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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的因果关联:认识与争议

时间:2024-01-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是这样的论点,即并不存在连接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的因果规律。总而言之,这种观点就是主张,尽管心理属性事实上不可还原地有别于物理属性,但每一心理事件就是一个物理事件。断言这一观点陷入了副现象论,其主要渊源有两方面:一个与因果关系的本质联系在一起,另一个则和因果效力与解释价值之间的假定的纽带有关系。关于因果关系的法则学特征的原则要求的是,相互之间具有因果关联的事件必须是出现

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的因果关联:认识与争议

辛西娅·麦克唐纳

近来,有人指责说,非还原的一元论要么陷入了自相矛盾,要么陷入了副现象论。这种二难困境被认为是由该观点试图将下述三种显然自相矛盾的原则调和起来这一事实所使然。其一是主张,心理与物理事件之间存在着因果上的相互作用,在那里这种因果关系据说存在于一切个别事件之间。其二是坚持因果关系的法则学特征,即这样的论点:哪里有因果关系存在,哪里便有把如此相关的事件(但只是在某种特定的描述之下)连接起来的(普遍)规律。最后是这样的论点,即并不存在连接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的因果规律。(这一特征有时被描述为“关于心理的异态一元论”,它在逻辑上意味着心理学理论对于物理学理论的不可还原性。心理异态一元论包含的不仅仅是对于心物因果规律的否定;它还否定任何种类的心物规律、以及纯心理学规律的存在。在这里,我们不想就异态一元论的后两个方面发表意见,因此我们采用这一术语旨在把握与本文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一个方面——即那种认为没有心物因果规律的主张。)这些原则是可以调和的,只要再采纳一个论点就行了,这论点就是主张,每一标记心理事件也即是一个物理事件。既然它可以这样来理解,即成为一个心理(或物理)事件就是以某种方式予以描述(例如,以命题态度的词汇来描述),那么这种更进一步的论点便等于断言,每一心理事件都有一种物理描述,因此为物理规律“所涵盖”。总而言之,这种观点就是主张,尽管心理属性事实上不可还原地有别于物理属性,但每一心理事件就是一个物理事件。

断言这一观点陷入了副现象论,其主要渊源有两方面:一个与因果关系的本质联系在一起,另一个则和因果效力与解释价值之间的假定的纽带有关系。化解这两种责难是一件相当棘手的事情,因为它们的追随者常常把它们弄得混乱不堪。然而,因果关系的问题必须与解释的问题区分开来,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将分别讨论上述两种反对意见。

支持非还原的一元论的论证之所以有用,是根源于因果关系的外延性和推理法则的内涵性。如果A与B是因果相关的事件,那么不管怎样,它们就是如此被描述的。不过,A与B从属于其下的那种因果规律乃是由于(部分地)包涵于其中的描述而成为一条规律的。反对的人会附和说,这也许是真实的,但那只是事情的一部分。将那些在因果上相关的事件加以分解将会表明,那些事件中的某些属性并不存在因果上的关联。下面出自洪都里奇的一大段引文阐述了这一点:

抚平餐巾的,不是茶壶的年限或(原文如此)光泽,而是它的重量。使门能够反射光的东西,不是门的重量而是它的色彩。因此,对于究竟是什么引起某物这一问题的最自然的回答便是普通事物的一种属性。不过,有必要立即予以拒斥的是,这里所说的东西是一种一般性的属性,一种普遍的属性。抚平餐巾的东西并不是重达1磅这样的一般属性,因为这种一般属性是重为1磅的茶壶之外的东西。如果该茶壶的重量发生了变化而该餐巾又没有被抚平,那么就有一般属性……这一来,我们便进到了这样的观念,即抚平该餐巾的是该茶壶的重量,亦即该茶壶的个别的属性……它不是那个茶壶的全部性质,或者说它重为1磅之外的任何个别的属性,而是重为1磅这一一般属性的一个例示……严格说来,原因就是个别的属性……

心理的因果关系的真谛在于:如果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真的能相互影响,那么它们一定是由于它们的某些(而不是全部)属性而如此的。而且这些属性,即“因果相关”的属性,是在连结这样一些事件的规律中可能出现的属性的主要候选者。事实上,洪都里奇认为:“关于因果相关属性的法则学特征的原则”是关于因果关系的任何合理说明所必需的。这样一来,这种对因果性与规律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便为异态一元论带来了麻烦。因为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究竟是由于哪一些属性,一个心理事件才与物理事件发生因果上的相互影响?如果回答是“心理的属性”,那么接踵而至的似乎是对异态论的否定,因为它是关于出现在连结因果相关的事件的规律中的那些属性的表达式。另一方面,如果回答是“物理的属性”,那么任何已知心理事件的“心性”似乎不再相关于它与别的事件的相互影响,进而副现象论似乎便粉墨登场了。

