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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的理论分期及法律实现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沿着人类科技文化发展的历史轨迹,根据人在自然环境中的存在状态和自我意识,理论上,环境正义问题可被划分为三个大的历史时期进行阐释。这就使得最原初状态的环境正义思想进入人类视野,继而成为人们处理上述关系的一种原则和观念。此时的环境正义处于正义的低级阶段,因为人类对环境正义的认识是被动服从的。

环境正义的理论分期及法律实现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1]向往正义的美好理念经世不变,人们对正义议题的讨论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但其评判标准却因人、因时、因事、因对象而不同。“一般来说,农业社会崇尚按身份的正义观,中国古代三纲五常为核心的正义观是其代表。现代社会崇尚人人平等的正义观。”[12]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智慧的进步,正义的内涵也在逐渐丰富,这与时代变迁、文化发展密切相关。某种主流正义观必然与某个具体历史时期相适应,是当时社会形态中人们主流意识的一种反映。

环境正义观是人类社会步入生态文明之后,人们对正义概念作出的全新阐述,其特点在于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和谐注入正义理念之中。回溯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其实质是人类科技文化与外部自然环境之间关系互动的过程史,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依附其中。“马克思争论说,很多正义原理与其他的行动指引原理,都与社会的技术发展状态相关。一个适合于某一时期技术发展状态的原理,不一定适合于将来。”[13]环境正义观念或概念的提出虽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情,但人与环境之间的正义关系,从人类出现于大自然的那一刻就已经建立了,只不过未被人们作今天的解读而已。沿着人类科技文化发展的历史轨迹,根据人在自然环境中的存在状态和自我意识,理论上,环境正义问题可被划分为三个大的历史时期进行阐释。各时期之间的划分标准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与自然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力量关系对比,以及人们对该问题的认识程度。“人们对环境的认识经历了一定的过程,即我存在于自然之中、我生活在自然之中、我生活在自我改造的自然之中。”[14]

第一个时期的标志是劳动工具的出现。人是大自然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一进化规律的结果。“可见,在原初的状态下,人与自然界是对立统一的,人是自然界中的人,自然界是人的自然界,人与人在自然界中处于生态正义的状态。”[15]此处的“人”指的是“类生命体”,是与自然界其他物种区别开来的一种存在物,其所特有的是能动的意识和制造工具的能力。“当人们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16]随着人类“自由自觉实践”的展开,如何妥善处理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人们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因为只有在确保人类能够存续于自然环境的前提下,才有探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意义。这就使得最原初状态的环境正义思想进入人类视野,继而成为人们处理上述关系的一种原则和观念。正义可以被通俗地解释为做自己应当做的事,正如学者所言,“正义是人类灵魂中最淳朴之物,社会中最根本之物,观念中最神圣之物,民众中最热烈要求之物。它是宗教的实质,同时又是理性的形式,是信仰的神秘客体,又是知识的始端、中间和末端。人类不可能想象得到比正义更普遍、更强大和更完善的东西”。[17]

在环境正义的角度看来,这一时期,人类对人与环境之间关系认识的最大进步在于,人已自知自身具有客观存在物、手段和目的的三重属性。人类一方面凭借主观能动性认识、理解、掌握和应用自然规律,另一方面借助各式各样劳动工具的发明,从环境中取得生命繁衍所需的水、粮食、衣服、住房等物质资源。这延续于人类史前的行为活动,看上去与动物的本能无异,然而,当这些付诸主体“人”的身上时,其性质就有了质的飞跃,人与环境之间的正义问题随之出现。毕竟,在人类出现以前,自然环境浑然一体,无所谓对象性的存在,更谈不上关系以及关系间的正义了。

此时的环境正义处于正义的低级阶段,因为人类对环境正义的认识是被动服从的。“由于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固有价值,自然拥有自己的尊严。”[18]人类的科技文化手段尚不足以涉猎自然法则的所有领域,其生产、生活等行为活动对外部世界的冲击,尚难以达至环境承载力的上限。就人与环境在自然界的位格关系来看,环境的位格处于优势地位,人的位格处于劣势地位,人类被动地顺应自然法则去开发利用外部环境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由此,环境正义突显为人与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关系,而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依附其上。

