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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子被杀害,保险欺诈开庭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婚之日买保险,百万保金是诱因,两月之内遭杀害,丈夫竟是嫌疑人。几天后随着犯罪嫌疑人王海涛在河北老家投案自首,被害人的丈夫陈建才在北京被警方抓获归案。旁白:公诉机关指控陈建才为骗取巨额保险金与王建民结婚,并用4万元人民币雇佣并纠集被告人王海涛实施了犯罪,之后作为王建民所投保险的惟一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金未果。

新婚妻子被杀害,保险欺诈开庭

新婚之日买保险,百万保金是诱因,

两月之内遭杀害,丈夫竟是嫌疑人。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陈建才、王海涛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4年3月31日

2003年9月5日17时许,年仅15岁的小颖回到家时,发现母亲王建民倒在血泊之中,身上有多处刀伤。随即拨打110报警。王建民离异多年,那一天是她47岁生日,一个多月前再婚,那么,是谁如此残忍杀害了她?几天后随着犯罪嫌疑人王海涛在河北老家投案自首,被害人的丈夫陈建才在北京被警方抓获归案。陈建才为什么要对新婚妻子下毒手呢?2004年3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疑团一步步被揭开。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陈建才、王海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陈建才为骗取巨额保险金,在与被害人王建民婚后不久,即为王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多项险种,赔付金额高达人民币150余万……

旁白:公诉机关指控陈建才为骗取巨额保险金与王建民结婚,并用4万元人民币雇佣并纠集被告人王海涛实施了犯罪,之后作为王建民所投保险的惟一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金未果。

审判长:陈建才,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么?

陈建才:报告审判长,我有意见。第一部分是关于保险问题,不是我为王建民入的保险,是王建民在2003年1月3日,在她前夫三天之内死亡的情况下,她受他的启发,她自己入的保险,并不是我为她投了多种险种。另外就是她死了以后,我去领保险金这个事情根本就是无中生有。

旁白: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建才认为证据不足,否认自己参与了杀害妻子的犯罪,另外,妻子被害后,他就把保险单和各种手续都提供给了刑警队,他手中没有任何凭证,无法领取保险金。也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希望法庭予以调查核实。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被告人陈建才,你和王建民是什么时候相识的?

陈建才:是2000年7、8月份吧。

公诉人:是通过什么方式相见的?

陈建才:通过婚介。

公诉人:通过婚介以后,你们确立了什么关系呀?

陈建才:开始是一般朋友,随着了解后来确立了夫妻关系,我们有性生活的来往。

公诉人:一直持续到什么时间?

陈建才:在她发生死亡之前。

公诉人:你向她建议过购买保险?

陈建才:没有。

公诉人:从来没有过么?

陈建才:从来没有过。

公诉人:是她本人向你提的么?

陈建才:她就受他前夫死以后的启示。

公诉人:她什么时候跟你提的?

陈建才:在非典之前就跟我提过,后来一直就没有弄。

旁白:陈建才承认,2003年5、6月份,他在大街上认识了平安保险公司的一名业务员。被害人王建民在前夫死后,曾向他提出要买保险,陈建才便帮她向保险员咨询,并表示要送她一份保险做结婚礼物。

审判长:将第一被告人带下去,提第二被告人。

审判长:王海涛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么?

王海涛:没有,下面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你什么时候到的北京?

王海涛:7月份。

公诉人:哪年7月份?

王海涛:2003年。

公诉人:那你们俩是怎么相识的?

王海涛:当时我在那坐着,陈建才过来问我:兄弟哪的?我说河北的,他说河北哪的,我说河北定兴的。然后聊了一会。

公诉人:都聊什么了?

王海涛:现在干什么呢,想自己零卖点货。他说你胆怎么样?胆量?我说还行,他说帮我办件事吧?我说什么事呀?他说我朋友想办个人。

公诉人:办什么人?

王海涛:就是杀一个人……(www.xing528.com)

旁白:王海涛,男,20岁,河北省定兴县固城镇人,2003年7月来到北京。工作没找着,身上带的钱却很快花光了。不得不靠向路人乞讨为生。没想到,他第一次向陈建才要钱,就被陈建才看中。陈建才在先后两次给了他30多元钱后,提出要他去杀一个人,并答应事成之后给他4万块钱。

公诉人:在你们去案发现场之前,你们两个还有什么接触么?

王海涛:第二天之后,到过了三天以后,有天晚上,他找我说,咱们明天9点30分到劲松西口713车站那,你等着我。

公诉人:除了去惠新里这个杀人现场以外,你们还去过别的地方么?

王海涛:去过。

公诉人:去过什么地方?

王海涛:就是光明楼那一间平房。

公诉人:你把去那的过程跟法庭陈述一下。

王海涛:当时我们就是瞎聊了一会,聊了一会之后,他说我带你去一个地儿,就是被害人租的平房那……

旁白:被告人王海涛交待,陈建才始终没有说要杀害的人是他妻子,最初想把作案地点定在被害人王建民在光明楼租的平房,由于怕邻居发现改在王建民在惠新里的住处。9月3日,陈建才将王海涛带到王建民家楼下,给了他一把黑把儿尖刀,一起来到王建民家中。

王海涛:被害人坐在沙发上,陈建材当时就在旁边的一个卧室,然后我就下手了。

公诉人:谁让你下的手?

