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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信仰:中国历史中的民间信仰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普遍现象,也是清官故事和清官信仰得以千年流播和传颂不绝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不管怎样,清官信仰对传统中国的吏治或多或少有些道德上的“规劝”作用,对平民百姓也或多或少有些心理上的“治疗”功效。

清官信仰:中国历史中的民间信仰

一、清官与侠客

(一)清官与申冤

清官信仰,说到底是传统中国的一种民间信仰。它源于这样的历史背景:社会政治越黑暗越腐败,无权无势和孤立无援的庶民百姓也就越祈盼清官出世;希望清官能够为民做主,与民除害,解民倒悬,救民于水深火热之中。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普遍现象,也是清官故事和清官信仰得以千年流播和传颂不绝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那末,究竟什么是“清官”呢?

我们从“清”的意涵谈起。所谓“清”,乃是传统中国有关官吏的一种政治品格道德准则。对此,史书多有记载。《尚书·尧典》说:“夙夜惟寅,直哉惟清。”《易·豫》讲:“圣人以顺助,则刑罚清而民服。”孔子更把“清”看作一种令人景仰的崇高德性,蕴涵“不因财物累心”的意思,尽管“清”尚未达到“仁”的境界。[123]法家也是如此。《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记有这样一段对话:

桓公问置吏于管仲,管仲曰:“辩察于辞,清洁于货,习人情,夷吾不如弦商,请立以为大理。”

而“清洁于货”,根据陈奇猷的解释,是指“不贪污财货也”[124]。由此可见,那时,“清”已是一种政治伦理职业道德。其实,“清”也是帝国法律竭力提倡和维护的一个重要准则,虽然法律并没有从正面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官吏必须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称得上“清”,并不清楚;与此同时,也没有规定“清”的具体内容。但是,法律严格禁止官吏“贪”和严厉惩罚官吏“贪”。在某些特定时期,惩罚“犯赃”官吏可谓毫不容情。明太祖朱元璋就是一个典型。而这,恰好从反面肯定了官吏必须保持“清”的道德准则。即便到了现代社会,要求官吏必须保持“清”,仍然是一个职业伦理与政治法律的重要问题。

稍可注意的是,真正成为传统中国官方和民间品评官吏职业道德标准之一的所谓“清官”,则是一个比较晚起的概念。不过,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至少到了宋代,“清”已是官吏必须重视的基本政治准则。[125]清官意识的流行,约在13世纪。金元之际的元好问《薛明府去思口号》写道:“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126]此诗可以看作清官意识流行的一个重要象征。据说,宋太祖赵匡胤鉴于吏治腐败,率先把后蜀皇帝孟昶所撰“诫谕辞”中的“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勒石树于衙门,作为官箴。[127]这四句诗,可能流传很广。[128]其实,传统中国的清官文学(诗词、小说、杂剧、南戏、各种地方戏曲、宝卷)也是宋元以后渐次流行起来的,恐怕并非巧合。

值得指出的是,传统中国清官意识尽管在官方正史记载中有所反映,然而,更为主要的是在民间社会的持久和广泛的流播,迄今已有七八百年的漫长岁月。换句话说,清官基本上是一种民间意识、民间信仰。根据数量浩繁的清官文学和故事资料的记载,我们完全可以想象,是庶民百姓塑造了清官的形象,维持了清官的信仰。一句话,清官是民间社会的平民百姓为自己创造的理想官吏,也是平民百姓以自己的心灵情感来供奉的“神”;或者套用韦伯“理想类型”的概念,我们可以说,清官是平民百姓创造一个法律方面的“奇理斯玛”式的神性人物。对统治当局尤其是皇帝来说,虽然他们也提倡清官,但是“忠臣”肯定更加符合皇帝的口味,这是帝制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内在要求。原因在于:其一,对官僚来说,他们的权力来自皇帝的恩宠,尽忠可以视作一种回报;对皇帝而言,担心官僚权力可能侵蚀自己的权力,故而,要求他们尽忠,清廉与否并非根本问题。其二,帝制时期官僚的正项薪水一般不高,所以要求他们“枵腹从公”必无可能;明清时期,官僚薪水更低,贪官污吏自然更多,提倡清官的呼声也很高,可是清官很少很少。其实,忠臣同样不多。

