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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方法与技巧:法、理、情相结合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法、理、情相结合的调解方法纠纷的是非是由法律来衡量的。诉讼案件的结案,是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判决的。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索赔方往往会夸大事实,夸大病情、费用,甚至提供不实票据。法治需要与德治相结合,提高法治意识的同时,又激发道德的教化,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这就是人民调解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独特的调解方式,具有与刚性的司法解决有不同的特点。

人民调解方法与技巧:法、理、情相结合

第一节 法、理、情相结合的调解方法

纠纷的是非是由法律来衡量的。诉讼案件的结案,是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条文进行判决的。人民调解的调解协议虽然没有引据法律条文进行调解结案,但也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协调。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水平。否则,案子经手自己浑然不知是与非,不但无从着手,更谈不上应付当事人。现在法律普及了,“社会与法”、“法与我同行”等电视频道、报纸、杂志上的法律宣传,报道的案例也很多。诸如离婚案件中的共同财产分割时,若妇女受虐待或丈夫有第三者的事实,妻子享有优先权工伤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劳动事故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等计算;残疾等级的赔偿计算;以及死亡赔偿的年限、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的计算等如果不明确,怎么调解?所以,调解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协调,不是无理无据、无法无天。调解员的法律水平越高、知识面越广,才越有说服力。只有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才能驳斥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才能以正压邪。只有依法调解才能使谦让的当事人受到对方的尊重和理解,才能塑造“以和为贵”的良好局面。

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索赔方往往会夸大事实,夸大病情、费用,甚至提供不实票据。诸如: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失费等一般都会有过分的要求,而这种要求大多是其亲属提出来的,即可以推托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欲想以此来威慑对方。赔偿方往往借口无赔偿能力或不敢开口,这是调解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现象,这就要靠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能力,首先要认真调查研究核对事实,再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对象进行巧妙的应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到以理服人。只有逐步缩少双方的要求,才能达到调解的结果。(www.xing528.com)

在民事纠纷中,诸如婚姻、家庭、邻里、赡养等纠纷的当事人,经常会诉说自己的不幸、痛苦或枉屈,当然不排除确有被虐待或被欺侮的事实,但有许多当事人,因性格内向不善于沟通,疑心重或误会引起纠纷或感情危机的,调解员除倾听外,还应用换位思考,举例与假设等方法予以疏导,逐渐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达到缓和或消除纠纷。

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居住的小范围的地域内,他们一般都是熟人。即使当事人当时不认识,经亲属介入后,往往又成了远房的亲戚或裙带关系。这种密切但未必亲密的多维人际关系,本身就会对他们的行为构成一种强有力的相互制约。当发生的纠纷触及相互间难以量化的利益纠葛,而又不想伤及彼此维系的情感时,在法律的规范内,用亲情、友情等道德感化来消除纠纷是最有效的。因为,遵循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要求。法治需要与德治相结合,提高法治意识的同时,又激发道德的教化,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这就是人民调解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独特的调解方式,具有与刚性的司法解决有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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