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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船舶与船员管理

时间:2024-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子模块三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在我国,船舶进出口岸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机关、卫生检疫机关、边防检查机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我国开放口岸的船舶所实行的检查。在船舶进出口岸检查中,船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口岸检查工作,递交有关单证。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结束后,进出境船舶要装卸货物、人员上下须征得海关同意,出口船舶也要在口岸检查才能离港。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船舶与船员管理

子模块三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在我国,船舶进出口岸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机关、卫生检疫机关、边防检查机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我国开放口岸的船舶所实行的检查。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港口和船舶的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境治安,查禁走私、防止疫病传播,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国际惯例对船舶、船员、旅客、货物及旅客行李物品、邮件等所进行的检查和办理有关手续。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是一项综合性检查,接受检查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船舶、船员、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货物、邮件等取得进出口岸资格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为了便于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各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具体分工为:(1)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检查船舶适航证书,维护船舶航行安全。(2)卫生检疫所,负责实施出入境的卫生检查。(3)边防检查站:负责实施边防检查。(4)海关,其所负职责主要有四项:一是接受船舶负责人对进出口的申报,包括所装货物和船舶自用部分的船用物料、船员及旅客自用重点物品的申报;二是必要时检查船舶各部位及审查有关单证;三是收取吨税申请书;四是核查船舶、船员所申报的物品。

在船舶进出口岸检查中,船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口岸检查工作,递交有关单证。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结束后,进出境船舶要装卸货物、人员上下须征得海关同意,出口船舶也要在口岸检查才能离港。口岸检查制度特别规定: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在我国港口间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一般不实行进出口岸检查。

一、海关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中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报表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船舶、船员及其所载货物的申报手续。船舶代理应将正确的舱单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及时传送海关,以进入下一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及通关的作业流程。

我国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船舶、船员和船载货物等实施海关监管工作。

(一)船舶报关

1. 报关准备工作

按照2009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备案登记表》(见表3.6);

(2)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3)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4)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表3.6 备案登记表

2. 船舶通关办理程序

(1)进境:

第一步,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等有关情况报告海关。

第二步,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实际靠泊进口后12小时内到海关报检中心办理船舶进境手续。

① 报关中常见的船舶文书。船舶文书是指船舶经登记及进行各种检查后,由有关机关发给相应的证书及文件,来反映船舶所有权、技术状态、工作情况等,是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必要的各种文件的总称。常见的有下列三种:

船舶国籍证书,又称船舶登记证书,是用于法律登记的证书,证明船舶的国籍、船籍港及所有权等。其内容包括船名、船舶所属国籍、船舶用途、主要性能等。根据海上国际公约规定,船舶必须具有国籍才能在公海上航行,否则将被视为海盗船,各国巡航军舰都有权查知。

吨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是各国航务主管机关对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经过丈量计算后,由国际公认的检验单位所签发的一种证书,当航舱容量改变或改变国籍后,应重新丈量和明确国籍,发放新的吨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是海关征收船舶税计算应纳税款的依据。

航海日志。它是船舶记载航行停泊、装卸货物、海事等有关情况的必备资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依据。具体记录内容包括:船舶动态、船位记录、气象情况、装卸货物情况、港口当局上船办理船舶有关手续情况等。

② 提交以下单证:

● 总申报单;

● 货物申报单(附载货清单两份);

● 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

● 船员名单;

● 船用物品申报单;

● 员物品申报单;

● 中国籍船舶应交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 应征船舶吨税的,提交船舶吨税申请书、船舶吨位证书和国籍证书;

● 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③ 进出境船舶报关中有关缴纳吨税的规定。

吨税及吨税执照。船舶吨税是海关代表交通运输部在海关口岸征收的一种税费。而吨税执照即是各类船舶在缴付税费后,由海关签发的一种免税凭证。

吨税征收的对象。吨税的稽征对象是驶入中国港口或驶于中国港口之间的外国籍船舶;外商以期租方式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公司企业船舶或其租用的船舶;我国租用航行于国际的船舶;兼营国内沿海运输的外国籍船舶。

不属征税范围的船舶。经营国际航运的中国籍船舶;我国租用专营国内沿海运输的外籍船舶;我国台湾地区公私企业的船舶;持有我国台湾地区海关签发有效吨位执照的外国籍船舶。

第3步,海关办理船舶进境登记手续,开具吨照,在中国籍船舶的《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上批注航线、载货、烟酒库等监管情况。

(2)出境:

