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务员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

公务员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

时间:2023-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歧。

公务员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及其辨析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之内,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活动。依法行政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实现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依法行政的主要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行政主体的设立及其职位的设定必须要有法律基础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一方,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行政机构或被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1]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有关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行为法,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由不同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裁决、行政补偿等。

3.对行政行为要加以制约和监督

行政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委托行使行政权力。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一种行使权力的活动,而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因此法律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各种制度。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等。

(二)依法行政与其他相关概念辨析

1.依法行政中“法”的界限

从法律本质上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要求就是要制定出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之“法”必须是体现全体人民整体意志的法,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和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也不能是多数人不当意志的反映。依法行政之前提须是“良法”之存在;从法律形式上看,我国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应该限定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范围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应包括在内;从法律要素上看,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包括具体的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要素。

2.行政与法的关系

法优先优位于行政;行政必须无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执行国家意志的功能为行政,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工具,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律之所以能成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手段,不仅在于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赋予和派生出来的,也不仅在于发喇叭是衡量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独具的国家强制力和权威性,是约束行政权力任意专断的最有效的手段。当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被纳入法律管辖的范围,按照经过合意达成的法律规则进行运作,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进行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任意与专横就有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反之,失去法律约束的行政权力就会像脱缰的野马,无拘无束,行政活动中的人治必然抬头,权力寻租必然出现,腐败必然滋生。

3.依法行政与法治

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并选举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执行法律。法治的范围是全社会性的,并且要求个人、组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4.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行政机关的指责职权永远是统一于一体的,即“权责一致”。公民的权利是私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公权力必须行使不得放弃。第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仅要遵守依据实体法,还要遵守程序法。第四,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撤销或改变。

二、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关于法治,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就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是形成了共识。这些原则包括:(1)法律必须公开,为公众知晓。(2)法律必须是普遍的,法律不能是针对一些人特别制定,必须是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3)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法律不能溯及既往。(4)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必须能为公众所认知和理解,不能模糊不清。(5)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不仅同一法律内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6)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7)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规则变更过快,公民便难以学习和遵守。(8)政府的权威置于法律之下。(9)尊重并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没有权威,法律便没有权威。(10)司法公正,这种公正不仅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公平,还要求拥有司法资源的公平。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歧。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们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则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灵魂。

法治政府的本质是政府要限权,群众要维权。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官员问责制是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法治政府”应具有以下若干基本特征。

1.民意政府

法治政府首先应当是民意政府。这是因为,法律特别是“良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就是按照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来治理国家,依法行政也应该是政府(行政机关)按照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来行政,来进行社会公共管理活动。在现代社会,人民的意志是通过法律和法治来体现和实现的。在我国,各级政府(行政机关)都是由代表民意的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意愿的法律,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而设立的,而且各级政府的职权也是由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意愿的法律而授予的。因此,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也即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来行政,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人民群众有权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

2.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这主要是因为,一是政府权力有限。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因此,政府只有在法律的权限之内才能获得权力和行为的合法性。从权利和权力的来源来看,公民权利是公民本身固有的,相反,政府权力则是公民权利授予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的权利是广泛的,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而政府的权力则是有限的,它的权力只能来源于人民以及法律的授权和委托,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即为无效或非法。由此可见,法治之下的政府权力必然是一种“有限权力”,法治之下的政府也必然是一种“有限政府”。二是政府职能有限。政府职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在不同的时期,政府的职能是不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有很多事情不需要政府去管理而应由社会和市场本身去解决。此外,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性、腐蚀性本性,客观上也要求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

3.诚信政府

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所谓诚信政府,就是要求政府做到诚实守信。诚信是政府得以存在和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获得人民信赖的基本条件。诚信原则是政府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而且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领域,乃至司法机关裁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行政救济领域中,同样具有适用性和拘束力。政府要做到诚实守信,首先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要具有真实性、善良性和稳定性。政府行为的真实性体现为政府行为真实、可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政府行为的善良性体现为政府行为的动机是善意的,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政府行为既合法又合理;政府行为的稳定性体现为政府做出的决定和行为具有科学性,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诚信政府特别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所依之“法”要具有稳定性。其次,政府要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是指公民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和获得的利益应受到保护。信赖保护和诚信政府是相辅相成、相互共生的。信赖保护催生诚信政府,而诚信政府必须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诚信政府还要求政府是透明的。这要求政府必须实施“阳光政策”,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也是预防政府腐败的重要手段和制度安排。

4.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所谓责任政府,就是说政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是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从法治角度来看,权力与责任是相联系和相统一的,有权必有责,行使多少权力必须承担多少责任,而且政府权力(职权)本身就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政府的权力(职权)必须依法积极行使而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和权力必须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

1.体制方面: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1)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2)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3)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4)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

2.法制方面:行政活动有法可依,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老百姓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维护。(1)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认同,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实可行;(2)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3)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3.机制方面: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1)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2)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3)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4.观念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律观念明显提高,对法律信仰和忠诚,尊重、崇尚、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www.xing528.com)

法治社会,不仅仅指制定了法律制度,建立了法律实施机制,更要求承担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具有法治意识,笃信法治。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法治的思想、观点、心态和对由法治所形成的一种良好社会状态所追求的理念的总称。