然而,清官信仰历久不衰的根本原因又是什么呢?首先,平民百姓祈盼清官,这一事实表明,在传统中国政治领域,赃官墨吏充塞,吏治腐败,政治黑暗,贪赃枉法则是最为显著的表现形式。[129]其次,平民百姓崇敬清官,奉之若“神”,这一事实说明,在传统中国政治领域,清官少之又少,可谓凤毛麟角,而贪官污吏触目皆是,清官信仰只是一种无谓的心理幻想——“画饼充饥”而已。最后,平民百姓迷信清官,这一事实表明,在传统中国政治领域,皇权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没有一个基本界限;与专制国家相比,民间社会的政治力量非常薄弱,无法与国家抗衡。在这种情况下,平民百姓的出路有三:一是忍耐,二是造反,三是盼望清官和明君。这样一来,清官也就成了“拯救”小民百姓的救星。[130]总之,如果没有政治制度的结构性的改造,清官信仰肯定不会消失。必须指出,这并不是说清官话语真的无足轻重,毫无意义。不管怎样,清官信仰对传统中国的吏治或多或少有些道德上的“规劝”作用,对平民百姓也或多或少有些心理上的“治疗”功效。

各种资料显示,清官也有不同的类别:一是沽名钓誉。这种清官每每以“不要钱”作标榜,其实,不仅无能,而且残酷。这种清官具有虚伪性和欺骗性,肯定不是好官,以致有人指出:“赃官墨吏固不好,清官则也未必佳。”[131]原因在于:

赃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盖赃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为非;清官则自以为我不要钱,何所不可,刚愎自用,小则杀人,大则误国。[132]

二是平庸无能。这类清官只是清廉爱民,而无行政和司法上的才能。譬如,车王府曲本《奇冤报》所写眉州正印官常静安,就是一个“律法治民,两袖清风”的清官,也是“与民做主”的好官,然而“我自愧无才能官星不显”,“断不出民冤枉自愧含颜”[133]。可见,他对侦破和审理案件一窍不通。如此清官,也会误事殃民。

三是严苛残酷。在历史上,清官不乏酷吏,而酷吏也有清官;因此,清官和酷吏每每难以作出鲜明的区别。例如,包公和海瑞的清廉爱民自然没有疑问,然而,在民间故事中,他们显得非常残酷。《清风闸》塑造的包公形象,就是一个非常残酷的清官、酷吏;《海公大红袍》刻画的海瑞也是一个极其峻苛的清官。

四是通权达变。包公、海瑞的形象,往往有些“凶神恶煞”的味道,虽然颇具“法不容情”的刚直品性,但是,却与人情、常理相背。可敬,而不可爱。除了这种类型的清官,另有一种能够曲体人情,非常可爱的清官。譬如《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故事,写的即是如此善解人意的官僚。[134]如果太守坚持依律断案,不能妙用“情在理中,变出意外”和“礼以义起,事可权宜”的原理,不仅棒打鸳鸯,而且还要治罪惩罚。

五是清慎勤能。这是最为理想的清官,他们有着廉洁奉公、慎重民瘼、勤政爱民、办事卓有实效的特征。可以说,这类清官属于绝无仅有。在中华帝国历史上,要算被康熙誉为“天下第一廉吏”的于成龙[135],似乎具有这些方面的优秀品德。作为历史叙事的包公,或许也属于这类清官;但是,在民间故事中,包公与酷吏比较接近。