第一步,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离境前12小时内向海关申报出境。如在本港停泊不足24小时,出境手续可于进境同时办理。申报出境时如吨照已过期,除非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必须重新申领吨照。应交验以下单证:

① 总申报单(见表3.7和表3.8);

② 货物申报单(见表3.9);

③ 旅客名单(无更动免交);

④ 船员名单(无更动免交)(见表3.10);

⑤ 中国籍船舶应交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⑥ 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⑦ 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步,海关办理船舶出境登记手续。海关在中国籍船舶的《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批注航线、载货、烟酒库等监管情况。未经中国海关注册、不使用《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的船舶驶往国内其他港口的,海关填制《监管书》由船方带交下一港口海关。办结出境手续的船舶,海关在其《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章。

3. 海关对烟酒管理的特别规定

(1)进口船舶应在进口联检时向海关对书面形式申报船上烟酒库内存放的烟酒数量和库外的招待烟酒数量。

(2)自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10天海关准予外留备用香烟3 000支、酒5瓶;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400支、酒1瓶,携带上岸的烟酒每次不得超过香烟40支、酒1瓶,累计总数不得超过上述本人外留数量。中国籍船员每人每航次可留用香烟400支、酒2瓶,限本人在船上使用;如船员实际在外天数累计满120天,可准予免税带上岸香烟400支、酒2瓶、其余烟酒应全部集中储存。

(3)集中储存的烟、酒由船舶负责人在《船舶进出境海关监发管簿》和《船舶物品申报单》上列明,向海关申报,海关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加封。

(4)烟酒库加封,船舶在港须满10天才准予启封。

4. 船舶在港停留期间的有关规定

(1)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时间,必须事先通知海关,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进出口货物必须卸入海关区域监管仓库。船边直接提取的货物(船下卸下,不进海关监管仓库、堆场,由货主在船边提取的货物),需事先办理报关手续,凭进口货物报关单验放。

出口货物装载前,必须办妥报关验放手续,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装货单装货,核对货物标记尺码和包装式样,理货并做好交接。对直接出口货物(装船前不进海关监管仓库、堆场)、准由直接运至船边装船的货物,需办妥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盖章放行。

(2)船舶添装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公用烟酒、食品,应当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船方如需用卸地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船舶负责人应书面向海关申报,由接受单位委托有经营权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申报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应当从起卸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收货人应当从起卸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5. 进出境船舶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有关规定

(1)登记证管理制度。登记证制度是海关对国内从事国家间运营的运输服务人员携带物品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我国进出境船舶服务人员在随船出入境时,所携带的大、小件等限量物品均需登入《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出入境登记证》的有关栏目内,并在进出境时向海关交验。

登记证由指定海关发放,发证对象是中国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中国籍外派船员。凡申领登记证者,须凭所在单位证明或有关单位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6.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及外派船员携带物品出入境的原则规定

(1)中国籍船员携带物品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办清征免税手续后有关物品方可携带出入境。

(2)中国籍船员在国外的实际天数满120天的,在携带物品进境时,可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的名税限量表》,准予免税携带《限量表》中规定的物品入境。

(3)中国籍船员携带进境的自用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禁止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

7.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通关

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运输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非机动船舶。小型船舶中的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配对编号进行运输。

小型船舶应按规定向指定的海关监管站(大铲岛、湾仔、桂山岛、大三门岛)办理海关关封和舱单确认手续;经海关监管站在《海关监管簿》上签批后,方可继续驶往境内目的港,同时应当将海关制作的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目的港海关。

小型船舶从香港、澳门驶入内地境内口岸或者从内地境内口岸驶向香港、澳门时,小型船舶负责人应持《海关监管簿》向指运地或启运地口岸的海关递交下列单证进行申报:

(1)《船舶报告书》;

(2)《船舶载货清单》(无货的免交);

(3)《旅客清单》(无旅客的免交);

(4)《船员清单》(船舶报告书内列有船员名单的可免交);

(5)《船舶航行签证簿》(由海关签证后发还);

(6)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表3.7 总 申 报 单

表3.8 GENERAL DECLARATION

表3.9 货物申报单

表3.10 船员名单

(二)船员通关

国际海员上下船舶、携带自用物品、金银制品和货币进出境,应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中国籍国际海员办理进口自用物品验放的,应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向海关申领《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用来登记进出境携带货币及物品,计算在外天数,以及办理上下船和自用物品征免税手续。

1.《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的申领

第一步,中国籍国际海员由所属船公司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船公司书面申请;

(2)由船公司统一编号、填写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步,海关经审核批准后,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加盖“验讫章”,发还船公司。