我们不妨假设,因果性与规律之间的关系是已述的那种关系。这一来,心物之间的无规律会导致心理的无用吗?对此不乏更深入的论证,而我们认为这种更深入的论证依赖于二元论的偏见。长期被忽略的是属性与其例示之间的至关重要的区分。洪都里奇正确地强调,正是那个得到例示的属性(“个别的属性”)才具有因果上的有效性。不过,当他转向对非还原的一元论的抨击时,似乎又忘记了这一点。如果我们真的坚持认为,因果关系是标记事件之间的关系,而且正是与事件类型相联系的属性的例示具有因果上的有效性,那么那种“关于因果相关属性的法则学特征的原则”便应予修正,以便能完成“……因果相关属性的例示”。这种修正将使那种注定会导致副现象论的论证失去效力。一些实例也许有助于我们弄清事情为什么会是这样。

与任何事件类型——诸如射击——相关联的便是属性,例如正在完成一项射击的属性。这种属性将由作为那种类型的标记的任何事件所例示。而且,任何标记事件都“有”这样一种属性,这种涵义就在于它是那个属性的例示这一事实。例如,1984年3月4日星期日午后12:00约翰射中乔,便是这种类型即“射击”的一个标记,而且那一事件由于例示了它而具有作为一项射击活动的属性。

假设有一个心理事件,如苏珊想要喝酒,引起了苏珊的身体上的物理事件,比如说她的手臂运动。那么有一点可以肯定,作为属性的例示的一个事件,即想要喝酒(也许是其他饮料),就在因果上相关于作为属性的例示的一个事件,即苏珊的手臂运动。但是确定无疑的是,任何事件都可以是一种以上属性的例示。即是说,不同的属性可以在同一个“个别属性”(用洪都里奇的术语说)中得到例示。例如,苏珊想要饮酒的愿望不仅可以是作为饮酒愿望这一属性的一个例示,它还可以是不同的属性如作为饮水的愿望的例示。约翰向乔射击是作为一种射击活动这一属性的一个例示;但它也完全可以是作为手指的运动这一属性的例示,以及作为扣动扳机活动的属性的例示。

关于因果关系的法则学特征的原则要求的是,相互之间具有因果关联的事件必须是出现在因果规律中的表达式所述及的属性的例示。它并不要求,为一个事件所例示的每一个属性都必须如此:更确切地说,洪都里奇关于“因果相关”的属性的描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想阐明这一观点。而关于因果上相互作用的原则要求的则是,因果上相关的事件由于它们的某些属性而必须如此;因此,如果作为属性的例示的任何事件,如有一种想要饮酒的愿望,引起了一个也是作为属性之例示的事件,如手臂的运动,那么由于它的某些属性,它就一定是如此。但是,这里的“属性”一词在属性与其例示之间模棱两可。既然任何事件都能够是两种或更多的不同属性的例示,那么情况也完全可能是:同一个事件既可以是作为想饮酒的愿望这一属性的例示,也可以是另一属性,比如说作为一种大脑事件的物理属性的例示,在这里,作为前一种属性的一种例示正好也是作为后一种属性的一种例示。这就是说,不同的属性是可以共例示的;就这个特定的事件而言,它们“分享”着同样的例示。它们在属性层面上的差异是由两种属性所决定的,而不总是共例示的。这样,想饮酒(一种心理属性)这种属性的例示将符合关于“属性的因果相关例示的法则学特征原则”的要求;由于该例示为规律所涵盖,因而它是因果相关的。

这样的心理事件的“心性”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不再是因果上有效的呢?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吗,即心理属性如想要饮酒的属性不能包括在连接心理的东西与物理的东西的规律中?这完全忽视了下述观点,即因果关系乃是标记事件之间的关系,因此也许是某些属性的例示将一些事件与其他事件因果地连接起来,也许不是。心理属性的例示完全可以具有因果上的效力。而且,如果一种心理属性的例示正是一种物理属性的例示,那么尽管这些属性本身有差别,但异态一元论者便能理所当然地坚持说,前者既可以具有因果上的有效性,又可以是能够涵摄在因果规律中的属性的一个例示。在我们看来,坚持别的观点就等于主张,作为心理属性之例示的事件绝不可能是(同一于)一种物理属性的例示。而这究竟是否更甚于二元论的偏见一时还无法明断。

