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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关系约定的效力分析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邻关系规范大多是强制性规范,针对这些规范,不动产相邻权利人无法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否则,应当认定约定无效。

不动产相邻关系约定的效力分析

第三节 相邻关系中约定的效力

如前所述,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为了平衡各方面利益,协调私权的冲突,而要求相邻一方应当给相邻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是,这并不是说在相邻关系中就绝对排除当事人的约定。在相邻关系中,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具有一定自治的空间,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相邻关系的规范虽然具有法定性,但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例如,通风、日照、采光等权利,虽然是法定的权利,但并非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所以,相邻关系制度与绝对的禁止性规范有所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另一方面,由于相邻关系类型复杂,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则比较抽象概括,不可能对所有的相邻关系都进行列举。因而有必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的约定具有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具体化的功能。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所说,所有相邻关系的物权调整规定中,有必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填补法律漏洞[50]他认为,把地役权从土地之间的关系扩张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定着物之间的关系,用在属于法定地役权关系的所有权相邻关系上,也可以更精确地处理现代的相邻关系纠纷。[51]此种看法也不无道理。还要看到,在相邻关系中,涉及有关利益的安排问题,因为仍然属于私益的范畴,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加以处分。而允许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约定自行调整其权利义务关系,更有利于充分发挥不动产经济效用,促进物尽其用。[52]因此,笔者认为,在相邻关系中,如果当事人就提供便利、补偿等作出约定,只要该约定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当认可其效力。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如下几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第一,放弃便利的约定。在相邻关系中,尽管一方依法有义务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但另一方也可以抛弃或不行使该相邻关系的便利。例如,一方可以依法获得通行的便利,但其也可以不行使该权利而通过租用道路的方式来解决通行问题。在涉及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只要不涉及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通过达成协议,对这种提供便利的权利予以放弃。因为对这种所有权的限制毕竟仍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当然,这种放弃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对于法律未规定的相邻关系类型作出约定。我国《物权法》从第86条至第91条列举了相邻关系的类型,但这种列举显然只是对几种典型的相邻关系作出了规定,实践中还有大量的相邻关系没有进行列举。例如,因空调滴水所引发的相邻关系,因相邻采暖而引发的相邻关系,因堆放物品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等等。正是因为相邻关系类型难以列举穷尽,所以,《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处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相邻关系类型,是否应当允许强制性地提供便利,除了依据习惯以外,还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来解决。例如,上下楼层的两个住户,就可以订立合同,禁止空调滴水或屋檐滴水。(www.xing528.com)

第三,有关相邻关系规则具体化的约定。对相邻关系而言,法律规定毕竟是抽象的概括,但具体妨害的程度、使用道路的宽窄、通行的车辆大小等需要通过当事人约定解决。对于提供便利的范围也可以由双方作出约定。这就是说,即使是法律强制规定要提供便利的情况,双方就如何提供便利的问题,也可以达成协议。例如,《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关于提供通行的便利的问题,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可以给另一方提供行走的便利,而不必为另一方修建一条道路让其货车通行。对提供便利的具体内容,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此种约定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展开,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仍然是有效的。

第四,就补偿问题作出的约定。《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但究竟如何进行补偿,法律没有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相邻关系虽然是强制性地要求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便利,但是,这并不是说,提供此种便利一定是无代价的。如果确实是因为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便利,使自己遭受了损害,受害一方也有权获得补偿。对于补偿的问题,原则上应当由双方达成协议。此外,尽管《物权法》第92条列举了应当补偿的情况,但实际上也不限于这些情况。即使是依法不需要补偿的,如提供通风、采光的便利,如果接受便利的一方当事人愿意给另一方提供补偿,在法律上也不应当予以禁止。

第五,对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的约定。这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人们共同生活在一起,相邻关系的处理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有关如何利用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如何遵守公共道德和防止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害,都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或者管理规约来具体确定。[53]在相邻关系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和解达成协议。在当事人就提供便利及其补偿达成协议以后,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另一方既可以直接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予以处理,也可以以违约提起诉讼。

相邻关系规范大多是强制性规范,针对这些规范,不动产相邻权利人无法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否则,应当认定约定无效。例如,如果相邻双方约定,袋地所有人永远不能通行,该约定应当无效。但是,也有一些规则属于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约定来改变。例如,如果相邻双方约定,袋地所有人短期内不能使用车辆通行,该约定可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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