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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官的求证逻辑:察疑得实

时间:2023-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很多冤假错案往往并非司法官有意为之,而是不善于发现和求证疑端所致。那么,中国古代优秀的司法官又是如何察疑得实的呢?果然,李崇这一疑一诈,使这一重大冤案得以平反昭雪。从事理入手发现漏洞,进而寻求答案,是司法官察疑得实的另一条途径。从案情的歧义支离处入手探寻行为人的心理,是司法官察疑得实的第三条途径。幸亏主审该案的知府范纯仁心细察疑,才没能让奸计得逞。

古代司法官的求证逻辑:察疑得实

六、察疑得实的求证逻辑

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要置身事外,尽量保持中立;又贵在设身处地,善于发现问题,找出疑端。不置身事外,保持中立,就很容易先入为主,或偏袒一方当事人;不设身处地,便难以理解案情,发现问题,更难以发现切入案件真相的疑端或线索。事实上,很多冤假错案往往并非司法官有意为之,而是不善于发现和求证疑端所致。那么,中国古代优秀的司法官又是如何察疑得实的呢?先请看“李崇绐兵”:

(后魏)李崇为河东太守。有定州流人解庆宾兄弟,坐事俱徙扬州。弟思安背役亡归。庆宾惧后役追责,规绝名贯,乃认城外死尸,诈称其弟为人所杀,迎归殡葬。颇类思安,见者莫辨。又有女巫杨氏自云见鬼,说思安被害之苦,饥渴之意。庆宾又诬同军兵苏显甫、李盖等所杀,诣州讼之。二人不胜楚毒,各自款引。狱将决竟,崇疑而停之。密遣二人非州内所识者,伪从外来,诣庆宾告曰:“仆住在北州,去此三百。比有一人见过寄宿,夜中共语,疑其有异,便即诘问,迹其由绪。乃云是流兵背役逃走,姓解字思安。时欲送官,苦见求及,称:‘有兄庆宾,今住扬州相国城内,嫂姓徐。君脱矜愍,为往报告,见申委曲,家兄闻之,必重相报。所有资财,当不爱惜。今但见质,若往不获,送官何晚?’是故相造,指申此意。君欲见顾几何?当放贤弟。若其不信,可见随看之。”庆宾怅然失色,求其少停,当备财物。此人具以告崇,崇摄庆宾问曰:“尔弟逃亡,何故妄认他尸?”庆宾伏引。更问盖等,乃云自诬。数日之间,思安亦为人缚送。崇召女巫视之,鞭笞一百。崇断狱精审,皆此类也。[98]

李盖等被诬杀人案,死者的尸体找到了,“凶手”也都“款服”了,又有女巫作证,乍一看,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可以结案无疑了。可是李崇却“疑之”。他为什么要疑呢?又到底疑什么呢?文中都没有明说。但“(死尸)颇类思安,见者莫辨”首先就很可疑,而女巫杨氏又何以平白无故“自云见鬼,说思安被害之苦,饥渴之意”?在当时刑讯合法的情况下,被告苏显甫、李盖等的“款引”,也是值得怀疑的。有疑问就要证实或证伪。于是李崇派二人伪从外来,去试探庆宾。果然,李崇这一疑一诈,使这一重大冤案得以平反昭雪。不过案件的最后处理,文中只写笞女巫一百,释放李盖等人,而对于庆宾诬陷李盖等杀人的严重罪行,以及对思安如何处理,都只字未提,颇令人费解。

从事理(事物存在和发展的一般原理)入手发现漏洞,进而寻求答案,是司法官察疑得实的另一条途径。且看“刘沆问邻”:

(宋)刘沆丞相知衡州时,有大姓尹氏欲买邻人田,莫能得。邻人老而子幼,乃伪为券,及邻人死,即逐其子,二十年不得直。沆至,又出诉。尹氏出积岁所收户抄为验,沆诘之曰:“若田千顷,户抄岂特收此乎!始为券时,尝问他邻乎?其人固多在者,可以取为证也。”尹氏不能对,遂服罪。[99](www.xing528.com)

在古代,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无论官府还是私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转移都是非常慎重与细致的。衡州知州刘沆正是从这两个方面对原告的诉求及证据产生疑问:从官府的角度看,“若田千顷,户抄岂特收此乎!”从私家的角度说,土地买卖一般都有契约,立契时有多个保人或证人。现在虽然土地的“原”所有权人死了,当初作证的邻人却大多还在,为什么不请他们来作证呢?面对这些诘问,原告无辞以对,只好服罪。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是指无论做任何事情,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最终难免被发现。但这并不意味着马上就会被发现,更不意味着人人都能发现。

从案情的歧义支离处入手探寻行为人的心理,是司法官察疑得实的第三条途径。且看“纯仁劾毒”:

(宋)范纯仁丞相知河中府时,录事参军宋儋年会客罢,以疾告,是夜暴卒。盖其妾与小吏为奸也。纯仁知其死不以理,遂付有司案治。会儋年子以丧柩归,移文追验其尸,九窍流血,睛枯舌烂,举体如漆。有司讯囚,言置毒鳖胾中。纯仁问:“鳖胾在第几巡?岂有中毒而能终席耶?必非实情。”命再劾之。乃因客散醉归,置毒酒杯中而杀之。此盖罪人以儋年不嗜鳖,而为坐客所共知,且后巡数尚多,欲为他日翻异逃死之计尔。[100]

在本案中,人犯确实够狠毒而狡猾。他们不仅因奸而毒杀亲夫,而且在验尸难逃其咎的情况下,又“言置毒鳖胾中”,为日后翻案埋下伏笔:因为一则酒席之中不可能只有一人食物中毒身亡,二则死者生前并不嗜鳖而为坐客所共知,三则鳖胾之后“巡数尚多”。幸亏主审该案的知府范纯仁心细察疑,才没能让奸计得逞。正如郑克所按:“凡善核奸者,必善鞫情也。若不得实情,则后必翻异而奸人得计矣。推核之际,戒在疏略,是故汉史称严延年之治狱也,‘文案整密,不可得反。’虽酷吏无足道,然于此一节,亦有取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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