王海涛:他没让我下手。

公诉人:你怎么下的手?

王海涛:拿绳子套住她的脖子,套了一半时掐脱了,然后陈建才过来按住她的双腿,然后说了一句快拔刀啊,然后我就拔刀了。她身上的刀全是我扎的。

旁白:王海涛先用绳子套王建民的脖子,但是没有套住,陈建才上来按住王建民的双腿,王海涛用尖刀猛刺数十刀,然后将绳子和刀扔在了案发现场。两人分手后陈建才拿出4万元钱作为酬金。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鉴于被告人陈建才在当庭的所供,拘审期间的供述不一致,我首先在这宣读一下陈建才2003年9月13日的供述和辩解,陈建才供述:因为我没有房子没有车,就想弄钱买房子买车,于是就想到了和王建民结婚,然后就想到了给她买保险……

旁白:公诉机关首先宣读了被告人陈建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原来在2003年6月中旬,陈建才就产生了先与王建民结婚再将其杀害,然后成为保险受益人这种想法,便在6月底开始咨询保险事宜。7月中旬提出要与王建民结婚,并威胁如不同意就杀了她。7月15日,结婚当天中午,陈建才打电话约来了保险业务员,让王建民自己出钱购买100万的意外保险和一个50万的医疗保险,以及一个大病统筹保险,这些保险的身故受益人不是王建民的女儿而是陈建才。如果王建民意外死亡,陈建才可获得150多万元的保金。办完这一切,陈建才开始寻找杀王建民的人。就这样,他在大街上物色到身无分文靠乞讨为生的王海涛。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金安琪,女,53岁,平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2003年9月10日证言,2003年7月8日晚……

旁白:保险公司业务员证实,在陈建才陪同王建民签保险合同时,王建民看上去不是很乐意,但是,也很听陈建才的话。

公诉人:相关的证言宣读完了,我在这宣读一下有关的鉴定结论,王建民的死属于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右胸壁,刺破肺脏,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尸体所见,显见未见有扼勒痕迹和王海涛所述的当时没有勒住是一致的。辨认记录,王海涛投案自首后,通过辨认,辨认出陈建才是为雇佣他杀害王建民的同案人。

审判长:陈建才你怎么解释呀?人家都能辨认出来你呀?

陈建才:他辨认出来我,是在他杀完人之后,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到底是不是我,我请求从公安局侦查的材料上看,让他出示物证和科学的鉴定。

审判长:被告人陈建才,对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什么解释吗?

陈建才:在2003年9月13日凌晨一点钟左右,他们开始逼供,我脚上有三个血泡,他们把我的脚用脚镣锁住手被铐住,他们拿皮鞋打我胸部。

审判长:你的意思就是公安机关对你进行刑讯逼供而获得的口供

陈建才:对。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光凭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惟一依据。

旁白:陈建才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多份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他于案发时在现场,也不能仅凭王海涛的供述来认定他参与了杀人犯罪,仍旧希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拿出更直接的证据证明他的罪行。对于陈建才反复称在9月13日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公诉机关走访了朝阳区看守所,对陈建才入所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了调查,健康报告上写明陈建才除自述有10年肺病病史以外,无其他病症。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下面我就本案部分情节,发表一下相关的公诉意见。从王海涛当天的口供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明有几点本不应该是王海涛所掌握的情况:第一,王建民和陈建才是夫妻关系,王海涛是怎么知道的?王建民在光明楼租的平房屋里边有一张床,一床被子、一个枕头,王海涛又是怎么知道的?王建民在惠新里的住处又是谁把王海涛引到那儿去的,他是怎么辨认出来的?而且陈建才当天提出的4万元钱用塑料袋包着王海涛也知道?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只有陈建才,就现在的证据中没有任何一个王建民的亲戚说认识王海涛,只有陈建才和王海涛两人的供述证明了他们俩在案发前接触过。

针对陈建才当庭推翻了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公诉人认为被害人王建民和陈建才恋爱前互不相识,相互间谈不上存在恩怨,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们婚后一个多月发生过什么矛盾冲突,只有通过陈建才杀人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的行为证明他杀害王建民的本质目的,是诈骗巨额保险金。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作为陈建才故意杀人诈骗保险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才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我不持异议,下面仅就对陈建才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发表以下意见。被告人陈建才与本案的第二被人告王海涛是属于共同杀人犯罪,在现有证据中,实施过程中是第二被告人王海涛持刀对被害人的身体要害部位实施了伤害……

旁白:被告人陈建才和王海涛的辩护律师是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出庭为二人辩护,陈建才的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陈建才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是提出,在二人共同作案过程中,王海涛是直接杀死王建民的凶手,陈建才没有用刀去杀害王建民。而且在实施保险诈骗时属于未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海涛的律师认为,王海涛是在公安机关不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正是由于他的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才将花钱雇凶者陈建才抓获归案,及时避免了保险公司的重大损失,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建才在公诉机关提出的多项证据下,拒不认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另行宣判。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建才为骗取巨额保险金雇佣他人杀害被保险人,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于2004年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陈建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2004年11月23日,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陈建才被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本案杀手被告人王海涛因自首及有立功表现,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辑徐锦华,特邀编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志海、郭鹏,旁白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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