这种回答也许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其理由就在于存在着作出下述假定的倾向,即认为,为了使一种心理属性在因果上有效,其任何例示都必须有别于一种物理属性的任何例示。因此,如果每一心理事件都是一种物理事件,那么任何作为心理的东西的事件的因果有效性将似乎要求:它必须同时既是一种心理属性的例示,又是一种物理属性的(不同的)例示。

但是,我们为什么要假定事情一定是这样呢?假设心理属性随附于物理属性,其意思大致是说,如果任何两个对象(如有机体)相对于后者来说是难以辨别的,那么它们在前者那里就是不会有歧异的。进而便有理由假定:虽然心理属性与任何单个的物理属性未能整体地相互关联起来(更不用说以任何类似规律的方式),但它们可以与这样一些属性的一种析取(也许是一种无限的析取)相互关联。这促发了下述思想。许多物理属性,如作为有颜色的或作为动物的属性,显然有别于它们可以表现出的许多特定形式(诸如是红色的或绿色的,或是一只老虎),因为由一个对象对一种更确定的属性(例如红色的属性)的占有可衍推出对更易于确定的属性(例如有色彩的)的占有,而反过来则不是如此。不过,没有人愿意假定,一个对象的彩色范例比如说红的范例首先要求,它必须是作为红色的属性的一种例示;其次要求,它必须是第二种有关的属性即作为彩色的属性的一种(不同的)例示。如果是这样,作为前者的一种范例,恰恰也是作为后者的一种范例,尽管这些属性本身有差异。这是否意味着彩色在因果上是无效的呢?当然不是这样;因为因果上有效的任何事例——在其中,那种属性的一种更确定的形式得到了例证——也就是这样的事例,即就因果关系的外延来说,彩色本身的范例在其中是有效的(试想具有重量的属性与重达2.3公斤的属性)。

同样,还可以论证说,心理属性以一-多的方式与物理属性相互关联着(尽管不是以整体的方式),亦即与下述推断相互关联着,这推断是,前者的任何例示同时也是一种或另一种更确定的物理属性的一个例示。正是由于红色也就是彩色,因此人们可能会说,成为那种属性的例示,即成为一大脑事件B,可以成为那个心理属性的例示,如有疼痛。而且,如果前者的例示在因果上是有效的,那么后者也将同样如此。人们可能被诱使作出这样的责难,即这种红颜色的情况完全不同于上述所设想的大脑事件B或疼痛的实例,因为正是在前者那里而不是在后者那里,一个对象(有机体)对被随附的(“基础的”)属性(红)的占有在逻辑上可衍推出对随附属性(彩色)的占有。但是这一点,即便是真实的,也与现在的主题没有关系。这里所描述的随附性,指的是属性之间的这样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属性与一组(不同的)属性之间的关系),以至于如果任何两个对象(有机体)对被随附的属性来说是没有区别的话,那么它们在对随附的属性的占有方面便是不可能有歧异的。不过,关于“不能”这一模态的理由或根据,会因情况变化而相互有别,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第三部分再予以阐述。

我们早就说过,一旦副现象论者的论证以必要的方式得到补充,它仅仅通过二元论的偏见就能达到所企求的结论。坚持心理属性的例示一定有别于物理属性的例示,其实就是展示这样一种偏见。可怕的是异态一元论的一贯性。我们相信,即使我们赞成“关于属性的因果相关的例示的法则学特征的原则”,但我们已经说明了,它是一贯的。不过,通向副现象论的结论有一种不同的路径,即经过对行动的解释的讨论而迂回进行的途径。我们下文要讨论的正是这一点。

有人断言,对副现象论的否定必须依赖于对“对象据以被假定有相互作用的那个特征的内涵解释的恰当性”,或者说依赖于这样的“确信,即相信作为心理的事件乃是任何关于行动的充分解释的不可排除的一部分”。这些表述意味着,这种反对意见有两个组成部分。其一是心理主义的因果解释是不可能的;其二是即使这是可能的,也将是多余的,因而是可以排除的。我们将依次讨论这些反对意见。

也许可以认为,有这样一种非常简捷的方法,心理解释的有效性可以以此建立起来,这种方法走的就是那种常见的“理由即原因,因此理由-类型的解释即因果解释”的道路。我们的主张是,只有某种关于单一因果解释的说明被接受时,这一点才能被认可。理由就是行动的物理原因这一假设,显然不足以证明那种认为理由-类型的解释即是因果解释的断言。人们不得不说明下述两点以补充这一假定,(a)理由-类型的解释即是解释,(b)它们即是因果解释。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只须将讨论的中心集中于围绕因果解释所产生的问题,特别是心理的因果解释是否可能,以及如果可能,它是否基本上是多余的这样的问题,就足够了。

