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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数字化犯罪,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种类

时间:2023-04-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数字化犯罪的速度是令人恐惧的。这是世界上首例受到刑事追诉的计算机犯罪案件。网络犯罪已成为网络空间中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2月13日一天之内,霍邱警方就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当天下午,办案民警将正在邻居家打麻将的阿兵迅速抓获。阿兵很快交代了强奸网友的犯罪事实,随后,阿兵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青少年数字化犯罪,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种类

1.数字化犯罪

从计算机的发明到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这一现代信息革命具有同以往任何一次信息革命所不同的特征。以往的信息革命,只不过改变了信息交流、传递、储存、生产的手段,而现代信息革命则创造出了智能机器,并由此产生了人工智能。尤其是今天的多媒体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将使人脑的智能得到几乎是无限的延伸和增强。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反面,现代信息革命发展的同时,是出现了高科技的智能化的数字化犯罪。

数字化犯罪的速度是令人恐惧的。重大的安全性事故、黑客活动、软件病毒制作和计算机支持的诈骗等犯罪以爆炸般的速度在发展,从早期的计算机入侵不良行为发展到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系统都有可能受到攻击。这种发展最令人担心的一个方面是这些行为的演变趋势。

1966年10月,美国学者唐·B.帕克在美国斯坦福研究所调查与计算机有关的事故时发现,一位计算机工程师通过非法修改程序在存款余额上做了手脚。这是世界上首例受到刑事追诉的计算机犯罪案件。

今天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案件给网络空间带来了极大的烦恼,它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网络犯罪有多种类型,如网络盗窃、网络欺诈、网络洗钱以及故意破坏等,其范围之大,令人难以想象。可以说,除了必须通过直接身体接触才能发生的犯罪现象,如杀人、强奸、直接伤害外,其他几乎所有在物理空间中发生的社会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中都已经有所体现,而造成的损失更是触目惊心。网络犯罪已成为网络空间中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可以说,哪里有计算机和互联网,哪里就有智能犯罪。而且,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犯罪形式也日趋多样化。

2.青少年网络犯罪种类

(1)网上诈骗。当网民在互联网中遨游的时候,会有许多神秘的眼睛在紧紧地盯梢。他们就是无处不在的网络骗子。他们既可以主动出击,也可以“守株待兔”。他们经常在互联网上搞一些小小的、所谓的有奖调查之类的手段,在骗取了你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内容后就悄悄地溜走了,之后,大量的垃圾邮件开始充斥你的邮箱。

2002年10月15日,新华网报道:女大学生网络陷阱骗倒博士生。2002年4月29日,南京某高校的博士生小徐像往常一样在网上浏览时,某拍卖网站的一个帖子引起了他极大的兴趣——原来市场价1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5000元转让。几经网络联系,卖主黄小姐坚持要先收到钱才能寄出笔记本。徐博士又陷入了犹豫——真的可以相信她吗?如果收到钱不发货怎么办?可是黄小姐态度非常坚决。他拖了一个星期后,黄小姐打来一个电话说因为急用钱,如果徐博士再不决定就卖给别人了。无奈之下,徐博士考虑到电脑的价位、电脑的性能,且双方又是老乡,来信电话又言辞诚恳,于是于5月9日将款汇出。事隔一天后再联系黄小姐,对方却无法找到,此后的几天,她像从人间蒸发一样没了踪影。

直到5月14日,黄小姐露面告诉徐博士上当了,最后用十分刻薄的话大加挖苦和讽刺徐博士,说他笨得像猪一样。

2007年2月15日,中安在线—《新安快报》报道:一名杭州少女来霍邱县会网友,不料醉酒后惨遭强暴,险些冻死在旅馆。2月13日一天之内,霍邱警方就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

2月13日凌晨1时许,杭州少女小慧在其朋友的陪同下到霍邱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在一旅馆内遭到强奸。据小慧陈述,她在网上结识了网名为“我恨我痴情”的网友。2月11日中午,她只身来到霍邱县找该网友会面,当晚,“我恨我痴情”盛情款待了小慧,并将其灌醉,小慧次日醒来,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原来,小慧2月11日晚被一名叫“小利”的男青年带到了旅馆,12日凌晨5时许,旅馆老板娘发现“小利”溜走了,心生疑窦,进屋发现小慧赤身裸体躺在床上,奄奄一息,老板娘赶忙将小慧送进医院抢救。

2月13日上午,办案民警调取“我恨我痴情”的详细资料及照片核对,发现“我恨我痴情”即是涉嫌强暴小慧的“小利”,他真实名字叫阿兵。当天下午,办案民警将正在邻居家打麻将的阿兵迅速抓获。阿兵很快交代了强奸网友的犯罪事实,随后,阿兵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需要指出的是,网上诈骗并不需要太高的文化水平,这些骗子对人的心理把握非常准确,并且都善于随着受害人心理的变化而及时作出调整,因而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控制住受害者的思想,让他们完全按照自己的指令行事,给被控制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和财产损失。骗子们自己可能根本没有听说过心理学催眠术,但他们的网上活动确实非常高明地运用了这些原理。

