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继承法特征及人民调解方法与技巧

继承法特征及人民调解方法与技巧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遗嘱的撤销即遗嘱的无效,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办理。

继承法特征及人民调解方法与技巧

第二节 继承法特征

一、继承关系的特点

1.继承关系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即被继承人生前有合法的个人财产,死亡时才发生继承关系,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继承就不发生了。

2.继承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合法亲属身份关系,即相互间存在婚姻、家庭、血缘关系的人,其他人能取得遗产的,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

3.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物、债权、债务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因此继承人接受遗产,享有财产权利,还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根据《继承法》采取的限定继承的原则,即限于其遗产价值总额的范围内,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特点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也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继承顺序的特点

法定继承顺序具有法定性、强行性、排他性和限定性的特点,法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强行性是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这顺序,继承权可以放弃,但继承顺序不能放弃;排他性是指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限定性是指该顺序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是平等的,因此,各自的继承份额原则上相同的。

四、继承权的取得、放弃或丧失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应注意以下几点:1.放弃继承的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2.该放弃行为不能危害第三者的利益,否则无效;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点: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杀人行为是否既遂不影响继承权的剥夺,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认定该遗嘱无效,属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如果是其他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继承权不丧失;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的,认定该遗嘱无效;无论是否既遂,其继承权皆丧失,属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导致继承权的丧失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如果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这些行为如果分割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以认定构成“情节严重”。(www.xing528.com)

五、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特点在于:

1.被代位人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都可以代位继承,没有辈份限制。同时,该直系血亲也包括拟制的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有数人的,只能就被代位人的份额平均分配;

4.代位继承权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该份额的制度。与代位继承的不同在于:

1.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不同,转继承中,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场合,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场合;

3.代位继承人只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是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赠中。

六、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从其完成时成立,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2.遗嘱生效条件: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所以,受欺诈、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内容合法,如果内容违法则遗嘱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财产或者没有给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则该部分无效;形式必须合法,遗嘱本身是一个要式行为,所以一般情况是书写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但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否则无效。另外,被篡改的、伪造的遗嘱也属于无效遗嘱。

3.遗嘱的撤销。遗嘱的撤销可分为明示撤销和默示撤销。明示撤销是指新的遗嘱替代变更旧的遗嘱,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若有公证遗嘱的,则公证遗嘱效力最强,若都是其他形式的遗嘱,以当事人的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默示撤销是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或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被视为撤销或部分撤销。

遗嘱的撤销即遗嘱的无效,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办理。部分无效的,则该部分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办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