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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扣除规定解析:费用清单与标准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作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列入研发费用。企业自行成立的研发机构,必须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其发生的费用才能列入研发费用并且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扣除规定解析:费用清单与标准

企业下列费用可以列入研发费用:

(一)与研发人员有关的各项费用可以列入研发费用

根据财企[2007]19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保、住房公积金人工费用列入研发费用。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作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列入研发费用。然而,除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外,企业还要支付以下费用:

1.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企业除向研发人员支付工资、还要按规定向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费用,向住房基金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些均是人工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

2.与工资有关的三项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据实计入管理费用,应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列入研发费用。

3.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研发人员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作为人工费用,可列入研发费用。

4.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第6条规定给予研发人员的技术奖励或分成,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列入研发费用。这些技术奖励或分成,属于研发人员的劳动报酬,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可以列入研发费用。但企业根据财企[2006]383号文件的规定,奖励或出售给研发人员的股权,研发人员按股权分红的收入,因属于资本性收入,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得列入研发费用。

5.在次年1月或2月发放给研发人员的年终奖,因属于当年发生的,此部分费用可列入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上述费用中:第1、3、4、5项费用属于工资、薪金、奖金的范畴,可以列为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2项费用可以列为研发费,但不可加计扣除,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

(二)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列入研发费用

某企业2010年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40万元,却没有项目立项。该企业只对技术中心发生的部分费用列为研发费用仅40万元,而该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如固定资产折旧费、人工费、房屋折旧费等都没有列入研发费用。因此,该企业虽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很不充分,仅有约4%的研发费用得到了税务部门的认定。

为什么没有立项也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呢?因为该企业的技术中心属于研发机构,根据财企[2007]194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纳入研发费管理。而企业研发机构是指: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设置的,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研究院所、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的博士后工作站、中试基地、实验室等。也就是说,上述情形之外由企业自行成立的研发机构,如技术部、研发部、研发中心等,其各项开支不得纳入研发费用。企业自行成立的研发机构,必须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其发生的费用才能列入研发费用并且能够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如果企业研发机构还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不过,有时研发与生产是混在一起的,研发活动包括生产行为,或生产活动中包含研发行为,要将两者划分清楚并不容易。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对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企业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列入研发费用

企业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列入研发费用。但加计扣除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是合作研发项目。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但操作时很麻烦,一是企业要提供合作协议、费用分摊比例、收益分享办法和承担的费用,以及合作方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信息;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合作研发的情况通报给合作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相互之间要进行数据核对,确保企业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避免漏征税。

二是委托开发项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意思是:(www.xing528.com)

1.受托企业收取的委托方费用属于收入,根据委托方要求所开展的各项研究支出,在委托方提供的费用中列支,其研究开支不是为本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因而不属于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开支范围,而属于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营业成本,因而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委托方支付的费用不能全额加计扣除。受托方收到委托方的费用后,不可能全额用于研发支出,有自己合理的利润。要建立开支明细账给委托方,由委托方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进行归集,符合归集政策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

3.企业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不列入研发费用。因为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获得其他单位成熟的技术成果,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因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研发费而列入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其摊销费可列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4.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委托开发的委托方,在办理加计扣除时要提供委托开发合同和协议,还要提供受托方实施此项目的支出明细表,以及受托方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税收征管局等。委托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将委托开发情况通知受托方的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受托方办理加计扣除。如果受托方、委托方涉外的,还要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因此,无论是合作研发还是委托研发,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都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企业必须提前办理。

(四)企业集团集中提取的研发费可以列入研发费用

企业集团集中提取的研发费可以列入研发费并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这一规定表明,企业集团可以从受益集团成员中集中提取研发费,而且集中提取的研发费还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研发比较复杂,每个成员公司所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是不同的,甚至是跨省的,因研发费用分摊方法和分摊金额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成员公司所得税的缴纳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即影响到成员公司的税负及其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因而可能会发生争议。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与成员公司之间对企业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发生争议,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进行裁决,成员企业凭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发费及其加计扣除有以下三点要求:

1.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集团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3.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五)财政和集团拨付的研发费用可以列入研发费用。

企业通过项目从政府主管部门争取的资金和企业集团拨付的研发费,可以列入研发费用,但不得作为研发费的基数在税前扣除,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因为这是政府主管部门和总公司拨的研发费专项。财务处理上,企业在收到时列入专项应付款,在发生研发支出时直接从该专项应付款中列支。研发项目完成后,如果有结余,税务处理上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依法缴纳所得税;在财务处理上,进入公积金科目,不得作为利润分配。因政府主管部门或总公司可能要收回安排实施其他项目,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地专款专用,将政府拨款尽量全额用在项目上(至少在专账上要这样反映。若企业先期用自有资金垫支,政府拨款到达后通过财务处理应予替换)。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基数,等于企业支出的研发费总数减去政府或总公司拨款后的余额。因此,国家财政和母公司拨付的研发费用不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结余不得作为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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