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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中撤销程序的合理性与实践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强制撤销前,对拒不配合、故意阻碍土地流转或故意破坏的情况才启动强制撤销,现实中应先采取调整到整个地块的一侧或调换到其他地块的措施。因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所以在本条中的设计是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代表来代表家庭的意思表示,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大多数意志。《办法》中虽有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四种情形,而现实中需要撤销的往往是上述四种注销情形中没有的,才需要进行强制撤销。

土地流转中撤销程序的合理性与实践

在强制撤销前,对拒不配合、故意阻碍土地流转或故意破坏的情况才启动强制撤销,现实中应先采取调整到整个地块的一侧或调换到其他地块的措施。

中国农村土地在新中国成立前是私有制,当然部分地区经过打土豪按人口分田地。新中国成立后土改运动使农民分到了土地,农业合作化运动完成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到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但均是以相对土地上聚居的人口为基础的,即使是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直接经营管理,也是体现大家集体所有下的按劳分配体制,利益仍然保持的是共享制。

目前,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另一部分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也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承包法》等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承包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上述法律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即为相对土地上一定成员的集体所有,则利益上就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决策上应体现集体意志,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在设计的撤销程序中,设计了“申请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拟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在村民小组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半数以上承包经营权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分之二以上承包经营权户代表(每户1名)开会,对拟撤销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撤销事由等进行讨论,形成集体意见,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后报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所以在本条中的设计是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代表来代表家庭的意思表示,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大多数意志。(www.xing528.com)

《办法》中虽有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四种情形,而现实中需要撤销的往往是上述四种注销情形中没有的,才需要进行强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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