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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监察制度考察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方面,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的职能有二:一是行政监察,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过程实施监察。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不断强化监察制度,以独立监察机关为主体,构筑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网。正因如此,本章拟以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为主线,旁及其他,对中国古代司法监察作一较为全面的考察和阐述。

中国古代司法监察制度考察

第十五章 司法监察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机器运行的重要依据,因此,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非常注重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在这方面,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的职能有二:一是行政监察,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过程实施监察。二是司法监察,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过程实施监察,举凡诉讼监察、审判监察、狱政监察等均属于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但是,中国古代国家的情形较为复杂,由于实行专制统治的封建皇帝集国家最高的立法权、最高的行政权、最高的司法权于一身,三位而一体,故导致皇帝之下国家权力的分工呈现出浓烈的东方特色,表现在分工的不彻底及相当程度上的交叉重叠:行政与司法的混杂较为普遍;同时,在司法系统内部,表现为司法审判与司法监察的混杂亦较为普遍。

大致来说,中国古代的司法监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独立监察机关的监察,如秦、汉至宋、元的御史台,明、清的都察院,都职掌司法监察的大权;二是行政机关的监察,由于行政与司法混杂,行政参与司法监察,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发挥司法监察的效果,但它也同时使司法监察的范围和力度都大打折扣,在很多的情况下甚至使司法监察沦为行政的奴婢或政治斗争的工具;三是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察,此种类型的司法监察由于不存在单一监察职能的监察机关或手段,职事不专,监察职能与司法职能混杂,因而模糊了司法监察的概念,且必然使监察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以致在司法审判等主要职任的干扰下被弱化。(www.xing528.com)

比较而言,在这三种类型的司法监察中,独立的专门的监察机关的监察始终居于主体的地位,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独立性。从秦汉开始,监察机关即已获得初步的独立地位,至魏晋终于成为与行政、司法、军事各系统互不统属的完全独立的组织系统,一直到明清,都是如此。而监察机关这种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它职掌的专一,又是最有利于司法监察的实施和开展的。(2)权威性。监察机关不但组织上独立,历代封建王朝还赋予了它独特的司法地位,称之为“法司”、“宪台”、“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它以皇权为依托,实施司法监察,具有崇高的权威性。《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说:“御史为风霜之任,纠弹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故西汉时以侍御史六百石之尊,可以弹劾二千石级的郡国守相;明清时的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甚至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以卑察尊,权威甚大。(3)完备性。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不断强化监察制度,以独立监察机关为主体,构筑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网。体制之完备,法规之完整,程序之细密,范围之广泛,为古代世界各民族之所罕见。

正因如此,本章拟以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为主线,旁及其他,对中国古代司法监察作一较为全面的考察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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