2. 上下船员的签证

第一步,船员、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向海关申报,提交下列单证:

(1)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2)船公司上下船调令;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步,经审核情况正常的,海关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进行相关批注。

3. 在外天数的计算和自用物品的验放

第一步,船舶自境外返回本埠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统一办理该船船员验征手续。应交验下列单证:

(1)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2)出境地海关签发的出境天数证明;

(3)外/国轮验证情况表;

(4)船员物品登记表;

(5)航线情况表。

个别船员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进境的,其《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应加盖进境地海关签章,同时交验边防进境签章的《海员证》。

第二步,海关核算本航次船舶在外天数并进行累加,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批注累计天数。

第三步,海关为需要办理自用物品验放手续的船员办理征免税手续,在《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上进行批注验放情况,同时可进行检查。

二、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根据我国《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边防检查站负责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及其护照或进出国境证件、行李物品和进出国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物资实施边防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一)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边防检查

1. 出入境船舶报验工作

(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将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间、停泊地点、载运人员、货物情况报告边防检查机关。入境船舶应提前将《航行国际船舶进港申请书》送达检查机关。

(2)入境船舶报验时,航行港澳航线的国轮应提供《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及总申报单、船员名单、物品申报单;航行国际航线的国轮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和船员物品申报单;外轮应提供总申报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交通运输工具枪支、弹药申报表及船员登陆申请表(船员均为中国籍除外)及有效海员证件。

(3)出境船舶报验时,航行港澳航线的国轮应提供《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及总申报单、船员名单、出境自查表;航行国际航线的国轮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和出境自查表。外轮应提供总申报单、船员名单及上缴入境时签发的船员登陆证和船员住宿证;外轮至国内口岸时应提供总申报单、船员名单。

2. 船舶的检查和监护

(1)出入境的船舶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船舶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船舶的出入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2)船舶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除应当事先将出入境的船舶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外,还应在船舶抵达口岸时,按照规定交验相应原证件。

(3)对船舶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4)出入境的船舶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航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

(5)出境的船舶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船舶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6)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轮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7)边防检查站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入境船舶,有权进行监护:① 离、抵口岸的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期间;② 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③ 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8)对随船舶执行监护职务的边防检查人员,船舶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9)被监护的船舶和上下该船舶的人员应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

(10)对上下监护的外轮的人员,边防检查站要加强管理:联检单位和港口公安机关登轮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可凭其制服、臂章或工作证上下船舶;其他的有关单位人员凭边防检查站签发的登轮证上下船舶;外籍船员凭边防检查站签发的登陆证及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证件上下船舶;中国籍船员(外派)凭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证件上下船舶。

(11)未实行监护的船舶,其负责人应当自行管理,保证该船舶和员工遵守有关出入境边防法律、法规。

(二)船员出入境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五条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出入境船员需办理如下手续:

(1)船员随服务船舶出入境,原则上查验其有效出入境证件,不加盖验讫章。但办有我国签证的外国籍船员,在其所持出入境证件上加盖员工验讫章;中国籍船员在服务船舶上工作期间首次出境和末次入境时在出入境证件上加盖员工验讫章。

(2)中国籍船员持《海员证》到境外登本人服务船舶未办妥签证的,边检站凭其有效《海员证》和《海员出境证明》办理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加盖旅客出境验讫章。

(3)中国籍船员在国内港口登本人服务外国籍及港澳台船舶的,应要求其本人到登船港边检站办理相关手续。登船港边检站应要求船方提供列有其姓名的船员名单或准其登船的证明,查验其《海员证》、《海员出境证明》,作为旅客录入查控后,办理出境手续,加盖员工验讫章。出境时,出境港边检站正常办理出境手续,不在证件上加盖验讫章。

(4)中国籍船员在国内港口登本人服务中国籍船舶的,由本人持有效《海员证》、船方出具的证明或《船员名单》到船舶出境港边检站办理出境手续,边检站查验、查控无误后,在《海员证》上加盖员工出境验讫章。

(5)外国籍及港澳台船员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入境登本人服务船舶的,其出境手续由登船港边检站办理。边检站凭船方提供船员名单或准其登船的证明,查验其有效证件、签证(注)、外国人出境登记卡,作为旅客录入查控后,办理出境手续,加盖员工验讫章。出境时,出境港边检站正常办理出境手续,不在证件上加盖验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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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员出境证明》办理手续

《海员出境证明》系中国海员前往的国家(地区)免办入境签证、在境外办签证和只办理过境签证国家(地区)以及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轮时,向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申请验放的必备证明文书。

