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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与管理-船舶与船员管理

时间:2024-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船舶登记是对船舶所有权的唯一确认。通过办理船舶登记,使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得到确认并取得对抗善意第三者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最后,船舶登记决定了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船舶登记与管理-船舶与船员管理

子模块一 船舶登记的认知

一、船舶登记的涵义

船舶登记是指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给予该船舶以国籍和赋予它以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当船舶符合有关国家的要求便可以在该国进行登记,从而接受该国的管辖。

船舶登记的概念同船舶的国籍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不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由此可见,船舶国籍的取得必须以依法登记为条件,船舶登记是赋予该船国籍的行为,在国际公约条款中,这两者常常是并列的。所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一个国家的船舶是在该国登记且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或者拥有该国国籍的船舶。但不论哪个国家,其船舶获得国籍登记的前提必然是船舶已进行了所有权登记或办理了光船租赁登记。因此,船舶登记不仅是指使船舶获得国籍(悬挂国旗航行的权利),而且也包含对船舶物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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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的历史

船舶登记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中叶,在物的债权、抵押权公示的基础上,大陆法系国家在继承接受罗马法的同时创立了登记制度。当时法国、西班牙航海业非常发达,船舶买卖、转让情况时有发生,船舶登记便应运而生。另外,从嘉兴文化博物馆收藏的多份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船舶证书(其中包括由华东军政委员会交通部内河航道管理局颁发的20世纪50年代木帆船登记证书以及中华民国元年到十一年渔船执照、渔船牌照。证书上注明了船舶以及所有人的基本情况和登记情况,并有正、副局长的签名等内容),从中可以看出,在我国船舶登记国籍和所有权制度历史也已不短。

二、船舶登记的作用和意义

船舶登记在绝大多数国家都起到两方面功能:一是登记的公法功能,解决船舶航行权问题,即船舶有权利悬挂登记国国旗在海上航行;二是登记的私法功能,解决船舶物权方面问题,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等,以公示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及光船租赁权等。

由此可以看出船舶登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船舶登记是一种赋权性法律行为,是船旗国对船舶管理的依据。只有船舶符合一国登记条件,办理了有关登记才能获得其国籍,才有权利悬挂该国国旗在水上航行,船舶不悬挂国旗或未经许可悬挂国旗航行、作业都属违法行为。

其次,船舶登记也是主管机关对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只有满足一定技术标准的船舶才准予登记,这对海上人命及财产的安全将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通过船舶登记,国家可以对船舶的种类、吨位、尺度、所有人、船龄、建造厂家等情况进行全面的精确统计和客观分析,有利于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对运力和水上交通的宏观控制,为国家制定水上交通管理的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再次,船舶登记是对船舶所有权的唯一确认。船舶所有人通过船舶登记,即可拥有对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由主管机关颁发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来实现。通过办理船舶登记,使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得到确认并取得对抗善意第三者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的规定,如果船舶所有权受到侵犯,船舶所有人可以按法律程序向侵权人提出返还占有、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

最后,船舶登记决定了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船舶的国籍是一个重要的连接点。海商法中有关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等问题,许多国家都是以船旗国的法律为准据法。同时,对船舶内部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各国也大都使用船旗国的法律。因此,船舶登记对于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船旗国对其登记船舶的义务

(1)根据国际法准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船舶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登记,不能具有双重国籍,不能悬挂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航行。

(2)船旗国有义务对其登记的船舶、该船的船长和船员等实施有效的管辖和控制。

(3)对于在公海的无国籍或拒不展示国旗的船舶通常被认为是海盗船或黑船,任何国家的飞机或军舰均可予以拦截或登船检查;任何国家均可以对该船行使权力。

(4)未经登记擅自悬挂一国国旗,伪造文件悬挂一国国旗,或假冒国籍悬挂一国国旗,在国际上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对这样的船舶可予以没收并追究船长的刑事责任。

(5)为船舶所有人登记业务的方便,船旗国通常将船舶登记机关设置在港口。船舶办理登记的港口,通常即为船舶的船籍港,不得在一国登记而将另一国的港口作为船籍港。有的国家不允许船舶所有人选择船籍港,只能将船舶所有人营业地所在的港口或附近的港口作为船籍港。

