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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介绍,违约行为及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某不同意,认为李某违反约定,应返还10000元。案例8中李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明示违约。届期违约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当事人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对吴某而言,高某和贾某的行为就构成届期违约。如果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介绍,违约行为及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六、违约责任

案例8:李某在某美术学院上学,由于其艺术水平较高,在国内获过奖。美术作品收藏者王某特向其购画,并预付了5000元作为定金。李某同意在2006年3月5日将自己的一幅作品交与王某,但在2月28日李某却告知王某,原来那幅画被火烧毁了,不能交付,同时要将5000元退还王某。王某不同意,认为李某违反约定,应返还10000元。

案例9:贾某和高某在课余设计了一套游戏软件,并将该软件程序卖于吴某。后另一游戏公司老总王某知道这种情况后,出更高价格向贾某购买。贾某此时已和吴某约好,3月25日吴某将钱交给贾某,贾某再将游戏程序交给吴某。当贾某接到王某的要约时,被其所支付的高价格所吸引,遂接受王某所支付的价金,并将游戏程序交给了对方。后在3月25日,告知吴某自己已将游戏软件卖于王某,不能履行原来的合同。

案例10:2005年3月1日,陶先生委托一中介公司购买曹先生名下的房屋一套,总价28万元。签约后,陶先生支付了曹先生13万元,余款15万元通过贷款于3月31日左右付清。同时,双方约定,曹先生应于同一时间腾出房屋并通知陶先生进行验收交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陶先生欲通过银行贷款向曹先生支付15万元时,正遇国家对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银行控制贷款,使陶先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此,陶先生与曹先生和中介公司多次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但没有任何结果。因此,陶先生认为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国家宏观政策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解除双方间的合同。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曹先生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3万元。 但曹先生则认为,尽管合同约定了另15万元房款由陶先生通过贷款支付,但这仅表明了陶先生所付房款的资金来源,陶先生是否办理贷款与合同的履行无关。合同并没有约定如无法贷款可解除合同,而且现在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故不同意陶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13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09022&k_title)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关系中,只要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不论其有没有主观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

(一)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有两种: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示或默示其将不能履行合同。明示毁约是当事人一方直接明确将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虽未向对方当事人声明将不履行合同,但却以自身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案例8中李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明示违约。届期违约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当事人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届期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债权人迟延受领等几种方式。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比如标的物被毁损,无法交货。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给付不予受领。案例9中高某和贾某由于已将游戏软件出售给王某,显然不能再将该软件系统交付给吴某。对吴某而言,高某和贾某的行为就构成届期违约。

(二)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方式(www.xing528.com)

1.预期违约

对预期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有多种应对策略:(1)接受预期违约,立即解除合同;(2)遵守合同约定,等待对方履行;(3)采取其他方式比如行使履行抗辩权来减少自己的损失;(4)采取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案例8中王某选择的是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

2.届期违约

对届期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有几种:(1)被违约人可以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前提是此时实际履行仍为可能。(2)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3)要求赔偿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对违约金有预约的,可要求支付违约金。(5)要求支付定金,但定金不能和违约金同时适用,如果合同中同时规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则被违约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要求对方承担。

3.违约人的免责

当事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违约是由当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的,则构成了不可抗力的免责,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水灾地震旱灾等和社会事件如罢工、战争等。《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谓“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10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陶先生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房款13万元诉请,不能成立。原因是原告陶先生向银行贷款,本身仅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原告陶先生贷款,通常是在考虑其资信情况,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因素来作出主观判断,客观上存在愿意贷款和不愿意贷款两种可能性,对银行拒绝贷款的情况发生是可能预见的。况且,合同约定15万元房款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仅是表明原告欲支付房款的资金来源,并不意味着原告只能通过以银行贷款的资金来履行合同,以银行贷款以外的资金支付房款就构成违约。如果原告陶先生确实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其还可以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筹措资金,并非不能克服。故陶先生没有贷到款导致还款不能的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

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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