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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船员管理:模块二登记

时间:2024-03-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船主仍为蓝庆强。“桂北渔16311”号渔船经历了两次所有权的变更,最后的受让人为原告,但该两次所有权转移均未依法进行船舶变更登记。船舶的最后受让人罗文辉、姜洪帮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要求;水运公司作为光船承租人,全面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工作,故应对该碰撞事故首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即船东李国庆、陈保生应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与船员管理:模块二登记

模块二 船 舶 登 记

任务目标

◆了解船舶登记的概念和种类

◆熟悉船舶登记的作用和意义

◆掌握船舶登记的条件

◆掌握各类船舶登记的程序

案例导入(www.xing528.com)

2001年2月5日原告罗文辉、姜洪帮所属的“桂北渔16311”号渔船自北海起航,开往涠洲岛附近海域从事捕捞作业。次日上午,约11时30分,一艘名为“海龙1”号的大船快速驶近并撞到渔船船尾角,致使渔船右尾角被撞散、机舱进水。碰撞后不久“桂北渔16311”号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落水。约40分钟后,落水人员获救。

另查明,“桂北渔16311”号船系木质单底拖渔船,登记船主为蓝庆强。2000年8月,蓝庆强将该渔船卖给刘世连。同月10日,刘世连又以6800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原告罗文辉、姜洪帮。两次转让均未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船主仍为蓝庆强。“海龙1”号轮为钢质油船,船舶所有人为被告李国庆、陈保生,1998年5月13日起至2003年5月12日,该船以光船租赁的形式租给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水运三公司(以下简称水运公司)。

北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桂北渔“16311”号渔船和被告所属“海龙1”号船舶在驾驶船舶过程中都有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原被告船舶对碰撞事故的发生互有过失,按照过失比例承担责任。“桂北渔16311”号渔船经历了两次所有权的变更,最后的受让人为原告,但该两次所有权转移均未依法进行船舶变更登记。船舶的最后受让人罗文辉、姜洪帮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要求;水运公司作为光船承租人,全面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工作,故应对该碰撞事故首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即船东李国庆、陈保生应承担连带责任。

想想做做

结合本案分析船舶登记的作用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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