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加强城乡生态环境监测,完善考核机制

加强城乡生态环境监测,完善考核机制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地在发展过程中,应该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城乡生态文明考核体系评价的框架,根据自身的生态发展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的生态文明考核评价机制。实行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对环境监管制度进行详细的细分与完善,将制度全面覆盖对于生态环境有破坏的物质。

加强城乡生态环境监测,完善考核机制

各地在发展过程中,应该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城乡生态文明考核体系评价的框架,根据自身的生态发展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的生态文明考核评价机制。在机制的构建中要注重动态与静态的结合,机制考核中既要有科学化的体系设计,能够通过精确的数据来显示生态环境在发展过程中的影响与损益评估,又要在一定的发展过程或时间段内,对于生态环境的变化能够进行监督与评价,同时,还能够根据城乡在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调整评估的体系。对于体系中相关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相关责任人制度、各项生态环境具体标准与要求、生态环境承载力预测预警等制度之间进行配合,要全方位地了解城乡的生态环境变换情况,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在生态环境的体系中应该有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红色底线,城市在监测土地开发、利用或者在推进过程中不能越过底线去进行建设

实行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对环境监管制度进行详细的细分与完善,将制度全面覆盖对于生态环境有破坏的物质。例如,工业生产和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等全部纳入环境监测与管理体系中。在制度的实行过程中,要对现行的监管部门,特别是工业生产部门、环境监察部门与公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开,制度应该实行奖惩制度,激发民众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欲望。对于环境监察部门的权力应该进行扩分,使其有充分的权利进行监察处罚,以此来保证监察工作的质量。在制度的实行过程中,除对于已经发生污染破坏的地方进行处罚外,还应该在制度中对预防和控制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将污染与破坏遏制在萌芽阶段。在环境监管实践中,官官相护是在监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环境监管部门作为一个独立发展的部门,应该杜绝其他部门对于环境监管的干预,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标准和相关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环境监察。对于环境污染处于客观状态下发生的,处理状态通常有两种:①要对已经发生破坏的环境进行赔偿或者补偿,减少事故的发生对于环境的损害,帮助环境恢复;②对于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与后患的,可通过与相关的部门协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追查。(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