(2)网上谣言。现实中的谣言被移植到网络中来,其传播的速度更快、影响力更大。2007年的“香蕉致癌”、“纸箱做包子”、“继母虐女”事件,都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3)制作和传播网上病毒。计算机病毒是一种人为编制的、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程序。1994年2月18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计算机病毒的概念。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代码程序。

计算机病毒具有传染性、潜伏性、繁殖性、针对性和可激发性等特点。这种程序一旦进入计算机系统,就能够迅速扩散,并通过修改其他程序而把自身或其变种复制进去,从而破坏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甚至使计算机瘫痪。

在互联网形成之前,计算机病毒的扩散是以一对一或一对多方式进行的,相对来说速度较慢、范围较窄。而网络病毒除具有传统计算机病毒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扩散面广、传播速度快、破坏性强、清除难度大、针对性强。这些新特点的出现,使网络病毒对网络安全和网络运行秩序等构成了更严重的威胁,给网络社会造成了更大破坏。网络病毒犹如比特原子弹悬在网络空中对网络环境构成巨大的威胁,成为人类第二生存空间的“核威胁”。

计算机和网络病毒这种游荡在网络空间中的幽灵,其出现和繁衍向人们敲响了警钟,但对其防治却是一个十分复杂和艰巨的社会问题。传统的网络病毒定义是指利用网络进行传播的一类病毒的总称,而现在网络时代的网络病毒则是指以网络为平台,对计算机产生安全威胁的所有程序的总和。网络病毒不论制造者的目的如何,都具有破坏性强、传播性强,具有潜伏性和可激发性的特点以及针对性强、扩散面广等危害性。

“熊猫烧香”病毒,从2006年12月初开始在互联网上蔓延肆虐、泛滥成灾,短短两个月内被感染中毒的电脑达百万台以上,引起一片恐慌,造成惨重损失。(www.xing528.com)

那只憨态可掬、颔首敬香的卡通“熊猫”蠕虫病毒在大“烧”了网络一通之后,又变种为“金猪报喜”,危害指数再度升级,病毒疫情十分严重。2007年发布的《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显示,2006年被截获的新病毒共有23万种之多,几乎等于以往所有病毒数量的总和,而“熊猫烧香”则被“加冕”为“毒王”。新病毒中90%以上带有明显的利益特征,有窃取个人资料、各种账号密码等行为,极大地威胁着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

对于计算机病毒,绝大多数网民都不会陌生,相当多的人对CIH、蠕虫、冲击波、特洛伊木马等这些曾肆虐网络的病毒都存有一份彻骨之痛。

我们在应对病毒上似乎也只有安装或升级杀毒软件,并在即时通信软件上尽可能地小心谨慎,“不和陌生人说话”。至于病毒的幕后黑手,我们基本没什么招数。

据称,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是“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大案”。“国内首例”的另一层含义,其实也暴露出我国的刑事司法在打击网络犯罪上的尴尬。10年前的《刑法》修订,以三个条款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其中第286条就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具体规制。

但10年来,我们几乎没有看到这一罪名进入公共媒体的视野,其原因并非是我们没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案例——有数据显示,去年全球发现的计算机病毒产自中国的几乎占了1/3,其中不乏危害性大的恶性传播事件。然而这些已发生的犯罪行为却要么没能立案,要么无法侦结。

以涉嫌制作“熊猫烧香”的李俊为例,这位25岁的“武汉男生”自2003年起,先后编写过“武汉男生”病毒、“武汉男生2005”病毒。如果李俊在几年前就能被警示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熊猫烧香”。正是多次制作并传播病毒的行为长期未得到司法的矫正,才造成了李俊于此问题上的法盲心态。

在今天的网络生活里,有着和李俊相似心态的网络少年应当不在少数。在某门户网站对如何惩治李俊的网络调查中,同意让李戴罪立功的网友与赞同依法严惩的网友相差并不多。各类新闻评论、跟帖及回复中,不乏有将李称为“网络奇才”、“黑客英雄”、“武汉大侠”者。计算机犯罪高度智能化以及低龄化的特征,已经使许多犯罪者非但不被谴责,反而被顶礼膜拜。这样的反法治思潮露头,与司法行为的迟到不无关系。

计算机世界是一个漫无边际的广阔空间,在计算机世界里遨游需要遵守既定的航线。“熊猫烧香”案让我们慨叹司法行为的姗姗来迟,但这一弥足珍贵的“全国首例”毕竟来了。于司法之外,直面网络本身,把握计算机的技术特征和网民的心理特征,以个案的司法惩治来规范和引导网络行为、校正社会分化以及社会不良环境下部分网民对犯罪的追逐,对于网络安全的维护当是更重要的工作。