(三)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法治政府”是在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的。十七大报告把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放到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并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就包括“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进一步明确了“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对行政机关及其社会公共管理活动的规范,最早提出的要求是“依法办事”。应当说,从价值和功能角度来讲,“依法办事”这一概念具有明显的“法律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依法行政所蕴含的“行政法治”的涵义来看,“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这两个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追求的目标。但是,严格说来,“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在内涵上还是有区别的。这首先体现在,从“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上来看,“依法行政”所依之“法”既可以是体现“法治”精神的“良法”,也可以是违背法治精神的“恶法”或“劣法”;而“法治政府”则内在地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必须是体现“法治”精神的“良法”,行政机关必须依“良法”而行政。其次,从依法行政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既可以以“法治政府”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也可以以“法制政府”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而“法制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含义虽然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但却有本质的不同。“法治政府”除了“法制政府”所包含的具有法律制度、强调法律的执行和遵守、强调依法行政等价值要素之外,还包含有“法治”所蕴含的民主政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要素。因此,可以说,依法行政并不能必然地保证“法治政府”目标的确立和实现。由此可见,“依法行政”无法包含“法治政府”所包涵的良法之治、公平正义、法律至上以及“民意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等涵义。

三、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只有以依法行政为重心和突破点,法治才能实现。

(一)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世界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延续最长的国家,在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后,要想割裂封建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1)依法行政是全面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关键所在。据有关部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共颁布了500多部法律和1600多部行政法规,全国各省及具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约颁布了9000多部地方性法规。但在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除部分法律法规是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构来组织实施或监督实施外,其余大约有80%的法律法规最终要由各级行政机关去贯彻落实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从本质上看,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的职责,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从具体实践来看,依法行政可以促进依法办事,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从而使各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得到全面提高。

(2)依法行政是约束行政权力的现实需要。现代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关键就是有效地约束公共权力,而约束公共权力的重点又在于约束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当前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范围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和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而行政权力是政府权力中最核心和最重要的权力。与司法和立法权力显著不同的是,行政权力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为管理相对人设定各种义务,也可以拥有较为宽松的自由裁量权,在相对独立的范畴内行使行政处罚。因此与司法权和立法权相比,行政权力亟待限制却又难以进行限制,亟待监督却又难以监督。正因为行政权力极易自我膨胀和滥用。因此,只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才能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约束,这既是法制社会的需要,也是现实的需要。

(3)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我国民主政治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干部依法做事、公民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法律、法规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而要做到依法治国,核心还是依法行政。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是截然不同的,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政府权力时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准则,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对于象我国这样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是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1)依法行政是转变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必由之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不是意志经济,市场经济是规律经济,而不是口号经济,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而不是歧视经济。政府只有尊重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才能确保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各项法律法规来管理社会经济事务。首先,行政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干扰市场经济运行体系。其次,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作做到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宪法、法律、法规赋予政府机关依法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权力必须行使不能放弃,相反政府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放弃职权或者不依法行使职权,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或者纪律责任。

(2)依法行政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没有完全成熟,一些消极因素的出现已经影响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因此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是要注重对参与市场经济体系各方面主体的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各种行为基本上都是为了实现物质利益,其外在形式可以表现为各种权利。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依法惩处那些侵犯国家、集体和和个人利益的不法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运行。二是要加强市场经济秩序。没有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就不可能顺利的进行商品交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无从谈起。从本质上讲,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去调节、制约和监督,这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做到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行政,建立了良好稳定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确保确保社会经济繁荣发展。

(3)依法行政是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客观需要。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我国政府在管理经济时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各种法律规则,这是我国政府不能推卸的一项国际法律义务。从另一方面来说,遵守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也是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种外在表现。各级行政机关只有依法行政,遵循国际贸易准则,才能建立一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获得国际市场的承认,并充分地融入到全球贸易体系之中。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历朝历代由盛转衰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只有依法行政才能维持安定团结大好局面,才能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依法行政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公平是产生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当前上访问题成为困扰基层工作的一个难题,除了个别无理上访以外,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反映的问题,确实是因为某些基层干部违法施政、办事不公和厚此薄彼所致。这充分说明了依法行政工作是解决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不实行依法行政就会失信于民,就没有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只有实行依法行政,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和处理公共事务,避免询私枉法,减少处理问题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从而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2)依法行政是保障行政管理连续性的重要途径。国家保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连续性非常重要。当前各级行政机关都实行行政长官负责制,但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却是经常发生变化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没有实行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会变幻无常,并出现人去政息的现象,从而破坏持续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所以行政机关不能依赖长官意志行政,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社会的持续平稳前进。

(3)依法行政是建设廉洁、高效和务实政府的要求。权力被称为腐化行为的催化剂,其中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又是最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一种权力。如何防止腐败现象的蔓延,保持权力机关的廉政、高效和务实,是当前我国政府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权限内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可以把腐败行为的发生频率和危害性控制在最低限度。此外随着现代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提高办事效率,而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公开行政职责、办事步骤和程序,严格依照行政程序法行使行政职权。这样就可以进一步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建立高效政府。

(二)依法行政的现实意义

1.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行为的重要手段

依法行政能够使公务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公民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公民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

中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3.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

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就不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就会失信于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可见,依法行政是维持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的必要保证。

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和违法施政是处理一个问题的两种相反的手段,前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办事,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减少处理问题中的纠纷和矛盾。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程,避免了处理问题走弯路,这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而后者则是目无法纪的表现。我们的社会仍存在个别权权交易,权财交易,权色交易现象。

5.依法行政是践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就不能离开依法行政,必须要通过依法行政来促进生产力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从而巩固我们党的执政能力。以人为本为核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依法行政工作,依法行政工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两者之间是观念与行动,目标与路径的关系。在依法行政中,强调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和引领十分重要,否则就会偏离了方向,模糊了目标。

6.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