提供因果解释有两种不同的途径;其一是通过因果规律的途径(法则学上的因果解释),其二是通过单一因果陈述的途径(即单一因果解释)。副现象论者的反对意见很显然集中在前者上。根据这种观点,两个在因果上相关的事件,A与B,只有在某些描述如A′与B′之下才能例示因果规律。这些描述构成了详细说明这些事件所从属的规律的条件句的前件与后件。粗略地说,当一个人拥有这种类型的解释时,他将有理由预期,每当事件A的、与原因有关的属性出现时,事件B的、“与结果有关的”属性将随之出现。正是这些关于属性的标准的描述,占据着法则学上的条件句的前件与后件的位置。

如果这就是对因果解释来说所能有的一切,那么很显然,解释的副现象论将是根源于赞成对心-物因果规律的否定。不过,也许有人责难说,上述关于法则学的因果解释的说明太苛刻了;由于不是A′和B′构成似规律陈述的前件和后件,因此这种反对意见进一步指出,人们能够得到对A和B的描述,这些描述接近于那个规律中所例示的那些描述。例如,“砖头的抛出”能解释“窗户破碎”,即使“砖头的抛出”和“窗户破碎”并未包含在似规律的陈述中,如果从该解释中所用的词汇到规律的严格陈述中所用的词汇,存在着一种相当平和的转换的话。我们乐于接受这种修正,但它未必能帮助异态一元论者,因为正是心理词汇的这种特殊性常用来论证还原的不可能性。不管“平和的转换”可能意味着什么,它也未必能够消融内涵的词汇与外延的词汇之间的尖锐冲突。由此人们不得不推断说,我们的一元论者必须放弃那种认为人们能够拥有这种类型的心理的和因果的解释的主张。

这一结论并不令人诧异,因为它正是这种认为心-物因果规律并无用处的一元论原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因果解释有可能从这种结论中幸免于难,因为在单一的因果解释中,我们可以发现足够的外延来保证下述结论的成立:即从心理上得到描述的事件A,可解释从物理上描述的事件B为什么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一项决定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依赖于人们所理解的“解释”这一术语所起的作用。如果某人希望所有的解释都有一种预见功能,那么他就不大可能将这种类型的单一因果解释视为纯粹的解释。其理由是不难明白的:该外延(更严格地说,指称的透明性)所利用的同一性只是一种标记-标记同一性。即是说,心理的和物理的属性并不同一,而只是它们的例示相同一。如果表示心理属性的表达式不属于涵盖了类似因果规律陈述的那个类型,那么对(从心理上描述的)此事件解释(从物理上描述的)彼事件为什么发生的详细说明,将不会使解释者有条件预见:一旦此心理属性再发生时,彼物理属性也将再次发生。不过,如果人们撇开预见,只考虑解释,那就没有理由不将这种情况视为纯粹的解释。毕竟,它起到了一种因果解释必须起的作用;它详细说明了在待解释的事物中何种事件引起了所描述的后果。更重要的是,它还认可了这样的反事实,即如果在该解释中被提到的事件没有发生,那么情况就会完全不同。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被提到的属性的例示(如想要喝杯饮料)在因果上是有效的。倘若这个例示不发生,那么(除了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事例),被解释的事件(她的手臂伸向水)也将不会发生(或至少只有很小的可能性)。一般意义上的科学解释也具有这种单一因果解释的特征。简言之,“我们可以说,科学解释,如同单一因果解释一样……总是关于实际的结果而非某些其他可能的结果为什么发生的解释;这样的解释总是这样进行的,即说明:基于实际上已知的条件,实际的结果比它在其他情况下更偏向于这些选择。”

诱使人们以为这种解释缺乏基本构成成分的东西常常是源于这样的一种感觉,即除非一种解释被证明是正当的,否则它便不是真正的解释。而要作出证明又有赖于预见性和规律性。在没有这种证明的地方,人们就会被诱使着认为,我们的确没有解释。不过,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证明为正当的并不是心理和物质属性之间的恒常连结,而是那种认为此心理事件引起彼物理事件的主张。后一种主张,假如是一元论,显然是可检验的,不管心理的和物理的属性之间的恒常连结是不是出现。因此,单一因果解释是可能的,即使在该解释中所采用的描述指的并不是法则学上相关的属性。