《海员出境证明》由海员出境证明的主页、存根和名单三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海员人数及姓名、派出单位和所在单位的名称、海员证号码、《海员出境证明》编码、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签证性质(免签、在境外或过境签证)、所登服务船舶的船名、签发单位和签发日期、有效期等。

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单位,应持有本单位的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以及相应海员的有效海员证(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协议等)向有权签发海员证的海事机构申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

中国海员的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或过境签证。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除查验海员的《海员证》外,还应查验《海员出境证明》:

(1)海员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其前往的国家(地区)对中国海员免办入境签证,只办过境签证或需在境外办签证的。

(2)海员前往香港、澳门或途经香港、澳门到其他国家(地区)登船的。

(3)海员从国内港口登外国籍船舶服务的。

2.《船员登陆证》的办理手续

(1)申请《船员登陆证》的船员应符合登陆规定的外国籍船员。对违反边防检查法律、法规而受到禁止登陆处罚的船员、非法入境或不准入境的船员、卫生检疫机关通报不能登陆的船员、无有效签证的美国船员以及船方声明禁止登陆或者登陆后不能对其负责的船员不允许其登陆。

(2)对持《港澳同胞回乡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行证》的港澳船员及与我国有海员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船员,免办《船员登陆证》,凭其有效证件上下船舶。与我国海员证互免签证国家包括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乌克兰。外国籍船员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登陆证件的,可先登陆后补办证件。外籍船员偕行未成年子女(16岁以下)登陆时,免办登陆证。

(3)船方及其代理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及船员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到我站办证中心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4)外籍船员丢失《船员登陆证》的,应由当事人写出丢失情况报告;仍需登陆的,船方可重新申请,经边检站同意后予以补发。

(5)《船员登陆证》在本航次内我国各港口通用,由出境港边检站收回。

3.《台湾船员登陆证》的办理手续

(1)申请《台湾船员登陆证》的船员应为符合登陆规定的中国台湾船员。对违反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受到禁止登陆处罚的中国台湾船员、非法入境或不准入境的中国台湾船员、卫生检疫机关通报不能登陆的中国台湾船员以及船方声明禁止登陆或者登陆后不能对其负责的中国台湾船员的不允许登陆。

(2)对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中国台湾船员,免办《船员登轮证》,凭其有效证件上下船舶。中国台湾船员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登陆证件的,可先登陆后补办证件。

(3)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船员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到我站申请签发《台湾船员登陆证》。

(4)中国台湾船员丢失《台湾船员登陆证》的,应由当事人写出丢失情况报告;仍需登陆的,船方可重新申请,经边检站同意后予以补发。

(5)《台湾船员登陆证》在本航次内我国各港口通用,由出境港边检站收回。

三、检疫

为了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38号令),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船舶进出口岸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接受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办理《除鼠/免予除鼠证书》(或者延期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等有关证书。

(一)入境检疫

入境的船舶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检疫方式主要有:

1. 锚地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2)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3)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4)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5)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6)废旧船舶;

(7)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8)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9)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2. 电讯检疫

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上述锚地检疫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船舶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3. 靠泊检疫

对未持有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锚地检疫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4. 随船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以及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检疫标志,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以前,不得解除检疫。除引航员和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离船;检疫完毕之前,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引航员不得擅自将船舶引离检疫锚地。

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压舱水报告单》及载货清单,并应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提交《除鼠/免予除鼠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以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登轮检疫时,应当在船方人员的陪同下,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规程实施检疫查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经检疫判定合格的船舶,应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向船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在处理合格后,应船方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二)出境检验检疫

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必须在装货前申请适载检验,取得检验证书,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取得《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对需实施除害处理的,作除害处理并取得《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后,方可装运。

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有关资料(入境时已提交且无变动的可免于提供)。有上述所列装载特殊货物情况的,应当提交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经审核船方提交的出境检验检疫资料或者经登轮检验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在船舶出境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三)检疫处理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①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② 被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污染的;

③ 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④ 发现有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或者一般性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

⑤ 装载散装废旧物品或者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⑥ 装载活动物入境和拟装运活动物出境的;

⑦ 携带尸体、棺柩、骸骨入境的;

⑧ 废旧船舶;

⑨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其他船舶。

(2)对船上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应当实施隔离,对染疫嫌疑人实施不超过该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留验或者就地诊验。

