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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中级法院1110工作机制:荔海千帆

时间:2024-0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未排除法定情形问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是审判工作的效率指标,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是对承办法官的基本要求。

南平市中级法院1110工作机制:荔海千帆

朱文如李清萍

“1110”工作机制中审判质效考评的“31率”实行以来,对审判执行工作产生了激励、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的正面效应,办案质效明显提高,但从一些审判人员反馈的情况来看,还存在部分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31率”部分指标存在的问题

1、调解率、撤诉率分开计算的合理性问题

案件审理中,调解率、撤诉率计算指标的目的在于鼓励承办人员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当事人息诉。在调解中,当事人或双方达成了和解,或直接同意撤回诉讼,无论是调解还是撤诉,结果都是让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案件审理追求的目的即已经达成,因此将调解率与撤诉率分开计算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2、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未排除法定情形问题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是审判工作的效率指标,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是对承办法官的基本要求。在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能够做到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但少数案件久拖不判的情况仍然存在,为提高审判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的设定确有必要。不过目前出现出于公告、评估、中止诉讼等法定事由需延长审限时却未从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计算基数中扣除的情况,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3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2、暂缓执行的期间;3、中止执行的期间;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因此,在计算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的指标时排除法定情形应是合法合理的,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是否可改为法定审限内(正常)结案率值得思考。

3、结案均衡度的准确把握问题

结案均衡度指标旨在防止结案大起大落,但其受到案件受理数和结案数两个因素的影响,结案数通过人为努力是可以改变的,但是每月的案件受理数不是人为可以控制均衡的,有时候受理多,有时候受理少,不受主观因素影响,该项指标较难把握。目前,均衡度权重在效率指标中占12%的权重。在“31率”中,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指数这两项指标已能较好地制约法官办案周期和结案的均衡度,再加以重比来专项评估结案均衡度,笔者认为不太合理。

4、发回重审率反应审判质效效果欠缺

中院在对发回重审案件统计分析后发现,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程序上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个方面的原因。程序违法主要包括违法缺席判决、遗漏诉讼主体、第三人处理不当。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遗漏事实、事实推定不当、判决处分不当。(www.xing528.com)

造成这些错误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主审人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调查不够,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质量意识弱,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造成适用法律不准确,审判质量不高;部分办案人员对法律基本知识和审判基本业务技能掌握不够全面;部分办案人员审判作风不够严谨细致,在审判环节中出现疏忽,以致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出现技术性错误和常识性错误,影响了案件质量;基层法院普遍强调独任制,少数复杂案件合议制也流于形式,合议庭组成人员普遍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案件结果基本由主审人决定,这也是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的原因。另外,上下级法院缺少个案审级监督之外的沟通指导机制,对一些有共性的问题,没有形成指导意见,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各基层法院掌握不一时,也会导致中院在统一标准时对原判决予以变更。因此,发回重审率难以客观的反映审判质效。

5、信访投诉率、再审审查率指标发挥应有效果问题

信访投诉率与再审审查率是衡量审判公正的重要指标,在审判人员的意识里,对案件审理的认识仍只停留在案件从立案到裁判结案即已完结,对裁判后是否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善未完全重视,一些案件裁判后,当事人穷尽了审判救济程序,则选择了信访途径,信访投诉量逐年上升,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负累,从社会效果上看法院形象也易造成较大损害。从目前的案件审理看,审判人员对信访投诉率与再审审查率思想上重视的普遍不够,难以发挥该指标衡量审判公正的效果。

二、关于完善“31率”指标绩效的建议措施

“31率”指标主要从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个方面衡量审判质量,是评价案件公正、效率、效果的“体检表”,如何更好地完善“31率”指标绩效,使其更加科学,更具可操作性是法院工作的重点。

第一,一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和一审服判息诉率“一升一降”的配套措施。提高审判质效,降低一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要加强对案件流程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日常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切实将日常监督工作做实、做好。笔者认为,对所有被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基层法院应当在全院或者业务庭等较大的范围内召开交流会,进行评析交流,总结经验教训。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对口部门进行反馈和交流。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难点问题,上级业务部门要开展专门调研,加强指导工作。建议建立跟班学习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基层法官给予跟班轮训六个月,主审十几个案件,通过上级法院的传帮带,提高基层法院法官业务水平、扩大基层法院法官审判视野。

第二,建立区分性机制降低信访投诉率。当事人不断信访的原因既有当事人自身因素的影响,亦有法院判决处理不公导致的结果。为降低信访投诉率,将信访苗头在源头上掐灭,笔者建议建立区分性处理的信访机制,对由于当事人自身认识或行为等因素引起的不断信访,各级法院可设立专门的信访窗口负责对信访者的释法说理,同时建立与政府其他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加强与当地的街道、村、居委会的信息沟通与联系,多管齐下化解信访人不断上访问题。对确属法院判决处理不公导致当事人上访的清楚,建立专人负责制,对案件当事人负责,并与相关业务庭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相互配合,对当事人因进行的上访行为负责到底,有利于及时了解当事人的上诉动态,采取有效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从而达到息诉息访的目的。

“1110”工作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追求永无止境,“31率”绩效考评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做好配套工作,使“31率”发挥应有效果,为“1110”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作者单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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