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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经济一体化组织需具法律效力和约束机制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亚洲地区的区域合作组织功能不完善。这些组织覆盖的范围相对较广,对实现整体意义上的亚洲经济一体化具有一定帮助。但这些组织以论坛、峰会、学术和民间交流等为主要形式,缺乏与贸易协议等类似的法律效力和约束机制,其取得的成果往往缺乏有效的执行力,难以深入推进亚洲经济一体化。所以,亚洲经济一体化需要形成符合亚洲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具有政府引导的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

亚洲经济一体化组织需具法律效力和约束机制

当前亚洲地区的区域合作组织功能不完善。东盟(ASEAN)、海合会(GCC)等仿照欧洲联盟欧盟)的经济共同体模式,以及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形式的一体化组织,在推进亚洲地区一体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这些组织起步时间较晚,合作程度相对较低,所覆盖的经济体范围较小,目前这些组织仍旧处于小区域性质的经济一体化形式,离实现整体意义上的亚洲经济一体化还有较长的距离。相比较而言,目前还存在部分参与成员较广的其他组织,例如亚太经济与合作组织(APEC)、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等。这些组织覆盖的范围相对较广,对实现整体意义上的亚洲经济一体化具有一定帮助。但这些组织以论坛、峰会、学术和民间交流等为主要形式,缺乏与贸易协议等类似的法律效力和约束机制,其取得的成果往往缺乏有效的执行力,难以深入推进亚洲经济一体化。

此外,日本、中国等亚洲经济体的发展模式与西方发达经济体的发展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亚洲地区经济体普遍重视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力度远高于欧美国家。因此,欧盟和北美的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难以在亚洲进行简单复制和重复。所以,亚洲经济一体化需要形成符合亚洲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具有政府引导的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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