现在,我们再来讨论“清官与诉冤”这一话题。

第一节的讨论显示,造成“冤抑”的根本缘由,不外乎是地方上的豪强恶霸、无赖光棍欺凌贫弱孤单,帝国衙门里的官僚、胥吏、衙役肆意敲诈平民百姓。清官作为打击这些腐恶势力的英雄,必须具备这样一些道德品格(刚直不阿、铁面无私清正廉洁、忠于君主、体恤民情)才能胜任。在传统中国,最为著名、最有影响的清官包公,就是这样一个典范官僚。[136]俗话说“关节不到,有阎罗老包”,即指包公的“刚正不阿”的品格。据《宋史·包拯传》的记载,包公的清官形象大体包括:性峭直,恶苛刻,务敦厚,甚嫉恶,尚忠恕,不苟合;平素廉洁,衣服、器用、饮食一如布衣百姓;并且定下家规:“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杂剧《陈州粜米》说:“做官的要了钱便糊涂,不要钱方清正”;“包待制为官尽忠报国,激浊扬清;如今朝里朝外,权豪势要之家,闻待制大名,谁不惊惧?诚哉,所谓古之直臣也!”《合同文字》说:包公“清耿耿水一似,明朗朗镜不如”。《留鞋记》说:“老夫廉能清正,奉公守法。”传奇《珍珠记》讲:“包文拯明如镜,清如水,不受人私,不怕权贵。”明代说唱词话《刘都赛》讲:“包相清正,与万民做主,不受天下财物,清似潭中水,明如天上月。”[137]

在民间流传广泛、家喻户晓的包公案、海公案之类的清官故事,基本上是描写小民百姓“诉冤”与清官平反“冤狱”的故事。也就是说,一旦司法衙门无法平息乡野百姓的“冤抑”,或者,司法官僚审断案件不公以致造成新的“冤抑”——冤上加冤,人们就会祈盼清官降临,把案件提交清官审理。在小民百姓眼里,清官就是这样一些平反“冤抑”的行家里手,并且具备公正无私、不畏权贵的道德品格。

根据现存资料的描述,清官平反“冤抑”的情形约有:

第一,摧折权豪势要。他们属于皇亲国戚一类的特权阶层,利用权势欺压小民百姓,制造种种“冤抑”。著名杂剧《陈州粜米》所写刘衙内就是“打死人不要偿命,如同房檐揭一个瓦”的货色,他们时常“拿粗挟细、揣歪捏恠、帮闲钻懒、放刁撒泼”,见着别人的东西,“白拿白要、白抢白夺”。刘衙内的儿子刘得中、女婿杨金吾被举前往陈州粜米赈灾,不惟哄抬米价,羼入糠土;抑且依仗皇帝“有敕赐紫金鎚,打死勿论”的特权,大肆苛剥灾民,打死老汉张敝古。小敝古进京鸣冤,为父报仇;恰好包公请了皇帝敕赐的势剑金牌,前往陈州查勘,终于“冤抑”得以释放。[138]

第二,打击贪官污吏。杂剧《神奴儿》描写“水面打一和,糊涂做一篇”——“天生清榦又廉洁,萧何律令不曾精,才听上司来刷卷,登时img12的肚中疼”的县官,不会断狱,将案子委托给“只因官人要钱,得百姓们的使,外郎要钱,得官人的使,因此唤做令史”的赃吏宋令史审理。令史贪图被告王腊梅之夫李德义贿赂,将原告陈氏屈打成招。包公犒赏边军回京,复审案件,发现其中的暧昧情弊,证人何正到庭作证,死者神奴儿的鬼魂上堂诉说情由。结果,赃官得到惩罚,冤抑获得平反。[139]

第三,惩治地痞流氓。例如《龙图公案》有一故事:金华府潘贵,妻子郑月桂,儿子才满八月。一日,一同前往祝贺岳父郑泰生辰,乘船时,子饥,月桂哺乳,左乳下面的黑痣被光棍洪昂瞧见。下船后,光棍与潘贵争夺月桂,扭到府衙。知府升堂问案,光棍以月桂左乳下面黑痣作证据,知府就此将月桂判给洪昂,倒把潘贵重责二十。恰值包公拜见府尹,得以重审此案。询问月桂和潘贵简况,二人所言合辙;而光棍所答不对头称。包公判道:洪昂重打四十,发配塞外充军。[140]至于清官平反其他“冤抑”的故事,可谓不胜枚举。(www.xing528.com)