完全可以感觉到,甚至在这种解释中,在一种既定的情形之下,并非任何关于原因的描述都是解释性的。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其本身又不妨碍借助于有关的心理描述而遴选原因的真正解释的可能性。一种无关的、而且完全可能失去了解释意图的描述,就是这样的描述,它把原因说成是这样的事件,比如说“我的祖母今天早晨嚼烤面包时想到的那个事件。”这是一个基本上难以理解的遴选原因的方式,人们几乎不会被诱使说,那个描述能让我们洞察被指称的事件的因果相关特征的本质。它可能曾经是解释性的,那可能仅仅根源于解释的实用本质。如果某个需要这种解释的人对于所指称的事件的本质具有独立的知识,进而能在所给予的描述下将它分辨出来,那么我们就可以那样看待它。不过,即使我们足够宽容地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种解释被给予了,那么也仅仅是由于提问者所能获得的独立的知识的许可才奏效的。如果心理主义的因果解释遵循这种模式,那么它确实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幸运的是,并没有理由怀疑它是这样。常常涉及到这样一些解释的描述提供了接近那些属性的直接通道,这些属性的例示在因果上是有效的。即使不求助于关于该原因的本质的独立的知识,那些探寻解释的人也能如愿以偿。(他们甚至不必知道,因果上相关的例示同时也是一种物理属性的例示。)

如果副现象论者的反对意见归结起来就是这种认为任何心理因果解释都不可能的论断,那么单一因果解释的有效性将足以平息这种反对意见。不过,还有一种不同形式的反对意见,它考虑到了这类解释的可能性,但坚持认为它们基本上是多余的。据说,这种多余性是源自物理理论的无所不包的本质。对于未来的任何物理状态,预言这种状态的最理想的理论将是物理理论,即物理学。根据一元论,物理学仿佛就是我们所需要的全部,而所有其他关于将来的状态为什么会发生的解释好像基本上都是可以排除的。

这种反对意见好像能被轻易地驳倒,因为它似乎采取了下述形式:(a)心理解释对解释行动似乎是必不可少的;(b)物理学的解释可以解释行为;(c)任何行动都同一于某些行为;(d)因此物理学的解释能够解释行动;(e)这样一来,心理解释便是多余的了。鉴于解释的假定的内涵性,因而从(c)到(d)的演进是可疑的。

不过,这种观点更为复杂。甚至在经典的演绎法则学解释中,也容许某些替换形式。尤其是,已有论证表明,替换形式由于(Ⅰ)保持了属性同一性,(Ⅱ)包含了法则学上相关的属性,因而也许是合法的。很显然,(Ⅰ)并没有为那个替换形式提供必需的说明根据,而且非还原的一元论者好像能避免(Ⅱ)所特许的替换形式,其方式是坚持主张,随附性能与还原清楚地区别开来,因为它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基础属性与随附属性之间的这样一些法则学上的联系。这一目标是否能实现,以及这是否确实是它的目标,仍是聚讼纷纭的问题,因此,我们现在必须转向对随附性问题的讨论。

随附性已有多种多样的定义,详尽地评述所有这些定义超出了本文的范围。我们现在的兴趣主要限于下述问题,即在对随附性的任何合理的阐述中,法则学上的联系是否必要?如果是必要的,那么这与非还原一元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否相矛盾?如果法则学的联系被证明是必要的,那么这第二个问题似乎是可以解决的(与非还原的一元论相反);这似乎正是黑尔和布莱克本两人的立场。但是,戴维森的异态一元论的基本前提是这样一些前提,它们要求对因果相互作用提供似规律的支持,并在否定任何心理主义-物理主义的规律的有效性的同时,断言心-物因果相互作用能够发生。这种被认为是无效的规律类型显然具有因果关系的性质,而且应该明确的是,如果在基础(物理的)属性与随附于它的(心理的)属性之间有一种法则学上的联系,那么它就不是一种因果上的法则学联系。我们关于随附性的种种定义要求的是,心理的东西是与物理的基础同时得到实现的;它们并不认为,随附属性之形成是因为物理属性的一种更早的构形。

现在情况将很可能是这样:如果心理的东西与物理的东西具有法则学上的联系,那么一种派生的“暂时的规律”便会应运而生。如果我们有下述这些法则学的条件句:

(1)P1 T1→M1 T1

(2)P2 t2→M2 t2

(3)P1 T1→P2 t2那么将可能推出:

(4)P1 T1→M2 t2(其中P与M分别表示的是物理的和心理的状态,且T1<t2).