(4)侵犯他人隐私。弗洛伊德认为,每个人潜意识中都有偷窥他人的欲望。对他人言语行动的好奇心如果保持一个适度的范围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超过一定道德规定的范围就是有心理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环境中在最少的干涉下顺应自己的意愿而生活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安全请求权以及利用限制权。[1]

近年来,网络上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即所谓的“人网搜索”,这些行为常常打着“维护公义”的幌子,搜集、侵犯他人隐私。

(5)网络色情。互联网上有一个说法——电脑是21世纪的“性玩具”。网上检索率最高的前10个词中至少有5个是色情词汇。网络相对其他传播方式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更开放、更自由,过滤功能反而比较弱,这些传播特点决定了它极容易被用来传播色情信息。

在各种各样的信息垃圾中,色情信息也正在泛滥并毒害着青少年的心灵。色情信息在网络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色情软件。这些软件主要包括色情画面、色情游戏和色情光盘三大类。单纯的色情画面的内容相对简单,无非是一些美女、明星的裸体照片或其他不堪入目的春宫图画照片。色情游戏是将淫秽内容渗透在游戏之中,通过游戏,渐次出现裸体和其他色情画面。随着游戏难度的增加,色情内容也越来越露骨,越来越有刺激性。

第二,色情网站。在网络空间中,各种与性和色情有关的站点、新闻组、电子公告牌等比比皆是,稍不留心就可能让青少年误入其中。据《美国人口统计杂志》显示,美国色情网站从1977年的230个迅速增加到2000年的1100个,而近几年来更是“突飞猛进”。2006~2007年,我国相关措施相继出台,色情网站渐次减少,形势有所好转。

色情信息泛滥对我国青少年网民心灵的毒害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但对其“防治”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一些抽样调查中,65%以上的工读生和50%以上的少年犯们,其违法犯罪行为均是直接接触并受过各种不良信息影响的结果,主要是网络不良信息。

网络色情信息的传播相当容易,而对其防治则十分困难。现在我国正在加大治理力度,另外,青少年的道德素养和道德水准也是相当重要的因素。

(6)网络暴力。网络传播中宣扬暴力的信息主要出现在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业目前在全球已经形成巨大的市场,正成为风靡全球的娱乐产业,在美国甚至已经取代好莱坞而独占娱乐业的鳌头;在日本韩国电子游戏产业及相关产业的产值相继超过以汽车制造为代表的传统制造业,成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之一;在中国,网易等门户网站开始盈利,也与对游戏网站的成功开发密切相关。

但是,现在的网络游戏除了少数益智类、体育类、情感类等游戏类型外,大多数都以暴力为主题。有资料显示,目前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网络游戏中,80%以上都是进口的,其中魔幻、武侠内容的又占了一半以上,有大约95%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在许多暴力游戏中,游戏的内容就是杀人。在作战格斗类游戏中,血腥、暴力的画面频频出现,鼠标一点就可以“杀人”。在虚拟情境下,人们根本体会不到杀人的残酷性,意识不到在现实环境下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长时间进行这种近似真实的场面,使一些网络游戏爱好者习惯了杀人与血腥场面,甚至分不清虚拟网络和现实世界的区别,把游戏与生活实际相混同。

网络游戏往往设置为积分制,“杀人”越多分值或等级越高。这种操作实际上就是一种心理的条件强化,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种条件反射。网络暴力游戏中设置的一些对抗情境,要求玩者必须出招快、狠、准,才能置“敌”于死地。这使一些青少年受到一系列的条件反射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产生相似情境下的条件反射,更重要的是无视生命、情绪变化剧烈、富于攻击性,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青少年逃学、校园暴力等。在一些暴力游戏中,设置了虚拟货币、武器装备、宝物等,并且设计了“招降”对方的规则,即如果你“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对方阵营的大将就可以向你“投降”,这种规则经过多次运用,不断验证,逐渐强化,最终就会在青少年头脑中形成一种“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思维,进而形成一种扭曲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人生观。

因为网络游戏越“刺激”,上网参与的人数就越多,为了吸引更多的网络游戏爱好者,许多网络游戏设计者竭力将一些暴力游戏的场面设计得更血腥、环境更逼真,把现代所有能够加以运用的声、光、电的高科技技术最大限度地加以综合创造,从而产生更逼真的身临其境的效果,满足游戏者感官上的刺激需求。成瘾者,不知不觉,身心投入,把虚拟认为是现实,错把现实看做虚拟,不能有效进行角色转换,以至于暴力犯罪而浑然不知。许多青少年在现实中杀人,犹如在虚拟中使用符号,一挥而就,等到犯下杀人案,才从梦中惊醒:“我是不是真的杀了人?会不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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