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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思考与探索:程序正义在法律领域的实现

时间:2023-12-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程序正义当然与程序法有关,程序法规定的内容是人们为达到追求的结果所需要的程序、方法、方式和途径。程序正义也就是通过遵守程序法规则而实现的正义,它注重的是一种过程的正义。人类在追求正义的问题上,依然任重而道远!

法官的思考与探索:程序正义在法律领域的实现

王庆廷

历史的发展方向是形式合理性,而不是实质合理性,最发达的法律形式应该具备形式合理性。

——马克斯·韦伯

我们都知道,法律制定出来是为了实现和维护正义的,然而就是在人类试图通过法律来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却遇到了一些麻烦。

试看下面一个案例:

甲乙两人是好朋友。一天,甲因急事需用钱而向乙借了1000元钱。当时没有第三者在场,而乙认为他们的关系比较“密切”,如果让甲打借条,就显得太不够“朋友”了,因而没有让甲打借条,更没有录音什么的。一年之后,当一次乙委婉含蓄地向甲提起此事时,出乎乙所料,甲竟矢口否认此事。乙鸡飞蛋打,既丢了钱又认清了“朋友”的真面目,一怒之下将甲告上法庭,一场官司随即发生。

在这里,我们来一个穿越时空的做法,让乙有选择法院的余地。一个是当代中国某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一个是古代中国封建社会某个县的衙门(古代司法、行政合一,县衙在办理行政事务的同时也兼管司法事务)。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不同的审理情况。

在前者的法庭里,穿着法袍的法官在审判席上正襟危坐,待听完原告乙的陈述后,法槌一敲,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人要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让乙拿出证据来证明其说的是事实。可是乙除了自己的口述之外,人证物证俱无,口说无凭,而甲当然是不承认此事。结果,法官庄严宣布:乙败诉。

在后者的县衙里,身着朝服的县官在大堂上正襟危坐,待听完原告乙的陈述之后,按照“有罪推定”的原则(即在没判决之前就先入为主地认定被告有罪),在甲不承认的情况下,惊堂木一拍,令牌往地下一摔:“大刑伺侯”。结果甲承受不住拷打,认罪服法,还了借乙的钱。(www.xing528.com)

同一个案件,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在现代的法庭里,乙败诉,甲逍遥法外;在古代的县衙里,乙胜诉,甲认罪服法。难道法律由古代到现代,退化了吗?当然不是。法律是追求、实现、维护正义的,这方面从古到今,毫无二致。可以肯定,县衙的审判维护了正义,法庭的审判也维护了正义,不过两个正义的内涵有所差别:县衙维护的是实体正义,法庭维护的是程序正义。

法可以分为实体法程序法。实体正义当然与实体法有关,实体法规定的内容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体正义是通过遵守实体法而实现的正义,它注重的是一种结果的正义。程序正义当然与程序法有关,程序法规定的内容是人们为达到追求的结果所需要的程序、方法、方式和途径。程序正义也就是通过遵守程序法规则而实现的正义,它注重的是一种过程的正义。既然程序法与实体法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那么与此对应,理想的状态当然是通过实现程序正义来达到实体正义了。就拿考试来打个比方吧,如果将考试拿高分比作我们追求的实体正义,将考试过程中用的手段比作程序正义,那么,实体正义就一个,很明确;手段可就多了,可以独立自主,可以抄袭别人,可以徇私舞弊,可以……但不论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同意这样一个观点:通过独立自主来取得高分才是最好的正义。

然而理想终究是理想,矛盾总是会发生的。当两个正义发生冲突,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之时,怎么办呢?这就涉及两个正义的轻重取舍问题,在这方面,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古代与现代所作出的回答是不同的。

是的,在关于正义的这个问题上,人类历史走过了一个逐渐由重视实体正义到重视程序正义的历程。如果说古代社会是实体正义时代,那么现代社会就是一个程序正义时代,至少可以说是人类已步入一个准程序正义时代。

因为实体正义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东西;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实体正义确实给人类带来很多“实惠”,比如说原始时代某个原始群派人出去采集食物,对他们来说,关键是采集到食物这个结果,这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存;而如何采集到则无关紧要。因而可以这么说,从人类蒙昧时代开始,结果对人的意义就显现出来了。鉴于以上情况,人类在最初用法律来追求正义的时候,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由于屡次的实践都证明这种正义能够带来屡次的实惠,因而后来,人们就将这种正义越来越人为地强化了。这种实用主义的泛滥在法律上表现为:立法上片面发展实体法,使其“繁于秋荼,密于凝脂”;执法上滥用权力;司法上滥用刑罚,刑讯逼供。执法原则也就成了“宁可错杀一千,也不能使一人漏网”。结果是:秩序混乱,专制横生,冤假错案,伤及无辜。像历史上著名的“杨乃武小白菜”一案就是这种片面追求实体正义的产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也在进步。渐渐地,人们发现片面追求实体正义的不足,于是就设定一些程序来弥补不足,程序正义也就应运而生。发展到极端,执法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也就从“宁枉不纵”变成“宁纵不枉”。基于这样的原则,在某些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使违法者逍遥法外,牺牲了实体正义,给人一种法律倒退的感觉。但从整体来看,由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是人类的一大进步,这个进步可具体化为:立法上使程序法得到长足进步,填补了过程上无法可依的状态;执法上给执法者以程序的限制,制止其权力滥用;司法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当然了,程序的过度使用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如社会资源的浪费,办事效率的降低等。这也难怪,得失规律的内容就是:有得必有失。关键是如何把好这个“度”,得与失哪个更重要。

人类在追求正义的问题上,依然任重而道远!

(本文原载《上海审判实践》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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