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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的相关问题,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除此之外,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商业保险是自愿性的。而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是自愿行为。社会保险的目标是覆盖全社会,社会保险对象是全体劳动者或社会成员。

劳动保险的相关问题,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五、劳动保险的相关问题

劳动保险又称社会保险,它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身权利而设立的强制性保险,它的性质完全不同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人,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既有人,又有物,这是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

除此之外,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1)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商业保险是自愿性的。社会保险都是强制实施的,特别是基本保险一定要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来强制推行,是法定保险。(2)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行政命令性。而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是自愿行为。(3)参加社会保险无选择性,实施商业保险有选择性。社会保险的目标是覆盖全社会,社会保险对象是全体劳动者或社会成员。而商业保险则有较强的选择性。(4)社会保险有统一规范性,商业保险则有自主性,而无统一性。社会保险在我国有统一规范保险的险种(我国规定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险种),每个险种的缴费比例都是统一的;商业保险则不同,不同的保险公司开设同一险种时,投保人的缴费和待遇都可以不同。(5)社会保险机构是非盈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则具有盈利性。在《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强制执行,并不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所以根据我国劳动和保障部的相应文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内容进行规定。

(一)养老保险

案例2:小明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对其工资及其他补贴规定为3000元/月,那么小明的养老保险应当如何计算呢?如果小明单位经济效益很好,B公司考虑到员工的利益,在应当属于企业缴费部分,单位每月主动给职工多缴了养老保险费,就这多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应当并入小明本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之中,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小明所在公司地址户籍地址不一致时,小明的社会保险的投保地应当在何处?

我国在《劳动法》的总则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会保险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对企业职工设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单位缴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1日起,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纳,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以职工个人上年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金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养老保险费,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企业职工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根据案例2:当小明所在公司地址和户籍地址不一致时,小明的社会保险的投保地应当在公司的工资发放地。另外,小明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对其工资及其他补贴规定为3000元/月,所以小明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应缴纳:3000×8%=240元的养老保险费。但是如果小明单位经济效益很好,要多给小明缴纳养老保险,那么根据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小明应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就发生变化,原来正常按工资基数的8%上交养老保险,小明每月3000元的工资的所得税以3000元扣除240元,以余下的2760元依法扣下1600元的基数后即:3000-(3000×8%)-1600=1160元来计征所得税。但B公司考虑到员工的利益,属于企业缴费部分给职工每月多缴了240元的养老保险费,这240元则并入小明本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之中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计征方法来自于财税[2006]1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二)医疗保险

按照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交纳的,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所以他每个月应当交6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当企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后,由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支付医疗保险费。但是应给职工一卡一本,一卡是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共同发给的社会保险卡,卡上载明职工的身份、社保编号、身份证号码。基本医疗保险参与人可凭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使用医疗账户就医购药。卡上没有资金时,可以留下看病的凭证到社保局凭卡报账;一本是由当地的医保中心发给职工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证是职工住院的凭证,住院的费用凭医疗保险证向社会保障部门报账。还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完以后,继续进行医疗的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可向医疗中心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纳入特殊病种管理,对于一些十分严重的疾病如癌症患者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外办理补充保险,账户的范围能覆盖所有的药品和住院、手术等各项费用。

那么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和保险证能否在指定的地区以外的医院和药房购药、看病?现在不行。随着中国的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省在省内跨地区(市)就医已逐步开始通过互联网实现。比如在四川省成都市就实现了七区十二县的自由流动,跨区看病。但目前还不能跨省市使用,相信总有一天,中国在医疗保险问题上会实现一卡通,以促进人口流动,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需要。另外,当职工在签订合同时户籍与公司的地址不相一致时,应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即公司所在地应为医疗保险的投保地,对此不仅有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也有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都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可见,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以期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www.xing528.com)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所以各地最低失业保障金并不完全相同。

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可见失业保险关系的流动性强于医疗保险。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工伤保险

职工是否应当向社会保障机关缴纳工伤保险?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上述条款的精神可见,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方而不需要职工缴纳。事业单位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范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工伤认定是工伤赔付的前置条件。

(五)生育保险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故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明确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合法的享有其待遇。

现在一些省市将生育保险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比如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首次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省属企业等单位及其人员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其标准以女职工生产前满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剖宫产增加15日;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日。同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果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12个月,若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足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的,仍然可以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50%的规定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新办法将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限定为12个月,申报时限定为90天。同时,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由社保机构定额核算。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部分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六)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又是劳动者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已经进入了商品房时代,不再由单位分配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在职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缴存。这两个部分之和而产生的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为职工购买、建造、大修居住住房所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作他用。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但《住房公积金条例》并没有规定其缴存上限,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就出现了大比例的缴存公积金,从而变相提高个人收入的不正常的现象。对此,国务院在2006年6月27日下达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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