(3)对船上的染疫动物实施退回或者扑杀、销毁,对可能被传染的动物实施隔离。发现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4)对来自疫区且国家明确规定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压舱水需要排放的,应当在排放前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对船上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应当放置于密封有盖的容器中,在移下前应当实施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 对船上的伴侣动物,船方应当在指定区域隔离。确实需要带离船舶的伴侣动物、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船舶在口岸停留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和污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船上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带离船舶。船舶在国内停留及航行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启封动用检验检疫机构在船上封存的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对船舶上的动植物性铺垫材料进行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装卸。船舶应当具备并按照规定使用消毒、除虫、除鼠药械及装置。

来自国内疫区的船舶,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向到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思考与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1. 船舶签证管理规则适用的船舶包括_______

Ⅰ. 外国籍船舶;Ⅱ. 中国籍船舶;Ⅲ. 中国籍内河船;Ⅳ.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我国渔船

A.Ⅱ~Ⅳ B.Ⅰ~Ⅲ C.Ⅰ、Ⅱ、Ⅳ D.Ⅰ、Ⅲ、Ⅳ

2. 根据规定,下列哪类中国籍船舶不办理进出港签证_____?

A. 直接开往国外港口的

B. 直接由国外港口开来的

C. 因加油临时进港锚泊且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船长或履行相应职务的船员没有变动的中国籍船舶

D.A、B、C都是

3. 根据规定,不论何种船舶的出港签证,申请人都应在船舶开航前________小时内办理。

A.72 B.48 C.36 D.24

4. 根据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在没有旅客上下、船长没有变动、没有货物装卸的前提下,中国籍船舶遇有下列哪些情况可不办理进、出港签证_______?

A. 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抛锚

B. 航经港区水域

C. 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靠泊

D.A和B正确

5. 根据规定,老旧船舶与一般船舶在办理签证时还需要特别交验的资料是____

A. 船舶营运证    B. 船员适任证书

C.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  D. 危险货物申报单及装载清单

6. 按照规定,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时应交验下列哪些资料______?

Ⅰ. 船员适任证书;Ⅱ. 船舶港费缴纳或者免予缴纳证明;Ⅲ.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Ⅳ.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危险货物申报单

A.Ⅰ~Ⅳ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Ⅰ~Ⅲ

7.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有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报告的内容不包括______

A. 船舶名称、种类      B. 总吨、吃水

C. 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D. 船员名单

8. 定线航行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其申请应当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A. 航线始发港      B. 终点港

C. 航线始发港或终点港  D. 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

9. 下列有关船舶签证簿的叙述正确的是:

Ⅰ. 船舶可向所在港申领签证簿;Ⅱ. 签证簿是船舶航行必备的文书;Ⅲ.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留签证簿;Ⅳ. 使用完毕后,并由船舶或其所有人保留2年

A.Ⅰ~Ⅳ    B.Ⅱ、Ⅳ    C.Ⅰ~Ⅲ    D.Ⅰ、Ⅲ、Ⅳ

10. 下列何种情况下,船舶不应当将船舶签证簿交回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注销______?

A. 船舶代理人变更 B. 船舶所有人变更 C. 船舶经营人变更 D. 船舶名称变更

二、思考并回答下述问题

1. 什么是船舶签证?

2. 船舶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3. 船舶在哪些情形下,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4. 船舶检疫的方式有哪些?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

5. 请简述船舶通关程序。

三、综合实训题

实训项目:船舶通关文件——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填写。

相关信息:

1. 船舶相关信息

圣鑫轮,杂货船,中国籍;登记港为大连,登记日期2000年3月1日,登记号码为030004000078;呼号为BOFT;IMO编号为9259733;船舶总吨为32 270,净吨17 800;拟于2004年4月8日从天津港离港直接驶往印度孟买,中间不停靠港口;目前停泊于新港2号码头4号泊位;在船船员共计15人,没有旅客。

船长:吴大卫。

船舶代理人:华海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2. 船载货物信息

标志    名称    数量   单位重量(吨)单位体积(立方米)

RH001   卷钢     100      20     2.5

RH002   卷钢     200      30     3

GH001   袋装水泥   2 000     1     2

GH002   袋装水泥   4 000     1     2

RT001   盒装陶瓷制品 10 000     0.1    1

RT002   盒装玻璃制品 20 000     0.1    1

CW001   桶装油漆   3 000     1     2

CW002   桶装油漆   60 00     1     2

3. 其他附件

船用物品申报单两份;船员名单3份;船员物品申报单3份;航海健康申报书每人两份。

实训要求:

请代船长身份办理船舶出口报关事宜,并根据下述填写规范填写表3.7总申报单和表3.8货物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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