必须指出的是,清官信仰实际上是一出被清官话语遮蔽了的超级悲剧,反映了传统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真正悲剧;清官信仰暴露了传统中国的平民百姓缺乏独立自主的个体意识,一种由集权专制长期奴役而养成的顺从人格。而且,清官无论如何“爱民”,说到底,也只是皇帝的“看家恶狗”[141]罢了;这就是说,清官的背后是皇权。如果没有皇权,清官也就没有栖身之处,所谓“救民水火”的理想,根本无法实现。[142]

(二)侠客与申冤

如若将清官与侠客作一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前者属于体制内的申冤主体,后者则属于体制外的申冤主体;前者端赖法律和皇权,后者却仰仗自身的信念和本领,而且每每超越法律之上,甚至破坏法律、挑战皇权,故而具有“以武犯禁”的特征。与清官一样,政治越腐败,社会越黑暗,无权无势和孤立无援的庶民百姓,也就越祈盼“赴士之厄困”的侠客降临,仗剑行侠,匡扶正义;希望侠客能够为民做主,与民除害,解民倒悬,救民于水深火热之中。在传统中国社会,两者都是为民请命和伸张正义的象征。

那末,究竟什么是“侠客”呢?

关于侠客,学者曾有种种不同的解释。为了简化问题,我们先从“侠”的概念说起。所谓“侠”,最早见于韩非的论述。他说:“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143]进而,韩非把“游侠”与“私剑之士”并举,并且认为他们具有“聚徒属、立节操以显其名,而犯五官之禁”的特征。[144]而“剑”则是一种身份和地位的标志,也是中国古代男子用来彰显仪表和风度的服饰。[145]可以推测,“侠”应当与武士有关,或许源于武士阶层。[146]但是,对“侠”的精神面貌和社会功能,韩非的这种描述依然不够清晰。及至《史记·游侠列传》,“侠”的基本特征才算有了一个轮廓。司马迁说:

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既已存亡生死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盖亦有足多者焉。

在解释写作《游侠列传》的动机时,太史公又讲:“游侠救人于厄,振人不赡,仁者有采;不既信,不倍言,义者有取焉。”由此可见,侠客具有救人厄难、振人不赡的社会功能和讲信义、重然诺的精神气质。这也是平民百姓祈盼侠客和信仰侠客的原因之所在。

学者指出:在二十五史中,只有《史记》与《汉书》辟有《游侠列传》专篇,自《后汉书》迄《明史》,均无游侠列传,这正可以看出东汉以后,游侠已经没落,不再为史家所重视。[147]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一,东汉以后,游侠已经没落。这一断案似乎表明,东汉以后侠客已经衰息,退出江湖。事实上,处于庙堂之外的侠客,一直活跃于江湖,出没于社会底层;特别是在“上不明,下不正,制度不立,纲纪废弛”[148]的失范时期,由于帝国权力控制能力的衰弱,正式制度的腐败,从而给侠客的纵横驰骋留出了广阔的社会空间;他们甚至扯起杏黄大纛,揭明“替天行道”的宗旨,作出一番轰轰烈烈的壮举,梁山好汉的传奇故事即是例证。其二,东汉以降,官方史籍不再记述侠客,这仅仅表明了中华帝国形成之后,中央集权和皇帝专制已成历史事实,任何胆敢挑战皇权和触犯法律的行为,都是犯罪,必将遭到禁止,受到打击。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以武犯禁”的侠客,当然无法获得官方史家的认同;换句话说,要求官方史家记述游侠的英雄故事,自然不再可能。况且,史书是否记载与事实是否存在并非一事;这种记载的阙如,或许只是史家意图的变化而已。