这样推导出的规律的存在不一定威胁那些前提,因为“无因果规律”的要求完全可以改写成“没有非派生的因果规律”,进而该论证便能成立(当然,对因果规律要求的修改表明,非派生因果规律对于支持因果相互作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还应该指出的是,在这种对非还原的一元论的辩护中存在着一种隐伏的困难。戴维森对心-物因果规律存在的否定似乎依赖于那些一般不利于心-物法则学联系的主张(例如,关于心理的整体论,以及心理的和物理的术语对应于不同的示证规则)。如果随附性需要这样一种联系,那么要否定连接两者的(非派生的)因果规律,就不得不寻找另外的根据。然而,随附性需要法则学的关系吗?

我们的讨论将依照J.金近来尝试的关于随附性的两种不同概念的定义而展开。“弱随附性”可以这样予以描述,即对于两个非空属性族A与B来说:

“A弱随附于B,当且仅当,对于任何x和y都必然是,如果x和y都具有B中的所有属性,则x和y也都具有A中的所有属性——即是说,关于B的不可辨别性可衍推出关于A的不可辨别性。”(www.xing528.com)

对我们来说有关的一点在于,弱随附性实在太弱,因而不能为我们相信物理的东西决定心理的东西提供任何理由。正如定义所述,只是在任何可能世界内部,它妨碍了两事物在基础属性中的一致的可能性,而同时又妨碍了它们在随附属性中的相异的可能性。换言之,跨世界B的不可辨别性容许跨世界A的可辨别性。这与我们的下述直觉是背道而驰的,这直觉是,如果A随附于B,则若任何对象变得与B类似,那么它也将变得与A类似。即是说,任何具有有关的B属性的世界中的任何对象,相对于A属性来说,与任何具有那些B属性的世界中的所有那些其他的对象应该是不可分辨的。如果事实不是这样,那么我们便面临着一个难题:那些世界为什么被如此分隔开了?用布莱克本的话说,为什么没有“混合的”世界?对于这一问题似乎没有合理的回答,这表明关于随附性的界定有必要像下面这样再加强一些:

“A强随附于B,仅仅在这样的条件下,且必然地,对于每一个x和A中的每一个属性F来说,如果x有F,那么B中便有一种属性G,以致x有G,而且必然地,如果任何y有G,那么它便也有F。”

强随附性与弱随附性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第二个“必然地”,很显然,正是这一点导致人们主张,随附性需要法则学上的关联。因而它还引出了这样的建议,即(物理主义者)关于行为的解释便足够了,而关于行动的心理主义解释则可能被取而代之。如果在上述的界定中,人们将“G”当作是一种物理属性(或物理属性的一种合取),将“F”当作是一种行动-属性,那么关于某物为什么是G的一种解释便应该能解释它为什么是F。或许,这就是多余论者的主张。

当然,事情决非如此简单。还存在着这样一些关于被随附的基础之中的属性的无穷集合的问题,如人们能否完成关于心理属性的布尔运算的问题;从这些布尔运算中能获得什么结果的问题(例如,物理属性本身的补集还是一种物理属性吗?物理属性的合取能形成一种自然类别这样的东西吗?)。我们将假设,这些疑问能够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以便全神贯注于两个相关的争论,即被设定的认识论问题与所涉及的必然性的本质问题。我们之所以说这些问题是相关的,是因为如果这种必然性是一种科学规律的必然性,那么人们从关于基础属性的知识中“迅速读出”随附的属性,这似乎是不成问题的。如果人们以为随附的唯物主义像还原的唯物主义那样发生作用,那么这种观点就得到了加强。在后者那里,还原的发现旨在为唯物主义提供辩护;因此可以认为,对前一种唯物主义的辩护有赖于对这些随附的依赖性的发现。

我们的看法是,这一点是错误的,因为随附性之被引入是为了使基于不同的理由而接受的唯物主义保持一贯性。为了证明唯物主义的正确,没有必要发现这些随附的依赖性。它们更有可能是基于推论的根据而约定的,这些根据是相当普遍的,从而使随附的唯物主义成为一种合理的形而上学命题。我们无需深入讨论这种形而上学命题的理由,但的确有必要注意到,如果上面的论述乃是关于随附的唯物主义的一般定位的正确描绘,那么所涉及到的那种类型的必然性就将是形而上学的必然性。

