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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契约的公司+农户”农业发展模式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以一个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公司作为龙头企业,利用合同契约的形式把农户生产与公司加工、销售联结起来的农业发展模式。公司和农户在市场上按照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行购销活动。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农产品在公司与农户之间很难获得稳定的供求关系,价格低了对农民不利,价格高了又对公司不利。公司与农户的财产各自独立,互不参与管理与干涉其使用。

基于合同契约的公司+农户”农业发展模式

即以一个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公司作为龙头企业,利用合同契约的形式把农户生产与公司加工、销售联结起来的农业发展模式。公司和农户在市场上按照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行购销活动。公司想买多少、何时买、何地买以及用什么价格买进都受市场的影响和约束,同样,农户想要突出自己的产品也要接受市场的选择。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农产品在公司与农户之间很难获得稳定的供求关系,价格低了对农民不利,价格高了又对公司不利。公司与农户的财产各自独立,互不参与管理与干涉其使用。通过这种模式,公司获取相对稳定的上游收购渠道,降低购进成本;对农户来说,在实行农业产业化后农户找到了相对稳定的销路。从形式上看,公司与农户双方只是一种外在的结合,经济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纯粹的买卖关系,龙头公司与农户不是同一利益主体。这种模式下,由于农户生产规模小、力量弱,利益分散缺乏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导致缔约双方地位、力量不平等,使得农户在与公司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龙头企业自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正因为如此,利润环节的大部分留在了龙头企业,农户在该模式下利益的稳定性常常受到考验。例如,当市场价格高于契约收购价格时,农户具有把农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而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公司则是倾向于违背契约而从市场上进行购买。

总之,通过创新农业经营模式,长江经济带地区解决了“谁来种地”的棘手问题,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收益,培育了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了包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服务组织在内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推动了农业的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发展,促进了城乡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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