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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诉讼回避制度的细节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宋时逐渐形成了中国古代县太爷亲自坐堂审判的制度。因此,古代回避制度的主要对象为坐堂审判的长官是毋庸置疑的。它表明,早在宋代,我国的听讼回避制度就已经达到了相当细致和完备的地步。[52]中国古代诉讼回避制度毕竟受制于其赖以生存的封建专制社会,因此,尽管它有好的目的,立法技术也臻于完善,但终究避免不了固有的历史局限性。[53]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在断案、决狱时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

中国古代诉讼回避制度的细节

五、其他与诉讼有关的官吏回避

宋以前,狱讼一般由佐官或狱吏代审,长官只是签发有关文书判决书,临决时审问一下而已。北宋时逐渐形成了中国古代县太爷亲自坐堂审判的制度。因此,古代回避制度的主要对象为坐堂审判的长官是毋庸置疑的。但如同现代诉讼一样,那些辅佐长官判案的佐官,诸如缉捕人、按发人、鉴定人、“幕友”等与案件的公正也是息息相关的。对此,古代统治者显然非常清楚。所以,当这些人与案件有某种特定关系时,也须回避。

(一)按发人和缉捕人的回避

为了避免刑狱冤滥,宋代严格规定按发人(一般指监司、郡守)和缉捕人员(指巡检司、尉司)必须回避审讯。真宗咸平元年(998年)十月,诏令天下,严禁负责缉捕盗贼的县尉司参与审讯活动,“词讼悉归之县”[49]南宋孝宗淳熙三年(1176年)申严禁令,即使是县令、丞、簿全缺者,也只能由上级机关另选与此案无关的其他官员权摄,而县尉必须回避。[50]至于按发官之回避,其制更详。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四月申令:

今后监司、郡守按发官吏合行推勘者,如系本州按发,须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本路按发,须申朝廷差邻路官前来推勘。庶使无观望徇私之弊,则罚必当罪,而人无不服矣。[51]

这就是说凡是按发的犯罪案,按发官必须申报上级机关另外选差与按发官同级的其他机构的官员审理,而按发官本人必须回避。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五八还记载,孝宗淳熙四年(1177年)规定,案犯中诉不服五次以上,由本路提刑将案件审理情况呈报朝廷,如系提刑按发之案,则须回避,由转运使呈报。(www.xing528.com)

(二)鉴定人的回避

中国最早的法医类著作南宋宋慈的《洗冤集录》卷一《条令》中记载:“诸复检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即应派遣与本案没有亲故关系以致会妨碍公正处理的人进行复检活动。显然,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表明,早在宋代,我国的听讼回避制度就已经达到了相当细致和完备的地步。

(三)幕友的回避

有清一代,幕友佐治盛行,上至督抚,下至州县,无不礼聘幕友,佐理政务。幕友“佐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为有守、才识兼有的幕友能有效地弥补地方官员法律知识的不足,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一些不肖的幕友不顾民生疾苦和案件事实,“引类呼朋,与上下衙门交结,因之盘踞把持,勾结串合”,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有鉴于此,乾隆时期规定,外省各衙门幕友在所辖区地方及五百里内不得延请,不允许各衙门幕友干预外事及外人交接。[52]

中国古代诉讼回避制度毕竟受制于其赖以生存的封建专制社会,因此,尽管它有好的目的,立法技术也臻于完善,但终究避免不了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同时,这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有许多例外[53]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在断案、决狱时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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