这与解释的多余性问题有什么关系呢?这种认为多余的反对意见的要点在于,随附性必然导致对心理主义解释的排除。这种主张由于下述假设而貌似有理,这假设是,假如我们能从物理上解释所有行为,则我们便能解释行为在法则学上与之关联的东西。我们已经说过,只有当这些依赖性是能被认识的时候,这种替换的假设才能得到辩护,同样,只有当这些依赖性类似于科学上的规律时,它们才能被认识。如果它们不是这样,而事实上是形而上学的规律,那么那个认识论的观点就是莫明其妙的。其实,心理的属性无需从物理的基础中“迅速地读出来”。如果它们不是这样,那么这将使这种替代性的论证变得苍白无力。心理解释在某一天是否将被证明是多余的这一问题由此也就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我们关于这种主张多余的反对意见的讨论尚不是定论。在文章的结尾部分,我们最好是来看看这种反对意见的效力。人们会被诱使认为,如果物理理论比其心理主义的对手更有力量,那么对物理主义的解释来说,心理主义的解释便只是一个填空补缺的东西,由于目前的无知,它将出现,但暂时又无法得到。目前,隐藏在这种工具主义的反驳之下的是那种实证主义原则的残余,根据此原则,对于专门科学唯一能采取的态度就是,要么认为它们专门探讨一个不同于物理理论的论题的论题(二元论),要么认为它们(在原则上)可还原为物理理论,因而是可以排除的。但是这似乎被证明太过分了:它不仅不利于预期的目标即心理主义解释,而且有碍于所有那些主张存在着某种不同于物理理论的独立性的科学。简言之,它将一种工具主义的阐释强加到所有那些不适合法则学上的因果模式的解释之上,例如生物学理论中的功能主义解释。如果——似乎也可能如此——任何声称探讨随附于物理属性的属性(但不能还原于它)的科学,将被禁止采用法则学上的因果解释,那么任何关于随附性的科学也将被认为提供了基本上多余的解释。

尽管工具主义的一般问题在这里不可能得到裁决,但我们所述的足以表明这种反对意见的力量(反对所有“关于随附的科学”)与源泉(二元论或还原)。当然,更讲究实际的人也可能乐于主张,只有物理学能为我们提供真正的解释,而其他的科学在原则上一定能还原为物理学。由于这种主张为中间的立场为什么是稳固的、随附性为什么能够是真实的、不可还原的、且不依赖于二元论的本体论等问题提供了一种论证,便将它嘲笑为一种实证主义的偏见,其实是无济于事的。人们不得不加以辩护的论断是:一组属性不是可还原的但却是真实的;否则,例如通过解释随附性怎么可能独立于随附的属性的假设的真实性而存在,就能驳倒这一观点。假如这种辩护的本质将依有争论的随附属性的种类的不同而不同,那么一种一般的辩护便似乎是不可能的。在这样一些辩护中,尽管我们认为最为重要的东西是被假设为真实的随附属性的因果地位,但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我们所提供的正是这样一种说明,即说明心理的东西的因果地位如何在反击副现象论的那种进攻中得到保护。在其后的几个部分里,我们已经表明,副现象论者在否定心理主义解释具有真正的解释力的过程中,正好也否定了在二元论和还原论之间存在着一种稳固的中间立场的可能性。这样一种折中方案显然是可能的,但是其现实性不得不依据充分的理由逐一予以论证。本文所论证的是,非还原的一元论的根据并不像副现象论者的反对意见试图使我们相信的那样脆弱。

注释

①例如,参见泰德·洪都里奇:“论异态一元论”,《分析》,42(1982),pp. 59-64;以及“心理的类规律联系及其问题”,《探索),24(1981),pp.277-304;H.鲁滨逊:《物质与感觉》(剑桥,1982),特别是其中pp.8-13;还参见J.金:“心-身问题中的因果性,同一性与随附性”,载《中西部哲学研究》,4(明尼波利斯,1979),pp.31-50(特别是其中p.47)。关于异态一元论的经典表述,参见D.戴维森:“心理事件”,载福斯特与斯旺森编:《经验与理论》(阿姆赫斯特,1970),pp.79-101,重印于戴维森本人的《关于行动与事件的论文集》(牛津,1980)。

②T.洪都里奇:“原因与假设p,即使x,依然为q”,《哲学》,57(1982),p.292。

③参见T.洪都里奇:“论异态一元论”,同前,p.62。

④H.鲁滨逊表达了一种几乎完全相同的批评:“……相互作用并不取决于某种外延的因果关系,而取决于关于下述特征的内涵解释性关联性,正是由于这一特征,那些对象才发生假定的相互作用。”同前,p.12。还可参阅J.金:“疼痛只是呻吟的随附的原因,它的因果作用依赖于它的中枢关联物的因果作用,后一作用对呻吟有直接的因果作用……从某种重要的意义上说,这种疼痛并没有独立的因果力量……。”不过,金的结论比洪都里奇或鲁滨逊的结论更肯定一些。“如果这就是副现象论”,他说,“那就让我们充分利用它吧!”金,同前,pp.46-47。