四、船舶登记的种类

(一)根据登记的船舶权利,船舶登记分为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

1. 船舶所有权登记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船舶所有权登记,即通过登记在法律上确认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船舶也是归属特定的所有人所有。船舶所有人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船舶可以归一个所有人所有,也可以同时属几个所有人所共有。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论何种所有关系,船舶所有人取得船舶后,应持有足以证明船舶为已有的证明文件,进行所有权登记。

2. 船舶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船舶抵押登记,是指将船舶作为担保物而被设定抵押权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一种登记。《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船舶抵押权登记是抵押权公示和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前提条件。在航运业务中,同一船舶可以先后设定几个抵押权。如以同一船舶为标的设置数个船舶抵押权时,当该船舶发生事故赔偿时,这若干个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以船舶抵押权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的,即先登记的先得到赔偿。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也做了相同的规定。船舶设定抵押权,船舶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出具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及设定抵押权的契约,申请抵押权登记。

船舶不是在船籍港设定或转移抵押权,可由当地登记机关在契约上签证,船舶回到船籍港后再到登记机关正式登记。抵押权的设定或转移,均应在所有权证明文件上注明。船舶抵押权依法登记之后,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申请法院就提供担保的船舶卖得的价金得到赔偿。

3. 光船租赁登记

船舶租赁是指船舶所有人将一艘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使用和占有,并由承租人向船舶出租人支付租金。它属于财产租赁的形式。光船租赁登记,是指对以光船形式租赁给承租人的船舶,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一种登记方式。

船舶进行租赁,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应持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及租赁契约,申请租赁权登记。因船舶转租而申请登记,应出具转租契约,申请租赁权转租登记,若在租赁权登记时未做说明许可转租,还应出具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共同同意转租的文件。

船舶的租赁登记一般应在船舶的船籍港进行。若船舶不是在船籍港设定或转移租赁权,可由当地船舶登记机关在契约上签证,等回到船籍港后再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租赁权从登记之日起,不论船舶物权如何转移,承租人和取得船舶物权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继续存在。

想想做做

如何理解船舶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www.xing528.com)

(二)根据登记的目的,船舶登记分为取得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 取得登记

取得登记是指为取得一定的权利而进行的登记。前文所述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的设定都属于取得登记。

2. 变更登记

船舶变更登记是指原船舶登记的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在登记簿上列明并在核发的有关证书上注明或重新核发新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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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事项

(1)船舶名称、编号、种类、用途、尺度、吨位、主机类型、船籍港发生变更。

(2)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或是所有权未变而所有人名称、住址发生变更。

(3)船舶抵押权、租赁权消灭或转移。

(4)与船舶有关的各项权利的顺序发生变更。

(5)发现登记事项遗漏或错误时。

(6)船舶共有份额发生变化时。

3.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则是为消灭一定的权利而进行的登记。船舶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当法律规定的登记事项,由于某种原因消灭、终止或船舶灭失,船舶应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与船舶登记种类的消灭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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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进行注销登记的事项

(1)船舶灭失或船舶沉没超过一定的时间。

(2)船舶所有人丧失了对船舶的所有权或将船舶的所有权转移、让与或卖给外国人、所有权被外国人所继承。

(3)按法定程序将船舶拆解。

(4)当船舶出租国外,船舶的国籍发生变化时,船舶出租人应注销原船舶国籍证书。

(5)船舶所有人已按船舶抵押合同的规定履行了合同。

(6)船舶租赁期满,应注销船舶租赁权登记等。

(三)根据登记的有效期限,船舶登记分为常规登记和临时登记

这种分类方法只涉及船舶国籍登记,因为在船舶各种登记中明确限定有效期限的仅有国籍登记。

1. 常规登记

船舶国籍的常规登记是指船舶满足国籍登记的一般条件而进行的登记,常规登记后获得的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限较长,我国规定为5年。

2. 临时登记

临时登记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如从境外购买、建造船舶或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境内异地建造船舶等,在部分条件不满足时为船舶办理国籍登记,给予其短时期的航行权。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最短为1个航次。

五、中国船舶登记的管理形式

中国的船舶登记目前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的形式。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舶登记法规的研究、制定、修改及政策管理,并对下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不具体承办登记发证业务。中国海事局所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为船舶登记机关。主管机关在授权各登记机关的同时也对其船舶登记的权限从所登记船舶的航区、船舶大小等方面作了限制。航区限制分为国际航行船舶、航行港澳线船舶、国内航行海船、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船舶大小限制如50总吨以下、200总吨以下等。登记机关中绝大多数是仅限于办理内河船舶的登记,23个单位被授权准予办理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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