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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研发加计扣除政策需注意财税规定差异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二)税前扣除金额财税规定不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落实研发加计扣除政策需注意财税规定差异

(财企[2007]194号文)对研发费用有明确的财务核算范围,财税规定上有明显差异,要注意区分:

(一)研发费用的会计归集应区分细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区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二)税前扣除金额财税规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可见,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方法不同。税务处理的方法是,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即一般可按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的150%扣除。税法规定的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体现。而会计处理的方法是,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前发生的支出仍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才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三)提醒纳税人注意

1.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可以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研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www.xing528.com)

3.对用于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设备仪器等,允许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的,不允许再提取折旧进行重复费用列支。

4.对于企业年度技术研发费及加计扣除部分在当年没有足额抵扣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延续抵扣(国税函[2009]98号)

(四)加计扣除必须账证齐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研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技术研发费项目税前扣除审批,技术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但纳税人的税前扣除仍应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据实扣除:

1.纳税人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研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研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当年技术研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后,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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