值得指出的是,在具有民间性格(非官方)的文学作品(非历史)中,游侠一直是一个基本的主题,乃至成为一种文学样式——侠义文学。魏晋诗歌、唐代传奇、宋元话本、明清小说,对游侠都有描写,他们也是百姓喜闻乐见的故事。仗剑行侠和快意恩仇,可谓传统百姓的千古梦想。特别是宋明以来,随着文化权力的下移,平民知识水平的提高,适合平民百姓口味的通俗侠义故事的流传更加广泛,这说明了游侠作品深受平民百姓的喜爱;即使到了当今,新派武侠小说、影视作品也是人们喜闻乐见的艺术样式。[149]所谓侠客不为史家所重,官方史籍不再记述侠客的英雄传奇,并非表明侠客已经没落;恰恰相反,这一情形倒是说明,在侠客问题上,官方意识与民间意识之间已出现了断裂。也就是说,官方史籍不再记述侠客,乃是有意压抑侠客;民间文学讴歌侠客,正是出于寄托梦想。另外,侠客叙事的民间化趋势,这本身就表明了侠客崇拜是一种民间心态的反映。进一步说,如若侠客果真业已衰息,这更证明,面临厄难而又孤立无援的民众唯有用文学的虚幻想象来填补现实生活的空白。从这一角度来看,侠客文化正可用来透视民间百姓大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唐代李德裕《豪侠论》指出:

夫侠者,盖非常人也。虽然以诺许人,必以节义为本。义非侠不立,侠非义不成,难兼之矣。

李德裕的话可能失之夸张,然而强调侠客以“义”为本的特征,可谓切中要害。所谓“行侠仗义”四字,也表明了“义”是侠客的灵魂。在传统中国文化里,“义”的意涵非常丰富复杂,不易把握。对侠客来讲,能否称得上“侠”,关键不在侠客的武功高强与否,而在是否符合“义”的要求。据此,“救人于厄困,振人于不赡”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客行为,都是“义”的精神体现。

现在,我们再来讨论一下“侠客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首先,随着国家这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器的出现和强化,原本属于社会固有的自力救济的权力,也就逐步被“收归”国家所有,那种自主生杀、快意恩仇的行为也不再被国家所能容忍。如今,国家决意垄断管理社会的全部权力,包括管理、裁决和剥夺个人生命的权力。与此同时,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备,人们的社会行为也有法律加以调整,那种超越法律之外的专杀行为,当然属于禁止之列。在这种情况下,侠客的自主生杀、快意恩仇的“独断专行”的举动,不仅挑战、侵犯和窃取国家权力,而且蔑视、破坏和违反国家法律。因此,基于国家本位立场的韩非指责“以武犯禁”的侠客,乃是非常自然的事情。班固也认为,侠客“以匹夫之细,窃生杀之权,其罪已不容诛矣”[150]。从伦理上讲,侠客所行之“义”就是他们心目中的法律,似乎足以与帝国法律抗衡。尤其重要的是,侠客盛行之时,也是政治权力衰弱,帝国法律驰坏,赃官墨吏猖獗之时;这时,本着“替天行道”这一最高的“道义”,侠客的行侠仗义也就有了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总而言之,侠客的“私权”与国家的“公权”一直处于相互冲突之中,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拉锯状态之中。而这,恰好是帝国法律不能容忍侠客的真正原因。

其次,侠客活动的社会空间是江湖,是绿林,这些都是帝国权力难以深入,也无法进行有效控制的地方,也是帝国法律不到的去处。在某种程度上,江湖和绿林乃是一个隐喻,意涵一个与“庙堂之上”相对的地下社会或者秘密社会。由于侠客的使命是铲除奸邪、消除不公、匡扶正义,因此,江湖和绿林也是一个理想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尚有按照“替天行道”、“兄弟聚义”、“有福共享,有难同当”、“杀富济贫”的原则建构起来的江湖规矩,一套具体而微的组织机构和行为规范。这种法律就是与国家法相对的民间法。在传统中国社会,一旦王朝露出摇摇欲坠的迹象,江湖世界常常成为民众向往的理想世界。那些组织严密的江湖社会或者绿林世界,尽管不乏李逵“杀到东京,夺了鸟位”的本能和冲动;然而侠客基本上都遵守“只反贪官,不反皇帝”的伦理准则,甚至抱有“要做官,杀人放火受招安”的强烈愿望,希望自己能为圣君效力,搏个“封妻荫子”的结果。一部《水浒传》讲的就是这样一个从江湖英雄到朝廷鹰犬的侠客故事。还有一些绿林好汉,也每每成为清官手下的爪牙,诸如《三侠五义》、《彭公案》、《施公案》之类,皆是证据。

