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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品质机动条款及其经济保障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但由于农产品交易的成交量往往比较大,所以为保护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常常在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同时也规定品质增减价条款。例如,在买卖东北大豆时,就可以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规定“水分±1%,价格1%;含油量±1%,价格±1.5%。”

合同中的品质机动条款及其经济保障

(一)规定品质条款的意义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它既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对货物品质进行检验的依据,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卖方在交货品质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做了规定。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规定,品质条款是合同的要件。如果商品是凭文字说明买卖的,卖方要承担所交货物品质与说明完全相符的责任;而在凭样品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在质量上则应与样品完全相符,不应存在导致不可商销的瑕疵,这种瑕疵是在合理检查样品时不易发现的,而且买方应有合理机会将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商品说明已经构成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即构成卖方的明示担保,卖方交货如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扣价)以至撤销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如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交付了与品质条款不符的货物时,其处理办法可根据违约的程度,主张损害赔偿(包括扣价)或要求修理、交付替代物,以至拒收货物、宣告合同无效。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都非常关注合同品质条款的规定。

(二)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品质条款的内容根据表示品质的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并视交易商品的特性而定。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需简单、具体、明确,应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笼统的字眼,也不能使用绝对化的词句。在凭样品买卖时,要在品质条款中列明样品的编号和寄送日期,并说明交货品质应与样品相同。

(2)应注意品质条款各项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要做到相互一致,避免矛盾和脱节。例如,在买卖某种农产品时,如果规定了杂质含量为3%,同时又规定矿物质含量为1%,这样,为使矿物质含量符合要求,需反复加工,结果很可能使杂质含量大大低于合同规定,这实际上意味着卖方以较低的价格向买方提交了高品质的货物,并因此而遭受损失。

(3)慎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表示商品品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同时用两种方法表示商品的同一品质特征。在凭样品成交时,就不必再在合同中规定表示同一品质特征的规格。如果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已规定了表示商品品质的具体规格,同时又对买方提供了样品(包括在交易磋商过程中提供的样品),则此时必须明确以什么作为买方检验货物品质的最终依据。如果以规格为准,就应在合同中注明“样品仅供参考”,否则买方可以认为这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按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此时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除与规格相符外,还应与样品相符。

在实际业务中,并不是绝对不可以用两种方法表示商品的品质。但这时一般是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的某一方面的品质特征,而用另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其他方面的品质特征。例如,在布匹交易中,可以用样品表示其颜色,而用规格表示纱支、幅阔、成分等。这样,在表示商品品质时,便不会遇到标准的双重性问题。

(4)应注意品质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这首先要求对品质条款的规定要适度,不宜规定得过高或过低;其次要求根据交易的目的、交易标的物的用途,合理选择足以说明商品内在品质的重要指标做出规定;最后还要注意对品质条款不能规定得过死——为了避免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即构成违约,在制成品交易中可以在合同中加订品质公差条款,而在其他产品、特别是农副产品的交易中,则在合同中加订品质机动幅度并辅之以品质增减价条款。

①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被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或买卖双方所认可的产品品质差异。如果交易的商品具有国际公认的品质公差,则即便不在合同中对这种品质差异作明确规定,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是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就可以认为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商品没有国际公认的公差,而买卖双方又觉得有必要为交易的商品规定一个品质差异范围,双方就需要通过协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品质差异标准。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双方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一定幅度的公差。例如,在钢材的交易中就可以这样规定其长度公差:

Length Tolerance:6m+50mm

如果有些商品很难用非常确定的方法来规定其品质规格的公差,这时就只能对此做笼统规定,例如规定“颜色允许有合理差异”等。但这样的规定方法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买卖双方容易因此而发生纠纷。(www.xing528.com)

②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出现差异的幅度,它通常可以采取以下三种规定方法。

第一,规定范围。即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发生差异的一定范围,例如:

品质:漂布,幅宽35/36英寸。

第二,规定极限。即对商品的某种品质规格规定上限或下限。例如在买卖东北大豆时,其品质规格表示为:

Quality:Broken grains 5%(max) 碎粒 5%(最高)

Moisture 15%(max) 水分 15%(最高)

Oil content 18%(min) 含油量18%(最低)

第三,规定上、下差。即规定允许上、下差异的幅度,例如:

Quality:Grey duck feather,Down content 18%,1% more or less(灰鸭毛,含绒量18%,±1%)

③品质增减价条款是指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规定买卖双方要根据商品在品质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来调整合同的价格。在多数情况下,如果卖方交货的品质误差是在品质公差或者品质机动幅度的范围之内,卖方仍按合同计收价款,不必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但由于农产品交易的成交量往往比较大,所以为保护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常常在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同时也规定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通常有以下三种规定方法。

第一,规定在品质机动幅度的范围内,根据交货的实际品质与合同规定品质的差异予以相应的增价或减价。例如,在买卖东北大豆时,就可以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规定“水分±1%,价格∓1%;含油量±1%,价格±1.5%。”

第二,规定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实际交货品质若低于合同规定的品质,买方要予以扣价;而如果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规定,仍按合同价格结算货款,不予增价。这种规定方法对约束卖方按规定质量交货比较有效,买方也比较愿意接受。

第三,在品质机动幅度的范围内,买方按品质差异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扣价办法。例如,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规定,“若实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1%,扣价1%;低于合同规定的1%~2%,扣价3%”,这样可以达到促使卖方按合同规定品质交货的目的。

在上述三种规定方法中,第一种规定方法比较公平合理,卖方愿意接受;但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往往要求采用第二种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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