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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的法律问题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对试用期的长短,劳动法只规定了最高期限,而且给予当事人在最高期限以下的平等协商权。根据劳动法的精神,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在试用期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或者用人单位对自己不满意,都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但是在试用期内给单位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

试用期内的法律问题的分析介绍

一、试用期内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中一般都有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向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办公厅曾规定: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但《劳动法》第21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大学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不是不需要试用期,而是与其他劳动者一样要有试用和双方选择的过程。我国《劳动法》的法律地位高于行政规章,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试用期发生分歧,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要求来规定试用期。但是对试用期的长短,劳动法只规定了最高期限,而且给予当事人在最高期限以下的平等协商权。根据劳动法的精神,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在试用期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或者用人单位对自己不满意,都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但是在试用期内给单位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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