最后,尽管侠客之仗义行侠不乏自报冤仇的情形,《水浒转》所述“武松杀嫂”和“血溅鸳鸯楼”即是著名例证;然而,赴他人厄难,却是侠客赢得世人赞美和崇敬的根本原因。这是因为,社会总有不平,人间总有黑暗;尤其是在王纲解纽、法律废弛、道德沦丧的时候,情况更是如此。恶霸欺凌良孺,强梁压榨贫弱,乃至权贵苛剥细民之类的事情,总是难免。一如张潮《幽梦影》所说:

胸中小不平,可以酒消之;世间大不平,非剑不能消之。

如若遭遇这等厄困,无权无势、孤立无援的小民百姓惟有祈盼侠客降临,铲除强暴,杀坏权贵,拯救自己。我们说过,平民百姓遭到权豪势要、贪官污吏、地痞流氓的欺凌,清官就是他们的救星;但是,清官的作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得超越法律之外。据此,假定碰到“王法治他不得”的情形,那就只好求助侠客的解救,所谓“幸亏有那异人、侠士、剑客之流去收拾他”[151]。在这个意义上,小民百姓诉冤的途径,也就有了一个基本的阶梯:首先是官府、其次是清官、最后是侠客。这就是说,如果衙门能够平息百姓的冤抑,那么清官也就无关紧要;一旦衙门腐败黑暗,制造冤抑,那么清官就是平反冤抑的理想人物;毕竟,清官也是可遇不可求的“珍稀”人物,这样一来,侠客即是小民百姓的最后的一点希望。当然,这并不是说,侠客就是随处可见的英雄好汉;其实,他们也是“珍稀”人物。

如若侠客果真能够“赴士之厄困”而仗剑行侠,自然很好,值得敬仰;但是,也有一班一味快意恩仇、睚眦必报、嗜血成性、自掌生杀权柄的所谓侠客,他们的存在恐怕只能说是国家与社会的灾难。传统中国文学名著《水浒传》所写武松和李逵,尽管我们也能看到他们行侠仗义的行径,然而其中表现出来的是“嗜血成性”和“滥杀无辜”的特征。例如,武松为替施恩报仇而“醉打蒋门神”尚有一丝侠义心肠;说到底,其实也是江湖上的“黑吃黑”罢了。武松替兄报仇而“杀嫂”乃是因为阳谷县官收受贿赂,拒绝受理案件,“杀嫂”纯属被逼无奈,所以,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是,武松为己复仇而“血溅鸳鸯楼”,只能说是滥杀无辜、嗜血成性。[152]再如,小说七十三回有一故事,说是李逵杀了通奸的一对男女之后,因为“吃得饱,正没消食处”,于是乎“就解下上半截衣裳,拿起双斧,看着两个死尸,一上一下,恰似发擂的乱剁了一阵”。这简直是把杀人当儿戏。梁山好汉当中不乏开黑店、劫客商、吃人肉的行止;也不乏些小睚眦、动辄杀人的举动。[153]据此,对侠客的“仗义行侠”我们不能一味赞美,只看它的正面意义。

与清官信仰一样,尽管侠客有着“安得剑仙床下士,人间遍取不平人”[154]的匡扶正义和扶助弱者的积极意义,然而,侠客信仰实际上反映出来的也是传统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真正悲剧。诚如学者所说:

一个民族过于沉溺于“侠客梦”,不是什么好兆头。要不就是时代过于混乱,秩序没有真正建立;要不就是个人愿望无法得到实现,只能靠心理补偿;要不就是公众的独立人格没有很好健全,存在着过多的依赖心理。[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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