶”网页上所有侮辱李翠莲的文章。一审判决后,王静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正处于二审程序中。(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参见http://cn.news.yahoo.com/060618/57/2hnqb.html)

本案中原告李翠莲对被告王静是以“侮辱罪”提起刑事诉讼的。所谓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其客体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犯罪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有侮辱他人的行为(方式主要有暴力、言词和文字侮辱等)并且公然进行。所谓“公然”,即指在有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看见、听见的方式,至于被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成立。再次,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对于本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与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同为“亲告罪”,即以上犯罪,被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不告不理(不过,除侵占罪外,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情节极其严重的,也可由国家机关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本案是由李翠莲而非检察机关对王静提起刑事诉讼了。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审,至于法院最终如何裁判尚未可知。出于对法律以及法院的尊重,本书对案中的孰是孰非以及最终结果也不便置评。不过,王静的做法无疑给自己带来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这就提醒我们,一些自己看似符合“正义”、“公道”的事情如果采用过激的行为方式去做,其结果殊难预料,所以只有合理合法地提出诉求、维护权利,才能将法律的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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