⑤一方面的事件类型、标记与另一方面的与这些类型相关的属性及其例示之间的类似性,不管是赞同戴维森式的事件类型观还是赞同金的事件类型观,都是成立的。二者都将事件解释为非重复的、有时间性的特殊事例,因而是能占有属性的个体。

⑥这便是金在“论心理物理随附性”一文中关于它的描述,载《哲学研究》41(1982),pp.51-70,也可参见《美国哲学季刊》15(1978),pp.149-56。有许多困难与随附性概念紧密相联(例如,参见H.鲁滨逊在《物质与感觉》一书所作的讨论,同前),但是这些困难对这里的讨论无足轻重,因此,我们在这里将不着力于这些问题的讨论。

⑦例如,参见金:“随附性与法则学上的不可通约性”,同前。

⑧在我们看来,正是这种在属性与其例示之间的区分中的失败,构成了诸如洪都里奇和史密斯这样一些人争论的核心。参见洪德里奇:“异态一元论:对史密斯的答复”,《分析》43(1983),pp.147-149;以及“史密斯与莫夫的成功”,《分析》44(1984),pp.86-9;彼特·史密斯:“对异态一元论是坏事吗?”《分析》42(1982),pp.220-4;以及“异态一元论与副现象论:对洪都里奇的答复”,《分析》44(1984),pp.83-6。

⑨参见鲁滨逊,同前,p.12。

⑩洪都里奇:“论异态一元论”,p.64。

试比较S.P.斯蒂克的论述,他宣称,“关于行为的民众心理学解释应当理解为日常的因果解释”,这一断言现在看来乃是“一种非常正统的观点”,载A.伍德菲尔德编:《思想与对象》(牛津,1982),p.156,我们反对这种“正统观点”。

关于认为说明(a)便足够了的人,可参阅C.麦金:“行动及其解释”,载N.博尔顿编:《心理学中的哲学问题》(伦敦,1979)。

这通常被陈述为对心-物规律的否定。不过,并非所有的规律都具有因果关系的性质,因此我们的更有限的否定本身并不导向彻底的异态论。人们可能想要坚持的是,存在着心-物属性例示的规律。这并不影响我们的论证。

参见J.伍德沃德:“论单一因果解释”,《认识》21(1984),p.240。我们同意伍德沃德关于单一因果解释这一特征的阐述,但拒绝他关于其外延的论述,他认为其外延依赖于那种关于保留了“对比中心”的句子的概念。

洪都里奇(在其“论异态一元论”中)似乎就采取这一路线,认为心理主义者的因果解释是多余的,同样的观点也见于金的“心-身问题中的因果关系、同一性与随附性”一文。

试比较J.伍德沃德:《解释的不对称性》,载《科学哲学》51(1984),pp. 421-442。伍德沃德关心的是量值的同等性,因此我们的术语表达将与他的有所不同。

关于这一问题的概览和文献材料,最好参见:《南方哲学杂志》,增刊,T.霍根编(1983年斯平都(Spindel)会议:随附性)以及J.金;《随附性的概念》,载《哲学与现象学研究》45(1984),pp.153-177。

参见R.H.黑尔:“论随附性”,载《亚里士多德学会增刊》,58(1984),特别是其中pp.15-16;以及S.布莱克本:《随附性问题再思考》,载I.哈金编:《分析的思潮》(剑桥,1985),尤其是其中的pp.58-61。

参见金:“随附性的概念”,p.158。

参见S.布莱克本,同前。

参见金:“随附性的概念”,p.165。事实上,我们并不相信这种定义是充分的,但这种不充分性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并无干系。

这似乎是丹尼特的观点,参见其《脑猝病》(剑桥,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78)。

关于某些生物学理论中有说服力的非还原论观点,参见J.杜普雷:“科学的不统一性”,载《心灵》92,pp.321-46。

参见S.布莱克本关于道德属性的随附性的说明,载《词语的传播》(牛津,1984,第6章)。

【注释】

[1]本文原载L.斯蒂文森等编的关于行动哲学的论文集:《心灵、因果律与行动》,巴兹尔·布莱克韦尔,1986。现据此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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