第二个时期的标志是资本的形成。资本在广义上是指人类用于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经济资源的总称,它具有追逐利益的本性。人类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一旦受到资本主导,即进入所谓的“资本主义”。资本的运作是人类科技文化水平获得极大提升的表现之一,它将人类认识、改造外部环境的能力发挥到极致,乃至引发人与环境的异化。“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自身运动、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它的承受能力遭到忽视、无视,自然界不再表现为一个外在于人的、活生生的客观存在物,而是单纯地表现为满足人发展的生态需求、获得生态利益的工具。”[19]伴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开展,自然法则中规律性的东西已基本为人所掌握,人们认识外部世界的水平和能力获得极大提升,科技手段几乎无所不能。当科学技术的无限延伸与资本逐利的无穷欲望同时汇集于人这一主体之后,异化是人与环境的最终宿命。(www.xing528.com)

对人类而言,外部环境世界的那层神秘面纱已被揭去,环境成为人类自身发展的工具性存在。与第一个时期不同,人的位格在大自然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环境的位格消失殆尽,甚至降低成为人的对象性存在(也即客体),从而不具有与人所处地位相同的位格。环境最终异化为人类之外的一种物质存在,其作用在于源源不断地满足人类的各种需求,无限制地接纳人类制造的各种废弃物。大自然得以持续运行的固有法则,早已被人类的聪明才智抛掷脑后。与之相应,人类自身也逃不掉被异化的结局,其中的一部分人——资本家异化为资本的灵魂;另一部分人——劳动者则被异化为工具,“在异化的劳动中,工人丧失了作为能动的自然存在物所具有的属性,他们单纯地表现为工具,导致的结果就是工人生态权力和生态利益的削弱、丧失”。[20]

严格说来,这一时期的历史发展背离了环境正义所追求的目标,人与环境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出诸多的不正义。具体表现为环境危机日益严峻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以及二者之间的交叉。若要完满解决上述困局,人类必须在大自然的法则之下,妥善处置自己作为生物人和社会人的双重角色。这就意味着,“社会正义和环境保护的议题必须同时受到关注,缺少环境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可能变得不适宜居住。缺少正义,我们的社会环境可能同样变得充满敌意”。[21]

第三个时期的标志是生态伦理观的诞生。生态伦理是人对自身、对外部环境再认识之后取得的成果,是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情怀推及外部环境的结果。按常理推断,科学技术进步与物质财富增长带来的应是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生态环境的改善,可为什么环境形势恶化和社会矛盾突起却与之如影随形呢?就此,人类开始反思危机的根源,重新审视人与环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人具有社会性、关系性的本质,“人类文化的作用不是改造自然的本性,而是使自然更加美好……人类角色要求一种张力,它既是维护人类正义的主导者,又是彰显自然正义的使者,人类此时并将永远是生态正义问题的中间环节和关键症结”。[22]这似乎又退回到人类刚刚走出大自然的状态,其实不然,此时人类对外部环境世界的认识和理解是那时无论如何难以企及的。主观认识上的差距决定了人们处理与环境之间关系时所处的状态完全不一样,一种是消极被动的,一种是积极主动的。

从生态整体性上来看,人与环境共处于大自然之中,享有地位平等的位格,二者之间依据正义原则存在理论上的契约——生态契约。从属性来分析,人既是环境的存在,也是社会的存在,而且两种存在之间是共时性的。“从本体层面说,人和自然一起构成共同体,都是共同体中平等的一员。因此,作为环境的道德主体,必须从整体上去关心共同体当中的每一位成员,而不仅是出于这一类主体的利己主义的生态利益所为,应该体现各成员自下而上地位的平等、公正。”[23]换言之,人们的环境行为应该顺应大自然的法则,注重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人类对环境的保护其实就是对自身的保护。

此时的环境正义处于正义的高级阶段,人类对环境正义的认识已经从被动服从发展为主动追求了。人类在经历对外部环境的敬畏与征服之后,终究触摸到了环境正义的本质。“以生态的转向囊括人的转向,以生态正义的有效植入扩充现代社会正义的应有内涵,以生态的发展观取代以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表达了生态伦理视野下的价值观的深层转变。”[24]其实,作为生态系统的共同成员,人类与环境之间的正义始终存在于它们自身之中。而与此同时,社会正义中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则与环境正义出现了交集,这既是环境正义在社会正义中的体现,也是社会正义向环境正义的延伸。因为,“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观念往往是人类对待自我的态度和观念向外部世界延伸的结果,它直接折射出人类内部关系构成的复杂性。”[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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